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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安管理处罚法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编号:29150
    书名:治安管理处罚法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年4月
    入库时间:2007-5-16
    定价:1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于1986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17年来,《条例》
    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
    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条
    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1994年5月12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经对《条例》作了
    个别内容的修改,但《条例》有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
    罚种类和幅度、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仍然亟待完善。因
    此,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1997年8月,公安部会同有关方面启动了《条例》的修
    订工作,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反复听取了地方和基
    层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于2002年4月将《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形成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2005年8月28一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
    现将本法在修改过程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
    (一)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补充完善治安管
    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治安管理处罚
    法》增加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
    应行为应当给予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予以处罚。
    (三)增加了处罚的种类
    《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的种类为:警告、罚款、行政
    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
    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的处罚。
    (四)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
    <条例》规定的罚款,除对“黄、赌、毒”等行为可以处以
    最高3000元或者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考虑到17年来经
    济发展、收入和物价变化的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较大
    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将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50
    元至5000元。在提高罚款幅度的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
    维持了行政拘留最长为15日的规定,并将<条例》规定的大
    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细分为1日至
    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
    罚跨度过大。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
    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20日,改变了《条例》对行政拘留
    的处罚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
    (五)增加了治安管理强制措施的规定
    为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
    理处罚制度,严厉打击和惩治危害社会治安违法行为,为加
    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处理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与《刑法》、《行政处
    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防止以罚
    代刑。
    (三)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
    规范警察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条例)所作的主要修改
    (一)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主要有: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
    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行为;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
    身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举办大
    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
    共秩序的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以暴
    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
    为;强买强卖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制造
    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
    招嫖拉客的行为;服务业经营者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饲养
    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
    同时,《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
    等法律对相应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已有系统规定的,《治安管
    理处罚法》不再重复规定。
    (二)增加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针对个人。根据实际
    安管理强制措施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
    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
    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
    收缴以及扣押等治安管理强制措施,并规定了适用的具体
    情形.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强制措施的使用,《治安管理处
    罚法》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六)完善了处罚程序
    《条例》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比较简单。《治
    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
    求,充实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调查、裁决、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
    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了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规定人民警察对
    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
    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与本法相关适用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
    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图书目录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条 [处罚应适用的程序]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
    第九条 [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
    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
    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
    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
    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
    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
    (站)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
    的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
    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
    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
    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
    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
    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
    惩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
    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猥亵他人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
    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
    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强买强卖、强迫服务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
    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
    索、损毀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
    和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
    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船舶擅进禁、限入水域或岛屿
    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
    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
    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对妨害执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境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
    尸体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弓]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第七十条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
    射毒品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
    处罚]
    第七十五条 [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关于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规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受理治安案件须登记]
    第七十八条 [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严禁非法取证]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回避]
    第八十二条 [传唤和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
    满十六周岁人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
    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中的语言帮助]
    第八十七条 [检查时应遵守的程序]
    第八十八条 [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八十九条 [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关于鉴定的规定]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九十二条 [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九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
    其他证据关系]
    第九十四条 [陈述与申辩权]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九十七条 [宣告、送达、抄送]
    第九十八条 [听证]
    第九十九条 [办案期限]
    第 一 百 条 [当场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处罚的决定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第一百零五条 [当场收缴罚款交纳期]
    第一百零六条 [当场收缴罚款收据]
    第一百零七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的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保证金的没收]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执法原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禁止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社会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缴分离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
    相关规定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年3月14日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06年8月24日)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995年10月23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名称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的解释
    (2006年1月23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1月26日)
    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
    关问題的批复
    (2006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
    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
    适用罚款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
    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
    (1993年9月3日)
    (2)文体、娱乐场所管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5年7月7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5年8月30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9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25日)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8日)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
    暂行规定
    (1998年11月3日)
    互建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5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1日)
    (3)社会秩序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节录)
    (2003年1月6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节录)
    (2003年5月9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6日)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1989年3月4日)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14日)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2000年2月15日)
    卖淫螵娟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1993年9月4日)
    强制戒毒办法
    (1995年1月12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4年4月30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4年4月30日)
    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1997年10月5日)
    (4)劳动教养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2002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
    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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