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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安全法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编号:29148
    书名:道路交通安全法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年4月
    入库时间:2007-5-16
    定价:1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经
    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在这
    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
    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
    上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
    二是大中城市的交通拥堵日趋严重,道路通行效率降低,严
    重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三是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
    和驾驶证审验等管理环节没有很好地体现管住重点、方便
    群众的原则,该严管的没管住,该便民的不便民;四是现行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管理手段单
    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制止和惩罚道路
    交通违法行为;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
    法行为不规范,乱执法、滥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制
    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
    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
    察的执法行为,是迫切需要的。
    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在总结实践
    经验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勺》。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塑怯》(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将本法
    的几个主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关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需要采取多
    种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明确规定与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道路通行基本条件和基本规范的同时,
    针对近几年来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逐年上升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第一,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使。一是对机动车实行
    严格的准人制度;二是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第二,防止超载运输。
    第三,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二)关于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
    目前,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现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适应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
    一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造成交通阻塞;二
    是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作
    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既限制了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又影响了纠纷的处理效率;三是缺少国际上通行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制,致使交通事故的人身
    伤亡难以得到及时补偿。
    针对上述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现行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办法作了较大的改革:一是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
    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
    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二是不再把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
    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
    是经与保监会商量,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道路交通安全
    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三)关于严格管理与方便群众
    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为人民群众提供
    方便应当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则。
    一是经国家机动车技术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人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
    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合格证
    的,登记时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二是公开办理机动车登记
    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号牌和行驶
    证。三是对驾驶不同车型的驾驶员规定了不同的驾驶证审
    验期。
    (四)关于加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
    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滥罚款、当场处罚不开罚款收据、开罚单不如实填写罚
    款额、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
    车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办驾校等行为,往往导致腐
    败,影响交通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
    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详细规定:一是从加强组织建
    设人手;二是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
    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格执法,做到公正、严格、文
    明、高效;三是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
    法等职务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四是针对超标
    收费、罚没收入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国库的行为,《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定彻底切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与
    经济利益的联系;五是规定交通警察必须接受行政监察、公
    安机关内部督察和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
    监督;六是为了强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责
    任,根据其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开除、撤职、降级、记大过、记.
    过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2004年4月30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图书目录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
    第五条 [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宣传教育]
    第七条 [科学推广]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登记制度]
    第九条 [申请登记证明及受理]
    第十条 [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车牌号的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登记]
    第十三条 [安检]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五条 [标志和示警灯的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强制保险]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登记]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证]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上路前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文明驾驶]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审验制度]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
    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
    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0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保监会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
    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4年6月17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
    符号)(GBll797—8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试行)
    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
    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
    第二十七条 [铁路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安全防范]
    第三十条 [修复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不得非法占道]
    第三十二条 [施工要求]
    第三十三条 [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人行横道及盲道]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行]
    第三十六条 [分道通行]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通行原则]
    第三十九条 [交通限制的提前公告]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法律授权]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车速]
    第四十三条 [安全车距及禁止超车情形]
    第四十四条 [减速行驶]
    第四十五条 [超车限制]
    第四十六条 [铁路道口行驶规定]
    第四十七条 [避让行人]
    第四十八条 [载物规定]
    第四十九条 [核定载人量]
    第五十条 [载客限制]
    第五十一条 [安全带及头盔]
    第五十二条 [排除故障]
    第五十三条 [优先通行权之一]
    第五十四条 [优先通行权之二]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通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的最高时速限制]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放]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行走规则]
    第六十二条 [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
    第六十三条 [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第六十四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道口规定]
    第六十六条 [禁带危险物品乘车]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禁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及高速限速]
    第六十八条 [高速公路上的故障处理]
    第六十九条 [禁止拦截高速公路行驶车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第七十一条 [事故逃逸]
    第七十二条 [事故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七十四条 [事故赔偿争议]
    第七十五条 [抢救费用]
    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
    第七十七条 [道路外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交警培训]
    第七十九条 [管理原则]
    第八十条 [警容警纪]
    第八十一条 [工本费]
    第八十二条 [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
    第八十三条 [回避]
    第八十四条 [执法监督]
    第八十五条 [社会监督]
    第八十六条 [罚款指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现场处罚]
    第八十八条 [处罚种类]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规]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入违规]
    第九十一条 [酒后驾车]
    第九十二条 [超载]
    第九十三条 [违规停车]
    第九十四条 [违反安检规定]
    第九十五条 [无牌、无证驾驶]
    第九十六条[使用虚假或他人证照]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具]
    第九十八条 [未上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第九十九条 [其他行政处罚]
    第一百条 [驾驶、出售不合标准机动车]
    第一百零一条 [重大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半年内二次以上发生特大交
    通事故]
    第一百零三条 [有关机动车生产、销售的违
    法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第一百零五条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行为]
    第一百零六条 [妨碍安全视距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零八条 [罚款的缴纳]
    第一百零九条 [对不履行处罚决定可采取的
    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暂扣或吊销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拘留裁决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扣留车辆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驾驶证暂扣期限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子警察的处罚依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停职和辞退]
    第一百一十七条 [渎职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执法不当的损失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用语含义]
    第一百二十条 [部队在编机动车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拖拉机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境外机动车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地方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相关规定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年3月1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节录)
    (1999年lo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
    (2)车辆与驾驶人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6日)
    汽车报废标准
    (1997年7月15日)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4年4月30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4年4月30日)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2004年8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
    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2000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公路交通行政
    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1年2月1日)
    (4)损害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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