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奥斯丁(Austin)始,有关法理学(jufispmdenee)英语论
著的撰写,其主要读者对象一直是从事法律研习的学生或教授这
些学生的教师。但是,随着上一代英美法律人(]awyer)所特有
的那种地方主义(10calism)的逐渐淡化、对比较法律探究的日
益拓展以及对最终实现一种世界性法律(a law of the world)的期
望的日益强化,对法律科学的阐释也应当有一种更为宽泛的范
围。丹尼尔。韦布斯特(Daniel Webster)曾经指出,正义乃是人
类的重大利益之所在。在人类据以实现这一重大利益的二项社会
控制之工具(即宗教、道德和法律)当中,当今世界的努力也主
要集中在法律方面。一种有关经由调整关系以及规制(ordering)
个人行为而在人们当中增进和维续一种理想型关系(ml ideal rC—
laion)的科学,与那些准备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法律人所关注
的知识相比较,实是某种更为深层的东西。
因此,在撰写本书时,我所考虑的读者对象是一般的读者、
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律师、法官、立法者、法学教师和学生,而
且也不论这些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所预习的是哲学、史学、经济
学、政治科学、伦理学还是社会学一一在这种预习的过程中,他
们习得了或确证了那种视法律为一规则体(a body of rules)的观
念。当然,我还可以在上述读者对象中再加上一类读者,亦即那
些只从有关法律秩序的社会工作经验的角度去考虑法律的人士。
法律科学对于上述各种人等来说,都是极有助益的。
对于所有的读者来说,我特别旨在阐明的乃是法律(1aw)
与一项法律(a laW)之间的区别,亦即法律并不只是法律规则的
集合体,而且法律秩序也不是一种被美化了的政策体系(Svotcm
Of P)licing)。我拟证明普遍原则和地方规则都具有重要性,指出
法律通过将理性适用于经验并根据进一步的经验得到验证而发展
起来的那些原则所具有的重要性,并且阐明那些旨在满足特殊的
地方条件(包括地理条件、民族条件、经济条件或历史条件一一
这些条件要求司法与地方需要相调适)的法律规则所具有的重要
性。此外,我还试图阐发平衡普遍因素与地方因素、平衡原则与
规则,以及平衡与政治秩序相关的法律秩序同与道德秩序相关的
法律秩序的重要性。最后,我还将特别阐明理想要素在法律中所
具有的重要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理想有可能是地方性
的,因为我们知道,一种有关地方制度的理想化图景并不是一种
普遍的理想。
然而,所有上述都不会按教义的方式和抽象命题的方式进行
阐释,而将通过对作为整体的法律所实际经历的历史发展、学说
发展或立法发展的阐释并且通过对法律专门领域的阐释这样两种
方式呈现给读者。
在我看来,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值得我们注意:既然比较法
学在法律教育中已然占据了一席地位,那么我们就必须阐明,比
较法学不仅是对立法法域中的不同规则做比较性的编目工作,而
且也是在表明各项原则(尽管相同的法律问题和正义问题在不同
的立法者那里常常会有不同的答案)一一亦即那些源出于司法经
验或学说阐释的司法推理的出发点一一长期以来是如何越来越趋
向于法律之统一的,除了地方性地理条件、族群条件或经济条件
要求实行特殊规则的情形以外。
我实是在一个长久且丰富的经验过程中渐渐相信上述方法是
阐释法律科学的一种合理方法的,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经验
到了该社会共同体中的各种人士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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