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了,虽然事后
出版过几本关于审判的著作,但是有关为案件被告人辩护的书却一直阈
如,参与其事的同志谈起来总感到是件憾事。2001年前后,曾有过编撰
的议论,后因种种原因不了了之。其间,当年主管律师辩护工作的司法
部原副部长陈卓同志曾给我打电话谈及此事,但未形成定论。2003年暮
春,我因公赴京与陈卓同志相见,他再次谈到应当组织力量撰写为林、
江集团案主犯辩护的著作,为后人留下这段时期的历史资料。况且在当
年参加“两案”司法程序工作,担任被告人律师的法律工作者已有几位
相继去世,健在者也年逾古稀,最长者已有八十高龄,时间不容再等了。
对此,我深以为然。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覆灭后,全国人大设立特别法庭、特别
检察庭,中央成立了“两案”指导委员会(小组),对林、江反革命集
团主犯的犯罪活动进行侦察、起诉、审判。这一历史性的审判,成为我
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中国律师在世界上第一次公开亮相,开创了律师
工作的新纪元;成为我国拨乱反正以来,依法办案的典范。此举不仅受
到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得到全国人民的赞扬,在国际上也取得了良好
反响。可以说,经受了历史的考验。今天,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回顾这一
历史,进行总结、评价,并将其撰写成书,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也是
对我国法制建设、律师制度建设的重要贡献。
随后,与张思之、苏惠渔、傅志人、张中、朱华荣等当年的辩护律
师交换意见,取得合作编撰的共识。在得到武汉大学校友、深圳仁人律
师事务所刘少雄律师的资助,并由王淑敏、白勇同志商得中国长安出版
社的支持,由他们负责于2005年8月在北京西藏大厦召开了“当年辩
护律师座谈会”,讨论事先草拟的编写提纲,陈卓同志与会指导。经过
两天的讨论,通过了编写提纲、体例和分工方案,并商定以纪实的形式
撰写,计划于2004年7月底以前交稿。
由于部分同志工作很忙,各章书稿至2005年春始行交齐。经过初
步统稿,至同年8月将分别撰写的章节统一成为一本书稿,然后分别寄
给思之、惠渔等同志征求意见,并送陈卓同志审查。张思之同志认真负
责,对书稿从头至尾包括某些标点符号进行了仔细修正,苏惠渔同志从
宏观上提了一些比较重要的书面意见,傅志人同志通过电话谈了解决某
些问题的若干建议,陈卓同志在肯定书稿的同时,也恳切提出三条修改
意见。这些意见有助于提高书稿的质量,经过考虑大都加以采纳。
本书意在留下律师为“林、江集团”案主犯辩护的历史资料,所以
只写了庭审姚文元、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时的律师辩护;
而没有请律师辩护的张春桥、王洪文、黄永胜、邱会作等被告人的庭审
情况,则不在写作之列。江青虽然庭审时没有辩护律师,但她还是提出
聘请律师,并且有三位律师两次与之会见,在“会见被告人”一章,自
然应有会见她的篇幅。与此相联系,也将“庭审江青及其自我辩护”列
为一章,以便读者了解江青在受审活动中的情况。
书名在开会讨论时,曾拟定为“世纪辩护”,后来苏惠渔同志提出
改为“特别辩护”。理由是:这不仅与“特别法庭”的审判相呼应,而
且辩护确有其特别之处,其意非“世纪辩护”所能包含。经与一些同志
商洽,认为更名更为妥善,遂改以“特别辩护”为书名。
书稿的内容虽然许多章节是撰写者亲身的经历,但案件的庭审部分
如第五章、第七至十一章、第十三章等的撰写,还是参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和
《历史的审判》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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