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的行政以实现人民福祉或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行政
介入的过程必须体现为对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福祉的追求,体现为对市民、市场的补充性,体现为对诸多主
体、诸多价值和诸多利益的均衡性。对于新世纪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来说,架构科学的
行政评价的标准和体系,既是迫切的任务,又是远大的课题。如何克服政府介入的消极作用,确保行政进
行自我拘束,防止其从宪法所确立的责任体系中分离出去,是各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依法律行政”本身意味着法律赋予行政以框架和秩序,设定其权限范围,赋予其相应的裁量余地。行政法
学不仅要分析行政国家的现状,而且还必须开拓对行政权力规范和制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形成能够作
为政府权力运作行动指南的法哲学和法治观念。科学的行政法学原理和理论体系的任务,就是要抑制行
政国家的消极作用,同时又要充分利用行政国家中行政权的积极能动作用,建立健全民主主义的参与机
制,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共利益并保护和发展个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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