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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编号:28748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作者:郭明瑞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7年3月
    入库时间:2007-4-9
    定价:3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
    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我国的《民法通则》、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
    法》、《担保法》等法律都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
    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一直没
    有对物权作系统规定的《物权法》。随着改革的深化、
    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
    发展,对于制定《物权法》的需要也日益迫切。然而,
    由于《物权法》的特别重要性和基础性,全国人大对于
    《物权法》的制定也格外认真和谨慎。《物权法》草案起
    草工作始于1993年,期间曾经就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
    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和论证会,经过全国人大常
    委会七次审议,方才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上通过。《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
    私有财产的范围、行使与保护;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
    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的内容;确认了业主的建筑物区
    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重要的物
    权类型。《物权法》的制定和通过具有重要的意义:有
    利于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维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的市场
    经济秩序;有利于建立和完善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法律体系。
    本书为了辅助读者加深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
    以通俗的语言对其条文进行解读,并兼顾一定的理论深
    度。具体的写作体例如下:(1)一句话概括条旨;(2)
    重点概念的解释;(3)立法理由;(4)相关规定的适用
    (5)对条文的理解。本书可以作为学习物权法的教材和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培训用书。

    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2)
    第一条 [立法目的] ………………………………(2)
    第二条 [适用范围] ………………………………(5)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9)
    第四条 [平等保护]………………………………(11)
    第五条 [物权法定]………………………………(14)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17)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19)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22)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4)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24)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24)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26)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29)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31)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33)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35)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37)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40)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关系] …………………………………(41)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44)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46)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48)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50)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52)
    第二节 动产交付………………………………………(53)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53)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56)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58)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59)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60)
    第三节 其他规定……………………………………(61)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
    变动]………………………………(61)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62)
    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63)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
    动产]………………………………(64)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65)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程序] …………………(66)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68)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69)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71)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
    状请求权] ………………………(72)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73)
    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及行政、刑事
    责任]………………………………(75)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77)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定义] ……………………(77)
    第四十条 [设立他物权] ………………………(81)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83)
    第四十二条 [征收]………………………………(84)
    第四十三条 J耕地保护] ………………………(88)
    第四十四条 [征用]………………………………(90)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92)
    第四十五条 [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92)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
    所有]………………………………(95)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的范围] ………………(95)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 …………………………(95)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 ………………(95)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 …………………(95)
    第五十一条 [国有文物] ………………………(95)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及国有基础设施] ……(95)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与国有财产] ………(102)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与国有
    财产] ……………………………(103)
    第五十五条 [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103)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保护]………………(105)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 …………………(106)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权的范围]……………(109)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
    决定程序] ………………………(110)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11)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111)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112)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权保护]………………(113)
    第六十四条 [私人所有权范围]……………(113)
    第六十五条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继承
    权] ………………………………(114)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 …………………(115)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 ……………………(115)
    第六十八条 [法人所有权] ………………(116)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117)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18)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定义] ………(118)
    第七十一条 [专有部分的权能]………………(121)
    第七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124)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127)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129)
    第七十五条 [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
    员会] ………………………………(130)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135)
    第七十七条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
    件] ………………………………(138)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的效力] …………………………(139)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
    金] ………………………………(142)
    第八十条 [费用分摊、收益分配]……………(144)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144)
    第八十二条 [委托管理] ………………………(145)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 ………(145)
    第七章 相邻关系………………………………………(147)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147)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依据]……………(149)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 ……………………(150)
    第八十七条 [通行权] …………………………(151)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151)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151)
    第九十条 [有害物质排放] ……………………(152)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152)
    第九十二条 [相邻权行使时的义务] ……(153)
    第八章 共 有…………………………………………(154)
    第九十三条 [共有] ……………………………(155)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158)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159)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 ……………………(160)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 ……………………(161)
    第九十八条 [管理费用等的负担]……………(162)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分割] ……………………(163)
    第一百条 [分割方式] …………………………(166)
    第一百零一条 [优先购买权] …………………(168)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171)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孙陸质不明时的
    推定] …………………………(174)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 ……(175)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176)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77)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177)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转让]…………………(181)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之动产上的原有
    权利] …………………………(182)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 …………………(183)
    第一百一十条 [领取与招领] …………………(185)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 ………(185)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悬赏广告] …(186)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188)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
    或隐藏物] …………………(188)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189)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 ………………………(190)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192)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权能]……………(193)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
    物权] ………………………(195)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97)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义
    务]……………………………(200)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
    获得补偿]…………………(201)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204)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
    等] …………………………(207)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210)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体制] ………………………(212)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 ………(214)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承包期] ……………………(218)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
    登记] …………………………(219)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24)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登记] ………(229)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231)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236)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征收补偿] ………(237)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他方式的承包] ………(241)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 ………(243)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24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 ………(245)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分层设立] …………………(249)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方式] …………………(255)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让合同] …………………(258)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260)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用途变更]………………(261)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262)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归属] …………………(264)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265)
    第一百四十四条 [流转合同] …………………(266)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
    记] …………………………(267)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随建设用地使用
    权一并处分]………………(267)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等范围内的建设用
    地随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267)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前收回的补偿] ………(268)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续期] ………………………(270)
    第一百五十条 [注销登记] ……………………(271)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 …(272)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274)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274)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取得、行使和转让依据] …(277)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
    害等消灭] …………………(278)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变更、注销登记] ………(279)
    第十四章 地 役 权……………………………………(280)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 ……………………(280)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约定取得] ………(282)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登记]……………(284)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286)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288)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期限]………………(29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地役权法定取得] ………(291)
    第一百六十三条 [已有其他用益物权之土地
    地役权的设立]……………(292)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转让]……………(293)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抵押]………………(294)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
    分转让] ……………………(294)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
    分转让] ……………………(295)
    第一百六十八条 [解除地役权的情形] ……(29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 …………………………(297)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302)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 ……………………(302)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
    担保] ……………………(30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 …………………(308)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范围] …………………(3lo)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上的代位性] ……(311)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
    转移] ………………………(313)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
    关系] ………………………………………(313)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卜………(318)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
    接] …………………………(319)
    第十六章 抵 押 权……………………………………(320)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320)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 ……………………(320)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323)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327)
    第一百八十二条 [建筑物抵押]………………(329)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332)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不得抵押的财产] ……(334)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抵押合同] …………………(338)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 …………………(341)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342)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 ……………(34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347)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和租赁的关系] ……(349)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财产转让]……………(353)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
    其他债权担保]……………(356)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价值减
    少] …………………………(357)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
    弃及抵押权变更] ………(359)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361)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确定]……………(366)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物孳息]………………(367)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
    不足债权数额]……………(36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
    序] …………………………(370)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
    定] …………………………………(371)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特别规定]……………(373)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374)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374)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374)
    第二百零四条 [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
    让] ……………………………(376)
    第二百零五条 [协议变更] ……………………(377)
    第二百零六条 [债权确定] ……………………(378)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适用依据] …(380)
    第十七章 质权……………………………………………(381)
    第一节 动产质权………………………………………(381)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押] ……………………(381)
    第二百零九条 [不得出质的动产]……………(382)
    第二百一十条 [质押合同] ……………………(384)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 …………………(387)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交付生效] …………………(389)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物的孳息]………………(391)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
    限制] ………………………(392)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392)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 …………………(393)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 ………………………(395)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 ……………………(397)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质权实现卜………(398)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请求及时行行使质权]………(401)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
    债权数额]………………(402)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402)
    第二节权利质权……………………………………(405)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卜………(405)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
    质权的设立]……………(408)
    第二百二十五条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
    质权的实现]………………(409)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权利质权]…………………(410)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
    权] …………………………(411)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
    权] …………………………(413)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414)
    第十八章 留 置 权……………………………………(416)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 ………………………(416)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可留置的动产]……………(418)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得留置的动产] ………(420)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的留置]……………(420)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421)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物的孳息]……………(422)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的实现]……………(422)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 …(424)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
    足债权数额]………………(424)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优先]………………(425)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 …………………(428)
    第五编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435)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 …………………(435)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
    责任] ………………………(435)
    第二百四十三条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 …(436)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物毁损、灭失] ……(437)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 …………………(437)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440)
    第二百四十七条 [实施日期] …………………(440)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41)
    (2007年3月1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
    说明……………………………………………………(474)
    (2007年3月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审议
    结果的报告……………………………………………(482)
    (2007年3月12曰)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485)
    (2007年3月15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
    说明》中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487)
    (2002年12月23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草案)》的情况汇报…………………(491)
    (2004年10月19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497)
    (2005年6月24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502)
    (2005年10月19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513)
    (2006年8月22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521)
    (2006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536)
    (2006年12月24日)

    本书共有5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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