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4月10日到店发售:
历经五届司考洗礼 考生公认经典教材 首版以来最大一次修订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六大变化
1. 民法部分根据物权法全新撰写,修订篇幅达1/3
2. 刑法部分根据最新修正案与司考犯罪构成理论及命题趋向的变化重新撰写近1/3
3. 商经法改由名师李建伟、张海峡亲笔捉刀,重新撰写
4. 顺应司考命题变化趋势,各科大幅更新应考基本理论阐述
5. 全套购买赠送时长3小时名师导读DVD光盘
6. 根据2007命题趋势及新法精心增编大量应试新题
司法考试中的国际法学.商经法
一一一2007年修订版代前言
国际法
“国际三法”在2006年司法考试中占了44分,占到了司法考试总分献
7%多一些。根据这样的命题特点,我们在本书中对本部分的考点内容进行了
深刻的分析。
一、体系介绍
广义的国际法是指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通常也秘
人们称为国际法,但从学科角度讲,现在人们也常用国际法作为国际公法、匡
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法的统称。
国际公法主要围绕主权国家形成各种制度。国家需要土地,土地是千百年
来人类最重要的生存资源,于是人类在领土的争夺中形成领土制度;此外,名
国并未忘记领土外浩瀚的海洋和头顶上无限的空间,作为各国的妥协,形成了
海洋法和空间法;南北极和外层空间因其特殊的生存环境和特殊的位置形成与
其他陆、海、空区域不同的制度,即南极、北极法律制度和外层空间法;国家
要有居民并要对居民进行管理,于是形成了国际法上的个人制度;国家就像人
一样需要交往,互通有无,人在交往中要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国家在交往中
也要相互尊重、信守条约,于是发展出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及条约法;国家
交往必然带来摩擦、冲突、矛盾,解决矛盾需要程序、需要规则,国际争端解
决制度便在无数争端解决过程中逐渐形成; 当国家间、民族间矛盾发展到一定
程度需要靠暴力(战争)解决时,战争法出现, 以约束暴方(战争)对人的
过分的、不必要的伤害。
国际私法则深入到人类交往的微观层面,即民间交往。无论是民事的还是
商事的,人身性的还是非人身性的,总之,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往。必须树立
的一个观念是,各个国家在自我发展中形成了不同的习俗、文化,这决定了名
国制定的法律不可能相同,于是不同国家的人们相互交往中就会产生遵守什么
规则的问题。国际私法最初就是为了解决适用哪国法律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
系的问题而产生的。从体系上说,国际私法分为三大部分:总论、分论和程序
制度。总论部分主要涉及冲突规范、准据法、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
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问题,分论则是关于各种具体的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
法律的规定,程序部分则主要是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尽管国际
条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等国际统一实体法也被视为国际私法的内容,但目前随着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这些内容已逐渐并入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之内,而国际私法
则专注于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经济法将调整对象聚焦到经济方面,舍弃了侵权、人身关系等民事方
面的内容,如继承、家庭等。它的组成部分包括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
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但司法考试一般只专注于考查国际贸易法,对其他部分只简单涉及。对国际贸
易法我们要注意到它既有买卖合同的内容,又有使合同得以执行的国际货物运
输制度、国际支付制度;既有私法方面的内容,又有公法方面的国际贸易管理
制度和世界贸易组织制度,但相比较私法方面的内容我们认为它更为重要,是
考试的重点,从往年的试卷一基本上告诉了我们这一点。
二、地位与特点 ’
从分值上看,国际公法约占第一卷卷面分值的8%一10%,2004年国际公
法考了10道题,14分;2005年考了9道题,12分;2006年考了10道题,14
分。国际私法约占10%一12%,2004年国际私法考了11道题,16分;2005
年则保持不变;2006年考了9道题,13分。国际经济法约占10%一15%.
2004年考了14道题,22分,而2005年则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考了11道题,
16分;2006年考了12道题,]7分。2004年三国法总共考了52分,2005年、
2006年均为44分。
从难度上看,“国际三法”都是考选择题,全部分布在卷一,考生只要对
教材内容熟悉,对相关知识点有一定理解,就可以较好地应付。但最近两年司
法考试题也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从2005年的真题中也凸现出一个问题:即
考生若只复习教材,不复习法条,有些题将可能难以对付。因为2005年的部
分题已经超出教材范围,而是直接考查教材上没有提到但法条中有具体规定的
知识点。因此,在迎接2007年的司法考试时,考生除了将教材上的基本知识
点弄懂之外,还需要将法条汇编国际法部分所列的法律文件中的重要法条纳入
复习范围。比如《引渡法》、《国籍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
规则》等。所以考生今后复习时应当转变“国际法可不看法条”、 “教材乃最
终考试范围”的观念。当然本书在修订中也考虑到了这个因素, 因此在相关
内容讲解中已将有关我国法律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具体规定融入进
来。其次,2006年真题中出现了几道纯理论的考题,突出表现在国际私法中,
这种特点已在本次修订中予以考虑,考生应予以注意。
另外从考点分布上,“国际三法” 中国际公法考点较为分散,几乎章章有
题,但又每章都不是绝对的重点,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考点则较为集中,
复习时要有意识抓重点。这些问题本书都将给予一一提示。另需特别说明的
是,2007年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部分各有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即《内地
与澳门相互认可与执行民事判决的安排》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
(UCP600)。本次修改都已根据这些新规定做了相应修订,考生应予以注意。
商法
一、体系介绍
一般认为,本部门法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基础。主要体现在现代国家
的职能变化与角色演变上。现代国家全面涉入社会经济生活,包括管理、监督
和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从传统的“夜警国家”、奉行“不干预的政府是最好的
政府”之信条的国家,转变为介入各方面社会关系的国家。它承担的社会经
济管理者的职能和国家所有权的经济职能曰益突出。国家对社会经济管理的深
化。范围的扩大, 导致将更多的经济关系纳入行政性规范的调整。这种
“公”、“私”交融就是其最鲜明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到,本部门法往往一方面
既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也都包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内
容。
商法主要是以企业法为重心,公司法更是其核心部分。企业法实质上是组
织法,组织体的成立、运作、机构组成是其主要的着眼点。商法的其余组成部
分,如保险法和票据法,一般和经济法中的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统一归入金融
法的范围。所谓金融法就是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无论从知识点还是从考点的分布来看,商法部分都比较集中,要求考生要
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二、地位和特点
根据历年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商法在选择题部分的分值约为35分;另
外,商法中的公司法每年要出一道案例分析题,总计近50分。尽管总体分值
比较高,但是考虑到它所包含的众多的法规,这一分值又显得实在是“轻
薄”。
商法包括商主体法与商行为法,近年来我国的商主体法经历了重大修订活
动,《公司法》无疑是本部门法中的“龙头老大”,多年来这一格局均未改变。
考生必须注意,2005年《公司法》做了重大修订,几乎就是重新立法,本书
对此部分完全重写。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该法的重要性,全面细致复习。在
2006年,《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也都修订出台,其中前者作了重大
修订,后者相当于重新立法。商主体法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
企业法》的内容则较为单薄,考试分数也较低,各自考1—2道题是正常的。
《保险法》、《票据法》、 《海商法》作为商法中的行为法在商法中也占有
重要地位,其中后者与国际经济法学的联系非常紧密,往往结合在一起考查。
所以商法部分关于《海商法》的写作较为简单,有关海商交易的更多内容放
在了国际经济法学上了。
还应当看到,商法是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的结合,理论性不强,法律关系
并不是非常复杂,在司法考试中得分本应比民法、刑法等注重理论性的部门法
容易得多。但是实践表明,众多考生在司法考试中却不易得分。我们认为这与
本部门法规定繁杂,知识点繁多、杂乱、零散的特点有较大的关系,而且实际
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根本就不会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聚集在商法旗帜下的众多法
规彼此之间很难找到多少实质性的联系,核心考点全被湮没在浩繁的法律条文
当中,没有如实体法那样的整体性和体系性的特点,这更加大了考生全面掌握
本部分知识的难度。因此,要想在商法上取得高分,关键在于必须弄清呈零散
状态的各个相对独立的知识点,要有一双“火眼金睛”,善于从法条的汪洋大
海中“淘金”,淘出考点。这是本书的目的,也是我们进行本部分司法考试辅
导的重心。考生切忌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要贪多求全,忽视重
点。
就本书的商法部分内容来看,它们在司法考试中具有的共同点在于:内容
繁杂,重点隐化。本部分是在总结往年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 的命题特
点的基础上,根据将要出台的2007年考试大纲的要求,紧密结合教材,挑选
了常考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专题分析的,力求指导读者全面掌握其中的重点
和难点,以期对考生的复习能力有所帮助。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本书所涉部门法的知识体系庞大,所述难免有所
遗漏,而重在突出重点、难点。因此,考生在时间有保证的情况下,可结合法
条来使用本书,以免遗漏零星知识点。
2007年版的商法作者有所调整,商主体法部分由李建伟负责;商行为法
部分由张海峡负责;企业破产法部分曲二人合作完成。
经济法
一、理念与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力推动了国家经济职能的转变。现代法治国家已通过
管理、监督和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主动融入市场。从传统的“市场守夜人”
到“国家干预者”的深刻转型,意味着“社会本位”的理念开始逐渐深入人
心。与之相适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在调整市场经济中主体间的关系时,在
原有私法强调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融入了更多的“公法” 因素。 “公”、 “私”
交融成为相当数量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并由此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部门
一一经济法。经济法一方面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也遵循
“社会本位”理念,包含有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内容。
经济法的组成体系比较繁杂,重点并不十分突出。主要可以分为消费者
法、竞争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和房地产法等几个主要的领域。经济法的
其余组成部分,如会计法、审计法、招投标法等则因可考性不强,很少被关
注。即便是经济法的主要部分也通常只有少数重要的制度和规定值得引起重
視。从分值分配来看,主要是劳动法和土地法地位稍高,其余可考地位平均,
多为1~2分,个别法律甚至几年不考。
二、地位和特点
根据将要出台的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经济法的分值约为40分。
虽然较之民法、刑法等传统大法分值较低,但考虑到其理论要求较低,多为法
条考查,得分相对较易。从本年的情况而言,该部分有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劳动法等几部法律的相关知识点有较大修改。对这些新修改的知识点,考
生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从题型上看,经济法主要集中在卷一部分,全部以选择
题形式出现,这就要求考生复习中多关注法条,多做练习。
必须承认,经济法作为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结合,理论性不强,法律关
系并不复杂。但实际情况是,考生往年经济法方面的司法考试得分情况并不理
想。我们认为这一方面归因于考生复习中的“轻视”态度,投入时间精力不
足;另一方面则因经济法法条众多,知识点多、杂、散,而传统知识点并不突
出,这无形中就加大了考生有效得分的难度。因此2007年经济法部分的修订,
突出了对可考知识点的归纳总结,并对相关重点法律作了体系性重释。这也是
本书的修订目的,也是我们进行本部分司法考试辅导的主张,在复习备考中,
考生一定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加强法条理解。
一、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全面被阐述和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被阐述和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部分被阐述和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本书经济法的写作具体分工如下: 肖钊(专题四十一至四十八).
张海峡(专题四十九至五十三)。
张海峡 肖钊 姚海放 段庆喜 李建伟 谨识
2007年4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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