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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编号:28571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作者:胡康生主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年3月
    入库时间:2007-3-29
    定价:35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
    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
    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
    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
    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
    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我们相信,该套丛书的陆续出版,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
    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物权法,政治性、政策性很强.
    专业性也很强。为了便于大家学习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
    内容,正确贯彻实施物权法,现就物权法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
    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
    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物权是一
    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
    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
    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的权利。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
    的,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
    护。总之,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
    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
    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
    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
    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
    步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
    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一)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等规定,以巩固和
    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的保
    护等规定,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物
    权法通过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
    容,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等规
    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三)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要求切实
    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物权法通过私人所有权、业
    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规丰’
    以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
    和谐。
    (四)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目标的需要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定物权法是本届全
    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二、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六次
    审议。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
    学立法。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
    群众提出的意见l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
    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
    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在征求意见
    过程中,社会各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广大干部群众对向
    社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认同的、肯定的。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
    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
    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
    则,同时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全面准
    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利益;针对现实生
    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
    谐。总之,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
    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以上原
    则,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修改
    后的草案比最初的草案有了较大改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
    定。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
    三、物权法的基本框架
    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
    第一编“总则”,共3章。第一章“基本原则”,对立法目的,适
    用范围,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
    他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定和物权的取得、行使的原则,物权法和
    其他法律的关系等作了规定。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
    生的民事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对确认物权的规则区分
    不动产和动产作了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
    力。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对权利人可以通过确认权利、返还原
    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多种方法保护物权作了规定。
    第二编“所有权”,自第四章至第九章,共6章。第四章“一般
    规定”,对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征用等作了规定。所有权是物
    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对国有财产的范围,行
    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作了规定,以保障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对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
    了规定,以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对私人所有权的内容和对私人
    所有权的保护作了规定,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第六章至第九章,分别对业主的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作了规定。
    第三编“用益物权”,自第十章至第十四章,共5章。第十章
    “一般规定”,对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用益
    物权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作了规定。第十一章至第
    十四章,分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作了规定。
    第四编“担保物权”,自第十五章至第十八章,共4章。第十
    五章“一般规定”,对担保物权共同适用的规则作了规定。第十六
    章至第十八章,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作了规定。
    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对占有的保护和无权占有人的侵
    权责任作了规定。
    四、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
    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为
    了制定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物权法把宪法规定的社会
    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
    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
    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
    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基本原则规定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
    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二)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
    行平等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
    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
    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
    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
    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
    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
    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即使不进
    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宪法也已经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
    权。”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
    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不
    同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同样的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应当多赔,私人
    的可以少赔,势必损害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
    民富国强、社会和谐。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当然是合法的财产,
    非法取得的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
    权法也是这样规定的。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
    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
    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
    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人等方
    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
    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子以规定的。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
    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侵
    害最严重的是国有财产。对此,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
    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
    所有。”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
    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
    权。”第四十条中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
    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三是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
    受法律保护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
    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
    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
    题,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
    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贯彻实施宪
    法的上述规定,不仅是物权法的任务,也是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
    相关法律的共同任务,各个部门法律通过各自的调整范围和规范,
    来实现宪法的规定。
    (三)关于国有财产
    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前面已经作了介绍。这里再讲一下
    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以及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
    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物权问题。
    1.国有财产的范围。物权法依据宪法和法律明确列举了“矿
    产、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在征求意
    见过程中,有的认为,物权法具体列举的国有财产不够全面,建议
    增加规定空域、航道、无居民岛屿、种质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考
    虑到国有财产的范围很宽,难以逐项列全,物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
    所有即全民所有。”这样,物权法没有明确列举的,可以在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法律时作出具体规定。
    2。由谁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
    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体现在
    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是国
    务院。因此,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是政府,而不是人大。土地管
    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也是现行的管理体制。物权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
    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规定,既符合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的特点,也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
    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
    者权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
    授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性质及其行使职权的特点。当然,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应
    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3.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物权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
    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五十四条
    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
    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
    利。”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事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行使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财产。
    4.国家出资的企业的物权。物权法对国家出资的企业,从两
    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
    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角度,对不同市
    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作出的规定。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作为市场
    主体,应当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企业法人应
    当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不能损害国家作为出资人享有的权益。二是第六十七条规
    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
    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是从出资人的
    角度作出的规定。国家作为出资人,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
    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国家出资的企业,
    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权决定依照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由
    国家作为出资人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
    (四)关于集体财产
    1。农村集体财产。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宪法和
    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以专章分别
    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实行土地
    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
    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吃“定心丸”,物权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耕地、草地或者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
    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关于土地承包经营
    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现行法律和国家
    有关加强土地调控的文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
    转让和抵押区别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
    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
    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
    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
    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特别是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
    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
    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
    关农村土地政策,也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
    余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
    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
    让等方式流转。”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
    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城镇集体财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要求明确城镇集
    体财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经反
    复研究认为,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是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逐步
    形成的。在几十年的进程中,几经发展变化,有些集体企业是由国
    有企业为安排子女就业、知识青年回城设立的,有些是在国企改制
    中为分离辅业、安置富余人员设立的。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
    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精神,城
    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在继续深化。鉴于这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
    而且城镇集体财产不像农村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那
    样清晰、稳定,城镇集体企业成员也不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
    样相对固定,因而对城镇集体财产难以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属于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物权法第六十一条对城镇集体财产从物权的
    角度作出原则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样规定,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也为今后深化改革留下空间。为了
    保护集体财产,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
    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五)关于私有财产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依据
    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
    法律制度。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有:
    1.私人不仅依法对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而且,对“生产工
    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
    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3.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
    抢、破坏。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
    筑物的大量出现,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
    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
    物内的住宅、经营陸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道路、绿地等
    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还对业主和物业服
    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业主关心
    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经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做法和存在
    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认为:属于业主共
    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
    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
    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
    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
    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据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
    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酌归属,由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现实生活中
    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
    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
    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针对这些情况,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六)关于公共利益和征收补偿
    当前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乡居民房屋的过程中,侵害群
    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社会普遍关注。 ,
    关于公共利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
    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
    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
    认为,应在物权法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有的地方政]
    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群众利益。经研究,曾将“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修改为“为了发展公益事业、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
    要”,但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这样规定仍不清楚。法律委员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以及专家反复
    研究,一致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
    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界定,
    还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作出具体
    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现行有的法律如信托法、测绘法已经对公共
    利益的范围作了一些具体界定。针对现实生活中滥用征收权力、
    违法征地的行为,物权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
    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
    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关于征收补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认为,在现实生活
    中,存在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的问题,侵害群众
    利益,建议对补偿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有的建议规定为“相应补
    偿”,有的建议规定为“合理补偿”,有的建议规定为“充分补偿”,
    有的建议规定“根据市场价格予以补偿”。针对群众反映较大的
    问题,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就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作
    了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
    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
    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
    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
    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还是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规
    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较为切合
    实际。针对现实生活中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
    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
    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还对征用问题作了规定。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
    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七)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物权法就严格
    控制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
    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关心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
    后是否要申请续期以及支付使用费的问题。考虑到群众的普遍要
    求,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
    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至于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
    用费的问题,由于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本
    法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
    关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物权法第一百四十
    九条第二款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
    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
    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
    理。”
    (八)关于担保物权
    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分别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作了规
    定。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是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以
    进一步完善我国担保物权制度。增加酌规定主要是:(1)经当事
    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
    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2)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3)基金份额可以质押。(4)应
    收账款可以质押。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融资,发展经济。此
    外,物权法根据我国担保实践的发展,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还
    对担保法有些条款作了修改。为了妥善处理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
    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本法。
    (九)关于物权的保护
    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物
    权法专章对物权的保护途径、保护方法作了规定。物权法第三章
    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途径解决。并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消
    除危险、排除妨害、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方
    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
    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认为,许多法律都有关于法律责任的
    规定,物权法也应对法律责任作出专章规定。我们认为,物权法第
    三章“物权的保护”是从物权受到侵害如何保护权利人作出规定,
    权利人依照规定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损害
    赔偿”等,也就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第三十八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侵害物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并规定“除承担
    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几个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1.关于本法的名称。本法的名称是“物权法”。有的建议改
    为“财产权法”,认为“物权”不容易懂,“财产权”容易懂。考虑到
    财产权比物权内涵广,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
    债权主要是由合同法规范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由商标法、专利法和
    著作权法规范的。因此,不宜把本法的名称改为财产权法。有的
    建议改为“财产所有权法”。考虑到物权法所说的物权,不仅包括
    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后两种权利也是相对独立的
    物权。因此,本法的名称还是采用物权法比较准确。
    2.关于确认物权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物权法
    定原则。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因
    此债权遵循自愿原则,具体内容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物权的权利
    人行使权利是排他性的,对所有其他人都有约束力,因此物权实行
    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
    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为了使其他人知道物属于谁,需要采取
    公示的办法,不动产原则上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原则上通过交
    付发生效力。据此,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
    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物权
    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对“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的条款作了规定。
    3.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设立预告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了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为了防止有
    的开发商利用强势违反约定将商品房再次出卖给出价更高的人,
    先购房人依据预告登记制度,可以将已预售的商品房暂作登记,以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
    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
    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
    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关于占有。物权法第十九章“占有”,主要规定了对占有的
    保护和无权占有人的侵权责任。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控
    制。从现实生活看,对占有作出规范是必要的,如张某把汽车租给
    李某,王某擅自将汽车开走。张某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张某和李莱!
    之间是合同租赁关系,如果没有占有保护制度,李某就不能要求划
    某将汽车归还,只能由张某要求王某将汽车归还,而依据物权法第!
    二百四十五条有关占有保护的规定,李某就可以要求王某返还汽车。

    图书目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胡康生 (3)
    第一编 总 则………………………………………(21)
    第一章 基本原则……………………………………(21)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21)
    第二条 [调整范围]……………………………(24)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
    则卜……………………………………(27)
    第四条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
    则卜……………………………………(29)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30)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31)
    第七条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
    社会公德原则]…………………………(33)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36)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38)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38)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
    登记的规定]…………………………(38)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
    度]……………………………(43)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45)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46)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48)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49)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50)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53)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
    系卜…………………………(54)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55)
    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58)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63)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问题]…………………(65)
    第二节 动产交付…………………………………(67)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
    间] ………………………………(67)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68)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69)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71)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74)
    第三节 其他规定…………………………………(77)
    第二十八条 [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
    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77)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取得物权]
    ……………………………………(79)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81)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变动卜……………………………一(82)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84)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84)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84)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85)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86)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
    求权卜……………………………(88)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
    权卜………………………………(89)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
    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卜…………(91)
    第二编所有权…………………………………………(93)
    第四章 一般规定……………………………………(93)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93)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98)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100)
    第四十二条 [征收]……………………………(101)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103)
    第四十四条 [征用]……………………………(106)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08)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
    和国家所有权行使卜……………一(108)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
    权]…………………………………(112)
    第四十七条 [国家所有土地范围]……………(115)
    第四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118)
    第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119)
    第五十条 [国家所有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卜………(120)
    第五十一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122)
    第五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国防资产和
    基础设施]………………………一(124)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126)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127)
    第五十五条 [国有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129)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保护]…………………(132)
    第五十七条 [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134)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范围]…………………(138)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
    事项集体决定]……………………(140)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143)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145)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148)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权保护]………………(150)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153)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155)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157)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权利]………………(159)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162)
    第六十九条 [保护社会团体财产]……………(163)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66)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66)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168)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权利义务]………………………一(170)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172)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卜……………………(173)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175)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
    表决权卜…………………………一(176)
    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179)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
    力]…………………………………(180)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182)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
    收益分配]……………………………(184)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186)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
    业主关系]…………………………(188)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190)
    第七章 相邻关系 ……………………………………(193)
    第八十四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94)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197)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199)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通行权]……………(202)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203)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卜……………(205)
    第九十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
    染物卜………………………………(206)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209)
    第九十二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损害]……(211)
    第八章共有…………………………………………(214)
    第九十三条 [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214)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215)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216)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219)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221)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225)
    第九十九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226)
    第一百条 [共有物分割方式]…………………(228)
    第一百零一条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229)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的效力]………………………(231)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
    质推定卜………………………一(233)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确
    定原则]…………………………(234)
    第一百零五条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
    有卜……………………………(236)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238)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239)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242)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的原有
    权利消灭]……………………(244)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返还]……………(244)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处理]…………(246)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246)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拾金不昧]…………………(247)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
    有]…………………………(249)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
    者隐藏物卜………………………(250)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253)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254)
    第三编 用益物权……………………………………………(256)
    第十章 一般规定……………………………………(256)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
    利}……………………………(256)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
    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
    物权卜……………………………(260)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262)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266)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
    权获得补偿]………………………(269)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271)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
    …………………………………(273)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277)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双层经营体制]……………(277)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
    本权利]………………………(279)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282)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
    记卜…………………………一(285)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287)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
    权进行登记卜………………一(292)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294)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297)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300)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302)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
    法律适用]……………………(305)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306)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306)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
    ………………………………(307)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310)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
    容]……………………………(31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317)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用途]……………………(318)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
    金等费用的义务]……………(319)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
    筑物等设施的权属]…………(322)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323)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
    形式和期限]…………………(325)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
    登记]…………………………(326)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328)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
    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329)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
    其补偿卜……………………(330)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
    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
    ………………………………(331)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34)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
    地]……………………………(334)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36)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336)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
    转让适用法律的衔接性]……(337)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340)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
    注销登记]…………………(341)
    第十四章地役权………………………………………(343)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343)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346)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347)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349)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权利义务]…………(350)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期限]…………………(351)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享有和负担地役权的土地
    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
    用权]………………………(351)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
    设立地役权]…………………(352)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
    单独转让]……………………(353)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354)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355)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356)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消灭]………………(357)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动后登记]………(358)
    第四编担保物权………………………………………(360)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360)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362)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
    保]……………………………(368)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
    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370)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372)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375)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
    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卜……(378)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
    ………………………………(379)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原因]………(382)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
    ……………………………(384)
    第十六章 抵押权……………………………………(386)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386)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基本权利]…………(386)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范围]……………(389)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394)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399)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
    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卜………(401)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402)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405)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408)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410)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411)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412)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415)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417)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
    权担保卜……………………(419)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
    时的处理]……………………(420)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
    权的顺位及变更卜…………(422)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
    程序]…………………………(425)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确定]……………(429)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孳息]……………(432)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现后的处理]
    ………………………………(433)
    第一百九十九条 {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卜……(434)
    第二百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
    定] …………………………………(437)
    第二百零一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乡
    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
    押的特别规定] ………………(438)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439)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441)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441)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
    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卜………(444)
    第二百零五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
    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卜………(445)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
    事由]…………………………一(447)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
    相关条款]……………………(452)
    第十七章 质权………………………………………(455)
    第一节 动产质权…………………………………(455)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基本权利]…………(455)
    第二百零九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456)
    第二百一十条 [质权合同]……………………(457)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460)
    第二百一十二条 [动产质权设立]……………(461)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461)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
    制及法律责任]……………一(462)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
    ………………………………(463)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465)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466)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
    承担原则卜…………………(467)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468)
    第二百二十条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
    使质权的责任]…………………(470)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价款归属原则]………(471)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472)
    第二节 权利质权…………………………………(474)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474)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等出质的质权设立]
    ………………………………(483)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
    定卜…………………………一(484)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
    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
    额、股权的限制]……………(485)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
    知识产权的限制]……………(487)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
    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
    的限制]………………………(488)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规
    定]……………………………(490)
    第十八章 留置权……………………………………(492)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492)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498)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
    ………………………………(499)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
    规定卜………………………一(501)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保管义务]………(502)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
    利卜…………………………一(503)
    第二百三十六条 [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503)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
    留置权卜……………………一(506)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权实现]………………(506)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
    关系]………………………一(507)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509)
    第五编 占 有………………………………………(512)
    第十九章 占有………………………………………(512)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法律适用]………(512)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
    任卜…………………………”(513)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善
    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
    求权卜………………………”(515)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
    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516)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519)
    附 则…………………………………………………(523)
    第二百四十六条 [授权地方性法规暂时规定不
    动产统一登记]……………(523)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3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566)
    后 记…………………………………………………(575)

    本书共有5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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