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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
    编号:28564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
    作者:王胜明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7年3月
    入库时间:2007-3-29
    定价:4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和附则。

    图书目录

    导言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钥康生(1)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1)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21)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52)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63)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70)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及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78)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权能]
    第四十条 [设立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 [征收]
    第四十三条 [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95)
    第四十五条 [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国有的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
    第五十一条 [国有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有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 [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保护]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权保护]
    第六十四条 [私人所有权范围]
    第六十五条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继承权]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
    第六十八条 [法人所有权]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1)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
    第七十一条 [专有部分的权能]
    第七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第七十五条 [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八十条 [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八十二条 [委托管理]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
    第七章 相邻关系…………………………………………(178)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依据]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
    第八十七条 [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有害物质排放]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九十二条 [相邻权行使时的义务]
    第八章 共 有……………………………………………(201)
    第九十三条 [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
    第九十八条 [管理费用等的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分割]
    第一百条 [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 [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229)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转让]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之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条 [领取与招领]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悬赏广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244)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权能]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获得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266)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征收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294)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分层设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让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用途变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属]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一百四十四条 [流转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随建筑物
    等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前收回的补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续期]
    第一百五十条 [注销登记]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28)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取得、行使和转让依据]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地 役 权………………………………………(336)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约定取得]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登记]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地役权法定取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已有其他用益物权之土地地役权的设立]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抵押]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
    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
    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八条 [解除地役权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354)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范围]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上的代位性]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
    第十六章 抵 押 权………………………………………(379)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379)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条 [建筑物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不得抵押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抵押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和租赁的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财产转让]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及
    抵押权变更]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确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物孳息]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
    第 二 百 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438)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第二百零四条 [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第二百零五条 [协议变更]
    第二百零六条 [债权确定]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适用依据]
    第十七章 质 权…………………………………………(452)
    第一节 动产质权………………………………………(452)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押]
    第二百零九条 [不得出质的动产]
    第二百一十条 [质押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交付生效]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物的孳息]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制]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质权实现]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债权数额]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476)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实现]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
    第十八章 留 置 权………………………………………(493)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可留置的动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得留置的动产]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的留置]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物的孳息]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的实现]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债权数额]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优先]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
    第五编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512)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物毁损、灭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实施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29)
    (2007年3月1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564)
    (2007年3月8曰)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573)
    (2007年3月12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
    的报告……………………………………………………(576)
    (2007年3月15日)
    后记……………………………………………………………(578)
    本书共有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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