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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编号:28364
    书名: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作者:交通部国际合作司
    出版社:大连海事
    出版时间:2004年1月
    入库时间:2007-3-15
    定价:3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1. 为了加强海上安全,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
    大会通过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新规定和本规则。这
    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口设施可以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运安全
    行为的国际框架。
    2. 在2001年9月儿日的灾难事件之后,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
    于2001年11月召开的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口
    设施保安的新措施,由2002年12月召开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
    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又称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本组织的海
    上安全委员会(海安会)受到委托,在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
    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案的基础上进行外交大会的准
    备工作。
    3. 在2001年11月还召开了海安会第一次特别会议。为了加速适
    当保安措施的制订和通过,特别会议成立了一个海安会海上保安会
    间工作组。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2月召
    开,其讨论结果报告给了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会上成立的一个
    特没工作组又进一步起草了建议草案。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了特
    设工作组的报告,建议应于2002年9月再召集一次海安会会间工作
    组会议。2002年12月在紧靠外交大会之前召开的海安会第76届会
    议审议了于2002年9月召开的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的结果和与海
    安会同期召开的海安会工作组的进一步工作,同意了将被提交给外
    交大会审议的建议文本的最后一稿。
    4. 外交大会(2002年]2月9至13日)还通过了对《1974年海上人
    命安全公约》(1974年安全公约)现有条款的修正案,加速自动识别
    系统安装要求的实施,并通过了1974年安全公约第XI-1章的新条
    款,涉及船舶识别号的标记和《连续概要纪录》的携带。外交大会
    还通过了若干大会决议,包括关于本规则的实施和修订、技术合作
    以及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的决议。会议认识到,在
    这两个组织的工作完成之后,可能需要对某些有关海上保安的新规
    定进行重新审议和修正。
    5. 1974年安全公约第XI-2章的规定和本规则适用于船舶和港口
    设施。同意将1974年安全公约的范围扩展到包括港口设施的基础是
    1974年安全公约具备确保必要的保安措施快速生效并发挥作用的
    最迅捷方式。但是会议还同意,关于港口设施的规定应只涉及船/
    港界面。关于港口区域保安的更广泛的问题将是国际海事组织和国
    际劳工组织之间进一步共同工作的主题。会议还就这些规定的范围
    不应扩展至对袭击的实际反应或此种袭击之后的任何必要处理活动
    达成共识。
    6. 在起草规定时,已注意确保与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
    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以及检验和发
    证协调系统的规定之间的相容性。
    7. 这些规定表明国际海运业对海运领域保安问题的态度有了重
    大改变。会议注意到,这些规定可能会给某些缔约国政府带来繁重
    的额外负担。因此会议充分认识到通过技术合作来协助缔约国政府
    实施这些规定的重要性。
    8. 有关规定的实施将需要在涉及和使用船舶和港口设施的所有
    人员之间有持续有效的合作和谅解,包括船上人员、港口人员、乘
    客、货物方、船舶和港口管理者,以及承担保安职责的国家和地方
    当局。必须对现有做法和程序重新审查,如果它们不能提供充分的
    保安水平,则必须加以改变。为了加强海上保安,航运业和港口业
    以及国家和地方当局必须承担额外的职责。
    9. 在实施1974年安全公约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海上保安
    规定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所提供的指导。但是,大家认识到,
    对这些指导的适用程度可能会视港口设施的性质和船舶及其航线和
    /或货物的性质而变化。
    10.对本规则的解释或适用不得有悖于国际文件所规定的对基本
    权利和自由的正当尊重,尤其是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原则和工
    作权利宣言》在内的有关海运工人和难民的国际文件以及关于海运
    和港口工人的国际标准。
    11. 意识到经修订的《1965年便利海上运输国际公约》规定,当船
    舶抵达港口时,如果船舶抵达港口的手续已经办完,且公共当局在
    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无理由拒绝准许上岸,公共当
    局应允许外籍船员上岸,缔约国政府在批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
    划时应对在船上生活和工作的船舶人员需要登岸假并需要去岸上海
    员福利设施(包括医疗设施)的实际情况给予充分的认识。

    图书目录

    通过《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l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5
    序言……………………………………………………………………5
    A部分 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XI-2章规定的强制性要求…………………………………13
    A部分的附录…………………………………………………………85
    B部分 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附则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规定的指导……………101
    B部分的附录………………………………………………………291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99
    本书共有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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