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上,企业破产是指当企业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基于企业或债权人的申请,法庭作出企业破产宣告并对企业债权人予以公平清偿的一种法律程序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目的有三:其一,确保企业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企业财产作为企业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在企业资财充足之际,企业债权有获得实现的可能;在企业资财严重减少时,企业债权即有清偿不能的危险;当企业资财不足以清偿企业债权时,企业债权即有不能获得清偿或者说不能获全部清偿的危险。此时,若某一企业债权人首先对企业起诉,要求企业清偿自己的债权,则当企业清偿该债权人的债权时,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存在不能清偿的危险。为确保企业债权人在企业资不抵债之际能获得公平的清偿,现代各国企业法或破产法均规定了一定程序,使企业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能够获得平等保护。其二,赋予企业重新振兴的机会。企业破产不受刑法处罚,系现代法律进步之标志。企业破产并不必然导致企业人格消失和企业生命终止。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若企业的债务能够获得企业债权人的减免,若企业能够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让企业进行破产重整,企业有获得重生的机会。因此,现代法律在设计破产制度时,并非单纯站在企业债权人的角度,它也站在企业的角度,使企业享有获得重新振兴的机会。其三,防止
社会经济陷入混乱。现代企业尤其是大型的公共持股企业关乎千家万户经济利益,一旦该种企业破产并在法律上被消灭,则不仅那些购买此种企业股份或债券的人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就是企业雇员、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以及同该企业有经济联系的其他企业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为防止某一企业破产引起连锁的经济反应,并因此而产生社会经济的恐慌,现代法律都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使企业破产开始于企业不能清偿债务之际,防止企业债务陷得过大过深。
在我国,破产案件的审理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其实行一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不能直接通过纠正下级法院的审理结果来指导下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各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由于受到各人对破产法的理解方面的差异性影响,各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的具体措施方面各有差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几个司法解释解决了一部分司法实务中的差异性问题,但实务运作千变万化,无法用现有成文规则一而统之,所以仍没有从根本土解决各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非同一性问题。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必须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人们行为风险的可预测性。法律的稳定性和人们行为风险的可预测性均要求执法者适用法律上必须具有较高的同一性。这种统一性和可预测性的法律应当是新的破产法。
《破产法案例与评析》是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中《破产法》o一书的配套教材, 目的在于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全面、系统地阐释破产法原理以及在实际案件的操作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本教材的特点在于:其一,全面、系统地阐释了破产法实务操作中可能运用到的破产法原理。通过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对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程序主体、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处理、破产法上的特殊权利以及跨国破产等一系列问题都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入和全面的论述。并且在进行论述的过程申充分参考了2004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使得本教材在援引法律规定上处于领先水平;其二,所选案例均出自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以后全国各法院所实际处理的真实案件,并且所选用的案件都非常典型,代表性强。破产法实施20年来,各级法院处理了一大批破产案件,其中有一些在法院当地甚至是全国都有非常广泛的影响。本教材为了能更好地阐述破产法原理,特别选择了这样的一些案件来进行评析,以便加深读者对破产法原理的理解;其三,破产法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全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所出现的企业破产案中,新型问题、疑难问题更是层出不穷。譬如,就疑难问题而言,“破产原因”虽然在我们的理论界已经取得了比较统一的观点,但在实践操作中,法院如何对申请人是否确已符合破产的各项要件进行审查则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认定一些大型企业是否符
合破产原因时,如果处理不当,则可能会造成局部的社会动荡(比如因认定不当而招致数以万计的职工到处闹事)。因此,法院在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破产原因时不可不慎之又慎。本教材针对这一问题专门选择了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有助于读者更加深刻和全面地掌握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对破产原因进行认定。
本书作者包括民商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律师和法院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的资深法官,是学术界与司法界合作的产物。全书写作既要解决破产审判实务中遇到的现存问题,也要为今后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具有前瞻性的理论支持,所以本书写作內容既注重了实务性,也注重了理论性,因为这些作者在对案件进行评析时,充分运用民商法学的分析方法,深入挖掘案件中所包含的破产法学原理,清晰明朗地阐释了在破产法实务中各项问题的处理方法,并且对法院的最后处理结果进行了法理评析。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对案例的分析难免有失偏颇,欢迎指正,以便再版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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