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给公众生活、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严重影响了名优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此,我国十分重视惩治这类犯罪的刑法完善问题。全国人大党委会1993年7月2日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一次在立法上系统地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 由原来的“违法所得数额”改为“销售金额”。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犯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并调整了刑罚,从而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立法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争议非常之多,从“伪劣产品”、 “销售金额”的概念界定,到各界构成要件具体要素的认定,到犯罪形态、法条竞合的处理,都存在疑难。本书力求贴近司法实际,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争议疑难问题展开集中论述, 同时按照司法实务操作规程,对这类犯罪在侦查、起诉中应注意的证据收集等程序性问题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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