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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
    编号:27558
    书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
    作者: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6年12月
    入库时间:2007-1-23
    定价:16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资本市场是人类的重大发明,是人类历史上的重大经济革命,它给人类带来的福祉是其他任何东西都无法比拟的。资本市场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主要在于其能够通过缓解风险、优化投资信息和资源配置、改善企业治理,减少信息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对资本聚集和技术创新的影响,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
    资本市场的出现能够缓解风险。以流动性风险为例,流动性风险起因于将资产转化为交换媒介的不确定性。而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妨碍了流动性,加剧了流动性风险,这就为资本市场的出现提供了动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极强,金融工具能够低成本地进行交易。有了流动性的资本市场存在,人们可以放心地以股票、债券等形式持有资产,在需要变现时方便、迅速地出售,同时企业可以取得投资所需要的资本。资本市场通过这种方式将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转换成了对生产的非流动的长期资本投资。这就解决了高回报项目通常需要长期的资本投入,但财富所有人并不愿意长期放弃对财产的支配而造成的投资不足的难题。资本市场的进步及其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的减轻是英国工业革命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为工业革命最初几十年所生产的产品早已发明出来,许多发明创造需要大量和长期的资本投入,没有金融市场的配合而仅有技术创新并不能引发持续性增长。在18世纪的英国引发增长的关键性的新要素是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因为工业革命需要大量的长期资本投资,没有这种流动性的转换,工业革命可能就不会发生。“所以,工业革命不得不等待金融革命。”
    资本市场通过优化投资信息和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增长。以证券市场为例,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传播企业信息。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的变动挟带和反映着有关信息,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价格传播信息,市场的参与者可以通过观察证券价格解读其中的信息。因此,人们没有必要将资源投入到几乎可以立即得到的信息上。这种带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信息获得使社会不必投入资源用于获取信息,从而使更多的资源能够用于对生产的投资。不只于此,信息披露改善的本身可以极大地改善资源的配置,使资源能够真正流向最好的生产技术项目上去。贝戈豪特在一百多年前面对运行良好的英国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作用,感叹道:“……在英国资本总是肯定地和立即地流向最需要它的地方和资本能够赚取最多的地方,就像是水总能流向需要它的平面”。由于信息披露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关系到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等行为应当受到制止和严惩。
    证券市场在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股票的公开交易能够有效地反映企业的信息,使所有者将经营者的报酬与股票价格挂钩成为可能。而将股票在股市上的表现与经营者的报酬挂钩有助于将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改善法人治理的效果。同样,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实行并购相对容易。这样,经营不善的企业易被并购,而并购的结果往往是被并购企业的经营阶层被解雇。因此,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便利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实行并购来为改善法人治理和惩罚不良经营者提供良机。并购的威胁有助于将经营者的动力与所有者的动力结合起来改善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发展。
    资本市场要发挥以上作用,不是没有条件的,其中最基本的条件就是通过强制筹资者进行充分、真实和完整的披露,使投资者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从而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美国汪券法存在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任务也在于此。《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包括的两个基本内容就是强制披露和禁止欺诈,其中强制披露包括公开发行时的初始披露和上市交易后的持续披露。由于充分、真实和完整的披露在实现资本市场上述功能方面具有关键的作用,因此,对虚假陈述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的禁止和惩处,不仅是对具体行为的惩处,更是为了防止和制止对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机制的根基的动摇和侵蚀,是对公众对资本市场信心维护。因此,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没有对投资者的保护,资本市场的大厦必定坍塌。
    美国证券法的出台和发展也印证了这一点。美国证券法最早可追溯到美国建国前英国数世纪的有关立法,其中南海泡沫案(south SeaBubble)对1720年泡沫法(Bubble Act 0f 1720)的出台具有直接的影响。
    美国建国后,为制止证券市场上的欺诈,堪萨斯州1911年率先对公募证券进行调整,通过了第一部“蓝天法”(blue sky law),瞄准的就是“通过出售蓝天中的建设地块而轻易收取资财”(sell building lots in the blue sky infee simple)的证券出售者。此法通过后,其他各州竞相效仿。1929年爆发的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危机导致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崩溃,并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的瘫痪。而各州分别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对付欺诈活动,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差异和州际竞争,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证券市场崩溃使人们认识到,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必须要有统一的联邦立法。1933年5月27日,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证券交易的法律《联邦证券法》,要求所有的新股发行必须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而且披露特定的信息。从此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开始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转变。
    2001年安然公司和世界通信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事件被曝光并相继倒闭,美国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岌岌可危,资本市场风雨飘摇。美国参众两院力挽狂澜,在2002年迅速出台并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即萨班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该法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幅修订,被认为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对上市公司和独立会计师影响最大、最重要的美国证券立法。发展至今,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以下立法组成:《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等。此外,美国联邦各级法院的判例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也构成美国联邦证券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证券法日臻完善,对世界许多国家证券法的影响极大,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蓝本。美国证券法由于比较好地反映了证券市场的法则,适应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我国也极具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对证券市场理念和证券法的本质及任务的认识存在严重误区。此外,我国已有不少企业在美国上市,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要在美国上市,这就需要我们了解美国证券法的制度。从目前看,我国有不少企业在美国上市后不久,即遭到诉讼,影响到我国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的形象。研究和掌握美国证券法需要有一个好的翻译文本,这也正是我们多年来所欠缺和需要的。张路博士长期从事证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严谨求实的作风和对美国证券法的深厚造诣保证了对美国证券法的翻译质量。综观译稿,翻译相当精当,恰当地反映了美国证券法的要旨,实属难能可贵。尤其是,在我的建议下,张路博士将萨班斯法也翻译了过来,使该法包括广为关注的404条款等得以以中文的形式展现在世人面前。
    我本人对美国证券法也一直怀有浓厚的兴趣,2004--2005年有幸受国家留学基金派遣到美国留学研究,先后在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院(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Louis)和乔治敦大学法学院(GeorgetownUniversity)从事金融证券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先后求教于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为美国诺切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Rochester)校长)、著名证券法学家Joel Seligman教授和乔治敦大学的著名证券法学家Donaldc.Langevoort教授,这使我对美国证券法的精髓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但囿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一直未将研究形成成果。张路博士译著的出版可谓是我的知己之作,十分欣喜,希望张路博士翻译的美国证券法能够成为我国了解美国证券法的蓝本,能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产生一定的正本清源的效果。

    图书目录

    第1条 简称 3
    第2条 监管的必要性 3
    第3条 定义与适用 7
    第3A条 互换协议 87
    第4条 证券交易委员会 89
    第4A条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授权 93
    第4B条 向主席移交人事委派权 97
    第4C条 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的履职和执业 97
    第5条 在未注册交易所进行的交易 99
    第6条 全国性证券交易所 99
    第7条 保证金要求 137
    第8条 对会员、经纪商和交易商借贷的限制 149
    第9条 禁止操纵证券价格 151
    第10条 操纵和欺诈手段 161
    第10A条 审计要求 163
    第11条 交易所会员、经纪商和交易商交易 177
    第11A条 全国证券市场系统;证券信息处理机构 187
    第12条 证券注册要求 207
    第12A条 视为根据本法第12条提交非上市交易特权之申请 239
    第13条 定期报告和其他报告 239
    第14条 代理委托书 277
    第15条 经纪商和交易商的注册与监管 303
    第15A条注册证券协会 353
    第15B条 市政证券 381
    第15C条 政府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商 403
    第15D条 证券分析师与研究报告 443
    第16条 董事、高管人员和主要股东 449
    第17条 记录与报告 455
    第17A条 全国证券交易结算与交收系统 495
    第17B条 小额股票自动报价系统 525
    第18条 对误导性陈述的责任 529
    第19条 自律组织的注册、责任与监督 531
    第20条 控制人及违法协助、教唆者的责任 567
    第20A条 对内幕交易同期交易人的责任 571
    第21条 调查与诉讼 573
    第21A条 内幕交易的民事处罚 597
    第21B条 行政诉讼中的民事救济 605
    第21C条 制止程序 609
    第21D条私人证券诉讼 619
    第21E条 前瞻陸说明安全港的适用 647
    第22条 证券交易委员会听证会 657
    第23条 规则、条例和命令;年度报告 657
    第24条 信息的公开可得性 665
    第25条 法院对命令和规则的审查 667
    第26条 违法陈述 675
    第27条 违法与诉讼的管辖权 677
    第27A条 与私人诉因诉讼时效有关的特别规定 677
    第28条 对现有法律的影响 679
    第29条 合同的有效性 691
    第30条 外国证券交易所 695
    第30A条 禁止发行人进行的国外交易做法 697
    第30B条 禁止国内主体进行的国外交易做法 709
    第30C条 禁止发行人或国内主体之外的人进行的国外交易做法 727
    第31条 交易费 737
    第32条 处罚 747
    第33条 条款的可分割性 751
    第34条 生效日期 751
    第35条 财政拨款授权 751
    第35A条 对艾德加系统的要求 753
    第36条 一般豁免权 755

    本书总7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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