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坚持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兼顾公平与效率,突出可操作性,进一步严密程序的指导思想,主要修订了三方面内容:
第一,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是修改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的内容。例如,将“讯问” 改为“询问”,增加传唤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修改询问时限,规定办案期限等。二是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明确规定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方式和例外情形,明确、细化治安调解的条件和范围, 明确、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取缔措施的执行方式, 明确、细化鉴定的条
件和程序,明确、细化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程序和条件等。
第二,适当简化了案件办理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
政案件程序规定》实践执行中反映的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比较繁琐的问题,修订时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了办案程序,主要是取消了一些内部审批程序和事后补办手续的规定。如,取消口头传唤补办传唤证和当场检查补办检查证的规定,取消延长询问查证时限的审批,取消扣押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等。
第三,根据执法实际,增加或修改了有关内容。例如,拉客
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的规定;受理案件时无法确定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可先行按行政案件办理,办理中认为涉嫌犯罪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规定;对投案自首或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规定;辨认程序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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