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传统赋予法院的地位,使其在法律的进化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法院也在其中发宸出一套独特的法律方法。比较法的研究已经揭示了个中因缘与情状,此处无需赘言。‘而民主的进程以及议会立法的膨胀,也很早就使法院的传统地位与法律方法成了人们探讨与质疑的对象。作者在本书中处理的问题就是:在制定法已经成为法律渊源的主导部分的时代,普通法传统当中法院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否仍然能够植入这个“制定法的时代”?换言之,普通法院对待法律的传统方法是否能够用来处理制定法?社会变迁与议会制民主立法机制所固有的惰性力量之间的矛盾,使这一问题具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在立法机关无法及时更新大量过时制定法的情况下,法院能够成为一个疏解这种紧张的机构吗?在这个现实性的问题旁边,尚有一个正当性难题:在民主语境之下,多数主义的立法机构几乎垄断了正当性,那么一个非多数主义的司法机关又如何能够拥有“制定法之上的权力”呢?在现实要求与正当性问题的夹击之下,作者在本书中提出的理论主张就尤其充满着张力:作者要在两条路线之间开辟中间道路,既反对回到普通法“黄金时代”的浪漫幻想,也反对对体制作根本性的结构变革。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