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重要还是命重要?这一显而易见的问题在专利强制许可的语境下却显得扑朔迷离。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防止滥用专利垄断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武器,历来是各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专利法在赋予技术所有者以专利垄断权的同时,利用强制许可制度防止专利垄断权可能造成的危机,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但是,WTO体制下的TRIPs(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过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严格限制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特别是,TRIPs迫使所有的WTO成员将历来备受争议的药品纳入专利保护范畴。这样,当艾滋病在亚、非、拉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泛滥时,这些国家的病人因TRIPs的限制无法获得价格上可以负担的救命药品。于是,产生了本段开头令人心酸的问题。这种状况引起国际社会对TRIPs第31条的广泛关注,纷纷指责该条款的不足。为了克服弊端,2001年11月WTO成员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2003年8月WTO总理会通过的《实施多哈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的决议》以及2005年底WTO部长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TRIPs第31条(f)项的《香港宣言》,重申了专利
强制许可制度的重要性,放宽了以公共健康需要为由使用强制许可的限制。但是,这些法律文件只是放宽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限制,并没有从根本上纠正TRIPs第31条的不足。
本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分析TRIPs第3l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的途径以及我国的对策。首先,历史回顾表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自19世纪中叶以来一直普遍存在于各国立法中,是各国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其次,TRiPs的立法史显示:由于技术大国的肆意操纵,TRIPs没有适当地平衡技术所有者和技术使用者的利益,过度强制专利权的保护,而对专利强制许可作过于严格的限制。再次,有关TRIPs第31条的两起国际争端表明:由于TRIPs对专利强制许可进行严格限制而且表述模糊,发展中国家使用强制许可制度时总是受到发达国家的干预和威胁。这可能加剧TRIPs自身的不平衡,使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这种不平衡也可能产生过高的经济成本。为了纠正这些不足,应当对-TRIPs作扩大解释和修订TRIP,使WTO成员可以较灵活地使用强制许可制度,为本国的公共利益服务.最后,本书指出,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需要使用强制许可制度以保护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中国的立法对专利强制许可的使用限制过严,没有充分行使TBⅢs赋予的自主权,为此,应当进行修订。
本书的研究对于澄清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困惑和误解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同时,对中国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立法、执法以及制定参与WTO相关论题的谈判策略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本书的写作和出版得到国内外许多同行的帮助和支持,在此致以衷心的谢意。首先,本书的问世首先应当归功于牛津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戴维·维弗(DavidVaver)教授。我在牛津大学法学院聆听他的讲座之后才对知识产权法发生兴趣,从此开始学习、研究知识产权法。自2001年到本书成稿,期间多次造访牛津大学,得到维弗教授的指点,并获准使用知识产权中心图书馆。其次,厦门大学法学院曾华群教授、古祖雪教授对本书的修订提出了中肯的意见,纠正了诸多不足。再次,我的研究生张文平、申志远、黄如辉、朱春雨、段小华、陈爱芳、曾臻、曹伟、林莲英、苏清枝、王琢等为我作了校对、目录整理等工作。最后,厦门大学法学院安排出版事宜,为我省却许多烦琐的工作。此外,写作过程中还得到许多挚友的鼓励和支持,在此一并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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