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学界主张取消“债权”概念的意见,由来已久。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此问题曾发生过争论。经过争论,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大多数民法学者的意见,在《民法通则》第5章专设第2节“债权”,并设第84条明文规定“债权”定义。在《民法通则》之后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甚至公法性的法律、法规,都采用了“债权”概念。但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会议上,又有学者建议取消“债权”概念、不设“债权编”.在2002年9月16—25日召开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与会者就是否保留“债权’’概念和设“债权总则编”发生激烈争论。主张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编”的学者所持理由是:(1)“债权”概念不通俗;(2)我们不应迷信德国民法的体系;(3)“债权总则”实际是合同总则;(4)侵权责任“债”.
起草人认为,制定中国民法典,绝不能够以所谓“通俗化”为目标。民法是一个具有严格逻辑性的行为规则体系和裁判规则体系。每一个概念均有特定的含义,概念相互之间有严格的逻辑关系。因此,才需要开办法学院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才需要职业化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才需要建立专门的司法考试制度。且对中国人而言,“债”的概念是古已有之:唐律、明律都有“钱债”。老百姓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虽其文义有广狭,但其本质相同:一方请求他方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即“请求权”。可以说“债权’’概念并非不通俗。《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债权”概念已为人民掌握并熟练运用,就是证明。
须说明的是,“物权”、“债权”的明确区分,虽是《德国民法典》首倡,但《法国民法典》就已经采用了“债权”概念。“债权”、“物权”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础性概念,无论所谓“大众化的法典”如《魁北克民法典》,还是“学者型的法典’’如《荷兰新民法典》,都使用了“债权”概念,都设有“债权编”或“债权总则编”。采用“债权”概念,规定“债权总则编”,是民法典科学性
和体系性的要求,而与所谓“迷信”不相干。
迄今各高校采用的民法教材,都说“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并未限定所请求的“行为”必须具有“金钱价值”。作为侵权行为的后果,不仅请求加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债”,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也当然是“债”!
应当看到,现行《合同法》规定本属于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规则、代理规则和本属于“债权总则”的规则,是弥补现行《民法通则》的不足,是不得已的权宜之策。现在制定民法典,就应当按照逻辑和体系的要求,使现行合同法》中属于“债权总则”的内容回归于“债权总则编”,属于“民法总则”的内容回归于“总则编”。
不设“债权总则编”、取消“债权”概念,物权法上的“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债权”、“债权质押”等制度将失去存在的前提,“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基本原则也就失去了依据。能说“物权优先于合同”吗?能说“物权优先于侵权”吗?许多商事法律也要受到影响。例如《公司法》关于 “公司债”的规定,《票据法》关于“票据债权人”、“票据债务人”的规定。特别是《破产法》,“债权人中请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按债权额比例分配”等制度均将失去前提。甚至公法也要受到影响,如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能够改为“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合同”吗?应当指出,“债权”概念 绝不仅是民法财产法的基础性概念,而且是整个民商事法律的基础性概念,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概念,一旦取消“债权总则编”和“债权’,概念,必将导致国家整个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混乱.
还应当注意“债权”概念作为法律思维工具的重大价值。例如“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平等”、“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分、“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等等,是进行法律思维的工具。法官、律师正是靠这一系列基于“债权”概念的法律原则,进行法律思维和办理案件的。如果废弃“债权”概念,我们的法官、律师将如何进行法律思维,如何分析案件和裁判案件? :
“债权”概念不仅在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有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债权”概念是反映市场经济本质的法律概念,“债权总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o“合同之债”是市场交易的常态,“不当得利 "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是市场交易的变态。“债权”是民法与市场经济的“连接点”。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不讲“债权”,主要是 反映计划经济的本质和要求。现行民法通则专设“债权”一节,符合了市 场经济的本质和共同规则,因此为进一步的改革开放提供了平台,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合同法》的制定提供了基础。《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债 权”概念,相对于此前的法律不使用“债权”概念,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从“经济合同”概念到“债权”概念,实质是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现在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和法律体系,有赖于继续使用“债权”这一基础性概念。制定中国民法典,一定要在《民法通则》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保留“债权”概念,进一步完善“债权法”,为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和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提供法制基础。
鉴于20世纪以来,因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各种新的交易形式和交易关系,发生了各种新的危险和损害类型,导致债权法内部合同法规则和侵权行为法规则数量激增,最终导致债权法的膨胀。基于民法典各编在形式上协调的考虑,参考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荷兰新民法典》、《蒙古新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的经验,特将“债权法”分
为“债权总则”、“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三编,而以“债权总则编”统属“合同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以此维持“债权法”内部的逻辑性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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