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要案精析
    编号:26145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要案精析
    作者:刘贵祥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06年10月
    入库时间:2006-10-30
    定价:45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汇集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自2004年以来亲自办理的各类型民商事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和前瞻性的判例,并辅之以法官本人对案件缜密的思考过程和法理分析。对下级法院乃至全国司法实务界、理论界人士均有较好的参考实用价值。该书内容涵盖了企业改制、担保、破产、证券、期货、保险、公司股东诉讼、股东出资、股权转让、股东派生诉讼、合同效力、特许经营、联营、管辖、证据规则的运用、经济纠纷与犯罪交叉问题、国债回购、供电供热、存单、时效、债务承担、不动产抵押登记、委托理财等方面内容。
    本书出版旨在以案释法、扩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通过对前瞻问题的研究,起到判例的规范指导作用。

    图书目录

    一、合同效力篇
    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单方面填写的变更合同内容的条款无效
    对违反法律应当备案规定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合法的受损利益应予补偿,第三人获取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应当如何认定该债务承担约定的效力
    二、购销合同篇
    购销棕榈油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民事责任的认定
    结算货款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供热合同中供热量与欠款的认定
    三、联营合同、合作协议篇
    联营合同中股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
    联营终结且已支付结算款项后,重复请求赔偿不予支持
    联营合同终止后的清算义务
    政府决定拆迁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当事人对政府决定前
    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杭州天创沃元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灯塔养殖总场合作协议纠纷案
    四、股权纠纷篇
    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本案转让股权而非债权
    本案股东增资行为的履行地就是公司住所地
    股东出资既是合同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五、担保纠纷篇
    债务到期后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认定
    存单质押未尽通知义务,不得对抗第三债务人
    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
    担保的主债权约定不明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房地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
    诉讼时效内主债人破产时保证可以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
    主合同借新还酒,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债务人转让抵押标的物的行为是否侵害债券人合法权益
    保证人在超过保证期限的催款通知上签字盖章的效力认定
    债务转让有效,受让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合同涉及犯罪,抵押物权应否保护
    违反承诺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保险纠纷篇
    如何确认本案机损险及其项下利损险保单约定的保险
    七、证券交易篇
    东西湖国债部应否为其交易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上诉人武汉赛迪尔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债服务部、武汉市国债服务部侵权纠纷案件
    委托国债买卖合同效力与资金往来关系认定
    证券款项损失,券商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
    追索垫付债券款纠纷还款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八、房产纠纷篇
    如何认定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
    九、民事责任篇
    本案应界定为民事纠纷还是经济犯罪
    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中
    单位民事责任的认定
    ——评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市卫东区支行与平顶山市郊铁炉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负责人利用合同进行个人犯罪单位所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按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而非合同名称认定合同效力确定民事责任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濮阳市银鹰贸易公司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亨通期货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评析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