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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
    编号:24019
    书名: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
    作者:张永和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6年4月
    入库时间:2006-5-16
    定价:19
    该书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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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类规范”是存在于某一个共同体,能够有效
    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但在国
    家层面上并不得到认同的社会规范。诅咒(赌咒)
    和发誓就是一种另类规范。诅咒、赌咒和发誓不是
    同一概念,诅咒是发出咒语的主体对他人邪恶、过
    失和虚假行为的报应设定;赌咒则是赌咒主体为自
    己的过错所设定的报应结果。我们一般所使用的
    发誓实际上是赌咒。除此之外,还存在另外一种纯
    粹的发誓,纯粹的发誓是一个人自己与自己的订立
    的契约。由于发誓的纯粹性,它不需要任何的外在
    强制力,其中包括不需要任何超然的力量,只是需
    要一种内心的确定。诅咒(赌咒)和发誓是文化同
    一体的产物,由于其文化同一体产物的特性,诅咒
    (赌咒)和发誓又是经验性的,是同一文化共同体文
    化代代传承的结果。但这种经验性并不指任何诅
    咒(赌咒)、发誓的结果都一定是通过经验验证了的
    真实无误,所以诅咒(赌咒)、发誓又是超验性的。
    虽然诅咒(赌咒)、发誓是文化一元的,但这种一元的文化也存在被异文
    化认同的可能。诅咒(赌咒)、发誓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诅咒(赌咒)、
    发誓的内容与形式之间,其形式常常对内容起着决定性作用。
    “我”意识系统同时凸显了人性的善与恶,人类在“我,,意识演进过
    程中,就“我”或“我的”确定上,存在两个阶段:一是纯粹的誓,即善的阶
    段;二是诅咒(赌咒)和一般的发誓,即恶的阶段。
    法律的兴起是文化多元的必然,也是诅咒(赌咒)、发誓之类社会规
    范以及其他的社会规范已无力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
    的必然结果。但法律的兴起并成为强势规范并没有使诅咒(赌咒)、发誓
    这样的“另类规范”消失,它们同样在社会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而这些
    作用却是法律所不能替代的。
    一般意义上讲,信仰是一种价值观,而且具有终级价值的意义,是人
    通过内在的确定而表现的一种价值观;信仰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现象,表
    现为社会成员对一定观念体系的信奉和遵从;信仰是人的精神性基础,
    旨在解脱人心灵上的障碍,为实现人格的圆满提供条件,是人类调节自
    身和环境关系的必要条件和手段。不过,除去这一层面的信仰以外,还
    存在纯粹的信仰。纯粹的信仰具有理性的纯粹性,是人的内心定在。宗
    教以及诅咒(赌咒)、发誓只具有理性的实践性。一般的、具有理性实践
    性的规范尚存有信仰的因子,虽然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体现,但由于法律
    以国家政治哲学作为支撑,就已不具一丝信仰的意义。
    “法律信仰”是错误的命题,人们将苏格拉底的死作为法律信仰的典
    型是错误的认识。信仰和权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信仰,,是
    缺乏论证的臆想,在西方不可能成为事实,在中国同样不应该存在市场。
    “法律信仰”在中国只可能转移社会价值危机的视线,混淆信仰与权威的
    概念,是一个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理念。
    关键词:诅咒(赌咒)、发誓、法律、权威、法律信仰
    共: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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