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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海商法货物运送责任篇(繁体)
    编号:23855
    书名:最新海商法货物运送责任篇(繁体)
    作者:柯泽东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时间:2001年1月
    入库时间:2006-5-10
    定价:225
    该书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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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目录

    海商法为深具国际化之实用法学,就世纪交替演进上之分裂及再统一展望,本着有崭新之论析。就新修正货物运送责任法制有深入之诠释。 海上货物运送责任制度,为我国对外通适安定之利器,新海商法修正,所采责任制度有何特色?是否完整可行?本着有兼具广度与深度之分析及评释。本着对海商法之识者,可为进阶研究,对于初阶者,可用为系统化、问题及重点之掌握。 本着五章,第一章演进论,为对百年来海商法之回顾与展望;第二章立法论,逐条标明修正部分及理由说明,并补充立法公报资料之欠缺;第三章解释论,对修正部分为整体分析并评释重要条文;第四章比较法论,就修正之责任体制,与中共大陆一九九二年海商法比较,观察其同异;第五章实践论,阐明运送契约、载货证券及仲裁条款三者之关联性,裨明了增订条文。 各国固因需要而为整合、或混合不同法制而为立法。但无论如何配套用法,皆应依循国际法、制度化与现代化,以为法制演进上之解释与适用。国际或国内社会、经济、科技不断发展,于利益冲突变化之现实解决上,务以互惠,平衡及共存之理念,作为法政策与法技术调整运用之指导原则。
    最新海商法─货物运送责任篇
    总目次第一章 演进论─海商法演进之回顾与前瞻/1
    第一节 海商法固有性为该法存在之特质/2  
    一、实体海商法之形式与制定技术同于民法,但实质与精神异于民法/2  
    二、海商法固有性演进上之现代化与国际同化/4
    第二节 海商法固有特面临冲击之变化/6
    一、对海商法固有性具影响者/7   
    (一)对非营利船舶及钻油平台之扩大适用海商法/7
    (二)船舶共有制度固有性之质变/8
    二、海商法固有原则之遭受突破者/9
    (一)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原则新统一趋势再分裂/9
    (二)海上救助「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之变动/11
    第三节 海商法统一化之分裂、多元化再统一之期待/13
    一、海上货物运送法制之统一与分裂/14
    (一)统一立法/14 (二)统一立法之分裂/15
    1.分裂之现状/15
    1.分裂之原因/17
    二、运送契约法制分裂中实法或判决之分岐/20
    (一)海上运送契约陆段履行辅助人责任之多元型态/21
    (二)货柜运送载货证券上注记「据称内装有」及「托运人装柜、计件、封柜保留条款效力见解之分岐/23
    (三)其他重要事项解释或适用法律之分岐/17
    1.运送人免责事由/27 2.运送人单位责任限制金额高低之实质分岐/27
    3.载货证券上外国管辖条款或仲裁条款之效力 /28 4.「备装载货证」之法律性质/28
    三、统一之期待及可能模式之展望/29   
    (一)第一模式/29  
    (二)第二模式/30
    第四节 结语/32
    第二章 立法论──我国商法运送章修正条文说明 /33
    第一节 行政海商法修正草案总说明/34
    第三节 现行海商法条文与海高法旧条文对照及其说明 ("﹡﹡"为作补充说明者)/38
    附表 我国海上运送契及载货证券相关重要条文一览表/91
    第三章 解释论──我国新海商法「货物运送责任制度」论析 /93
    第一节 前言/95
    第二节 旧法删修订程度暨其条文条次与现行条文条次之对照 /96
    一、维持原条文未变动者/97
    二、为符合实务作业,或为资明确化,酌就条文文字为小幅更动,而未涉及实质内容重要之修订或增删者/97 三、原条文经重大实质内容变重之修订或增删重组者 /100
    四、旧海商法条文及采择威士比规则亦无之新增订条文 /102
    第三节 新海商法货物运送人责任总体法制之特征与地位 /103
    一、符合国际化与现代化──趋向海牙规则、海牙/威士比规汉规则共同特征之国际与现代化法制体系/104
    二、以海牙/威士比规则为主干,以汉堡规则等法制为平衡──新法凸显在追求合理责任制度与当事人间利益平衡 /105
    三、新法条订未臻完整,尚有待未来之继续修法调整/107
    第四节 新海商法实体规定之法政策与技术/110
    一、运送人强制责任之基本精神/112 1.区别佣船契约与件货运送/112
    2.运送人负最低强制责任/113
    二、运送人之强制义务基本内容及免责事由/113
    1.责任基础/113
    2.强制责任期间/114
    3.举证责任/115
    4.运送人免责原因之规定/115
    三、特别事项之规定/116
    1.偏航之规定/116
    2.甲板运送之规定/116
    四、损害赔偿单位责任限制之规定/116
    第五节 新海商法酌兼采汉堡规则及其他比较法例规定与精神,以为若干利益平衡/118
    一、从实体法方面观察/118
    (一)新法采网状责任制为多式联运之法定责任制度/118
    (二)我国将装船御载前后段履行辅助人责任体制明文化规定于第七十六条第二项,Himalaya Clause条文化扩大适/121
    1.规定条文文句应补正遗漏/124 2.等同海上运送人之受雇人或代理人之地位/125
    3.权利与义务之特征/126
    (三)关于货柜货运送损害赔偿单位责限,非属运送人所有或非其提供之货柜(或容器)本身是否列入计算件数之问题/132
    二、从程序方面观察/133
    (一)新法规定载货证券争议之法院管辖/133 (二)新法对载货证券仲裁条款之性质及效力之规定/135
    三、从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观察/139
    (一)载货证券法律适用之一般问题/140
    (二)新法对载货证券准据法之规定,及删除前一读通 「即刻适用法」采择之遗憾/141
    (三)对但书规定之评论/144
    第六节 结语/145
    附图 我国件货运送人照管货物强制责任期间示意图/149
    第四章 比较法论 ──一九九二年大陆海商法海上货运送责们制度之探讨 /151
    第一节 导言/152
    甲、 研究之范围、动机及旨趣152
    乙、 大陆海商法立法沿革/153
    三、大陆海商法之特征/154
    第二节 大陆海上货物运送责任体制/156
    一、融合各类海运责任制度之大型海法/156
    (一)为海上客货运送及所生法律关而非仅限于以规搭载运送载货证券为中心之法律/156
    (二)适用于海商法之船舶,包括:「船舶」「非船舶」 /156
    二、效仿先进国家立法及国际公约之立法体例/157
    (一)明揭强制法与补充法适用上之分野/157
    (二)分开规定海上货物运送(件货运送)、航次佣船契约为一组,及时间佣船契约、光船租契约为另组(即分开运送服务与船舶利用之法律性质)159
    第三节 件货运送运送人责任制度态样/162
    一、单式运送──采混合制/162
    (一) 运送人责任制度依海运技术演进为不同之设计/162
    (二) 多元混合(或整合)刑之责任体制/165
    (三) 明订运送履行辅助人(运送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之地位 /173
    二、多式联运──条文明揭采「网状责任制」/175
    (一)对「多式联运」为特别定义/175
    (二)「经营人」定义/175
    (三)责任期间/175
    (四)贯彻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外应向托运人负全程运送责任(但亦得为区别责任之约定)/176
    (五)责任基础与损害赔偿/177
    第四节 时效/179
    一、海上运送以载货证券为证明者/179
    二、以航程佣船契约、定期或光船租赁契约为证明者/180
    第五节 损害赔偿计算单位/180
    第六节 涉外法律适用/181
    第七节 结语/184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二年海商法海上货物运契 约相关条文」/186
    附录二 民国八十八年修正海商法第三章第一节「货物运送 相关条文/201
    第五章 实践论──海上货物运送契约与仲裁条款/213
    第一节 概述/214
    第二节 仲裁条款在国际上运送之效力/218
    一、国际公约/218 (一)海牙规则──以载货证券为代表之运送契约/220
    (二)汉堡规则/222
    二、佣船契约及标准船契约书/223
    第三节 仲裁条款在国内海上运送法上之效力/228
    一、英国法/229
    二、美国法/231
    三、加大法/234
    四、法国法/236
    五、我国法/241
    第四节 佣船契约之仲裁条款与载货证券/241
    一、二者之分合关系/241
    二、载货证券上未实际引置佣船契约仲裁条款之法律分离效果/246
    三、载货证券上引置佣船契约仲裁条款之效力/250
    (一)英国实务/251
    (二)美国实务/254
    (三)法国之学说及判例/257
    (四)我国实务/258
    1.民国七十六年前/258 2.民国六十七年最高法院之决议及对其评论/260
    第五节 最高法院决议之应告终结(代结论)/271
    一、比较法上引置条款自一九六○年代以后法院对其效力态度改变/272
    二、载货证券签发时不可能以双方签名之形式存在,故不宜以之决定其上仲裁条款记载效立之基础/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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