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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大纲(2000年修订本)
    编号:1797
    书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大纲(2000年修订本)
    作者:曾宪义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0年4月
    入库时间:2002-5-17
    定价:16.5
    该书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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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目录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大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大纲》
    全国法律硕士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大纲
    (2000年修订本)
    总 主 编 曾宪义
    副总主编 赵秉志 霍宪丹 李 军
    法律出版社
    ISBN 7—5036—2376—4

    2000年修订本说明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
    目标的新型硕士学位。我国自1995年建立,1996年正式开始招生,
    目前有资格招收培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单位有中国人民大
    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
    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
    门大学、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
    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
    湘津大学等22所高等院校。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有两种类型:一是
    每年1月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同时进行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育入学考试,按教育部规定这种类型自2000年起不再招收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而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
    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二是每
    年5—6月进行入学考试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主要对
    象为政法实务部门的实际工作者,考生须具有本科学历(法律专业
    与非法律专业不限)。上述两类考生的入学考试科目相同,即均为政
    治理论(文)、外语、民法学、刑法学、综合考试(合法学基础理论、
    宪法、中国法制史)五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自2000年起,上述
    两类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考试试行全国统考或全国
    试点单位联考:其中,前述第一类考生的政治理论(文)和外语考
    试参加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民法学、刑法学和
    综合考试等专业课考试参加全国22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
    的联合考试;前述第二类考生的五门考试科目均参加全国试点单位
    的联考。
    为配合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入学考试方式的改进,经国
    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决
    定再次修订考试大纲和考试教程。考试大纲和考试教程的修订工作
    自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宪义教授领导,由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织,并委托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赵秉志教授具体负责。鉴于
    甲书时间紧迫,为年证修订工作及时完成和便于协调,各科修订工
    作委托下列同志负责:政治理论——汪永祥教授;民法学——王利
    明教授、姚欢庆讲师;刑法学——赵秉志教授、赫兴旺博士;综合
    课——张曙光副教授(法学基础理论)、韩大元教授、郑定教授(中
    国法制史)。英语未作修改。修订工作先由各科分工进行,最后由正
    副总主编统审定稿。这次修订注意反映了国家政治与法治的新发展
    和各有关学科的新进展。经修订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程主要适用于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入学考试,是这类考生所参加的全国
    试点单位联考科目的考试范围和复习、考试的依据;同时,也可供
    非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参考。
    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对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关心,对参加
    本《考试大纲》和《考试教程》编写与修订工作的各位专家学者认
    真负责的工作,对法律出版社及时、高质量的编辑、出版工作,表
    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热诚地希望和权愿广大考全能够通过考试,顺利攻读法律
    硕士专业学位。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
    2000年1月

    1998年修订本说明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和复
    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年4月第13次会议
    决定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第14次会议改称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成立了全国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专家指导小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1995年发出《关
    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1996年起,在中国
    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
    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等八所高等院校试办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规范招生工作和保证招生质量,全
    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家指导小组曾于1995年组织有关专家学者
    编写了《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大纲(试用)》,之后,又于
    1996年和1997年组织八所试点院校的有关专家学者正式编写出版
    了《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大纲》(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大纲暨考试
    教程(刑法学科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法律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招生以来,法律实务部门、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方面的
    考生报考踊跃,八所试点院校每年都择优录取了数百名法律硕士专
    业学位研究生,但从总体主讲,其招生规模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进程中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仍有很大的差距。
    为提高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保障法律硕士专业学
    位教育工作健康、顺利发展,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社会进步和依法
    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1996年年底以
    来,国家有关部门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作出了三项重要的改革
    和完善举措:其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司法部于1997年11月10
    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
    决定从1998年开始在全国各有关试点院校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工作。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最
    高人民法院教育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部教育局、司法
    部法学教育司又于1998年1月25日联合发出了 《关于做好一九九
    八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工作的通知》,对1998年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和考试的各项二作作了具体
    规定和要求。其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1997年12月批准南
    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五
    所高等院校为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从而使全国的法律
    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增加到十三所院校,使试点单位的地区布局
    更加趋于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进一步发
    展的需要。其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司法部1997
    年12月22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成立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
    导委员会的通知》,在原来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家指导小组的
    基础上,成立了更高层次、更具权威性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
    育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委员是在有关单位和专家推荐的基础上,由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选聘,包括国家教育
    主管部门和国家政法部门的领导,全国试点单位的领导;’著名学者
    和法律部门的代表共20余人;司法部肖扬部长任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为曾宪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顾海良教授(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副
    主任)和怀效锋教授(司法部法学教育司司长)。同时聘请王叔文教
    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
    国法学会副会长)和高铭暄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为顾
    问。该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指
    导下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指
    导、协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加强高等院校与法律部
    门的联系;开展法律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
    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途径.努力促进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
    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设在司法部法学教
    育司)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入学考试工作。
    国家主管部门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
    1996年试点以‘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和培养王作进行了认真
    总结,为统一录取标准,保证招生质量,提高培养水平,决定自1998
    年起,取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中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考生
    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考生考试科目不同的规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考试科目统一改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考生入学考试的科目,即:政
    治理论、英语、民法学、刑法学、综合考试(合法学基础理论、宪
    法学、中国法制史)。‘同时决定, 自1998年起,在职攻读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所有试点院校统一的入学联合考试,由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统一组织实施。根据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推荐报考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的考生除政治理论课由各试点院校自行面试以外,其余科目均实行
    由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统一组织的全国试
    点院校入学联合考试。今后,视条件具备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
    招生入学考试需将按此精神实行全国联考。
    为配合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招生考试科目的调整和考试
    方式的改进.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
    导委员会研究、决定修订考试大纲和考试教程。考试大纲和考试教
    程的修订工作由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曾宪义教授领导,由指导委员会
    秘书处组织,并委托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赵秉志教授具体负
    责。由于用书时间紧迫,为保证修订工作按时完成和便于协调,这
    次考试大纲和考试教程各科的修订工作委托下列同志负责:政治理
    论——汪永样教授;民法学———姚辉副教授;刑法学——赵秉志教
    授、赫兴旺博士;综合课——张呀光副教授(法学基础理论)、韩大
    元副教授(宪法)、郑定教授(中国法制史)。英语则暂未作修改。这
    次考试大纲和考试教程的修订,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
    表大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并且注意
    在原来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程》的基础上,以国家现行的法
    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论述各有关学科成熟的和通行的基本知识与
    基本理论,适当反映各有关学科的新进展。这次考试大纲和考试教
    程的修订先由各科负责修订者修改.再由编辑部编辑整合,尔后由
    正副总主编统审,最后交付出版。《考试大纲》单独成册;《考试教
    程》则分为上、下卷,上卷为政治理论、英语、综合课第一、二部
    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下卷为综合课第三部分(中国法制史)、
    民法学、刑法学。
    《考试大纲》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入学考试命题的依
    据,《考试教程》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入学考试命题的范围
    和答题的依据。修订后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程》既适用于面
    向全社会各类考生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
    也适用于面向法律界考生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入学
    考试(包括由各院校自行组织面试的政治理论课)。考生应将本《考
    试大纲》和《考试教程》结合使用。本《考试大纲》和《考试教
    程》在使用中如有问题,敬主及时反馈.以便及时纠正、弥补并在
    将来修正。
    最后,衷心感谢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关心,感谢国家政
    法领导机关和各试点院校的支持,威望参加本《考试大纲》和《考
    试教程》编写与修订的各位专家学者认真负责的编写、修订工作,感
    谢法律出版社高速度、高质量的编辑、出版工作。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
    1998年2月

    目 录
    第一编 政治理论考试大纲
    导 论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第一章 无产阶级政党世界观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和党的思想路线
    第二章 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和社会主义本质
    第三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第四章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第五章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战略
    第六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和发展动力
    第七章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
    第八章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
    第九章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章 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和领导核心
    附 录 政治理论课考试样题
    第二编 英语考试大纲
    一、考试要求
    二、考试内容
    三、考试题型、时间和计分
    附 录 英语考试样卷和答案
    第三编 综合课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二章 法的作用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第四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第五柬 社会主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六童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治
    第八章 法的创制
    第九章 法律规范
    第十章 法的体系
    第十一章 法的渊源
    第十二章 法的实施
    第十三章 法律关系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十五章 法律解释
    第二部分 宪 法 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原理
    第二章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十二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四编 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合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九章 所有权
    第十章 他物权
    第十一章共有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十四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十五章 合同的一般原理
    第十六章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 人身权概述
    第十八章 人格权
    第十九章 身份权
    第二十章 著作权
    第二十一章专利权
    第二十二章商标权
    第二十三窜 继承的概述
    第二十四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五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二十六章 遗赠扶养协议
    第二十七章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八章 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十九章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
    第三十章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章 侵权损害赔偿
    第三十二章 诉讼时效概述
    第三十三章 诉讼时效的规则
    附录 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要点
    第五编 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三窜 犯罪构成要件
    第四章 犯罪形态
    第五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六章 刑罚概说
    第七章量刑
    第八章 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制度
    第九章 罪刑各论概述
    第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四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第十八章 渎职罪
    第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 录 刑法考试样卷及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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