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17912
- 书名:经济法学
- 作者:谭玲
- 出版社:中国检察
- 出版时间:2005年3月
- 入库时间:2005-3-27
- 定价:35
图书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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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和我国加入WTo成员国行列,
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客观需要和wTo规则要求的法律制度显得愈益重要。
现阶段,我国立法活动异常活跃,新法制定、旧法修正、法律整合、法规整理
此起彼伏,一派生机勃勃、春意盎然的景象。其中,有关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
规制方面的立法活动,更是整个立法的重中之重。客观地说,跨入二十一世纪
以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行政规章,修改篇幅之大、涉及范围之
广、配套内容之多,实为少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地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和
指导性判例,对实务操作进行引导。2005年到来之际,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
立法活动和法律整理活动更加频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日臻完
善。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活动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理应适时反映不
断发展变化的特定经济关系。因为,这一特定经济关系构成经济法最基本的问
题,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以来存在国家经济协
调关系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关系说、普遍经济利益说等学说。我们总结和评
析各种学说的利弊后认为,根据现行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状况,将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界定为“民法无力解决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具有
一定的现实意义。这一定位包括两层意思:第一,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
应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作为一种财产关系,其范围是非常广
泛的,可能是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调整对象,其中尤以与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最为接近;但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既非完全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经济关系,亦非民法足以调整的经济关系,而是民法无力解决的、需要国家干
预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存在于市场运行之
中。市场运行是市场按照自身运行机制运转的过程,市场运行机制以价格机制
为核心、以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
发生于市场运行之中,但同时仅靠市场自身机制并不能有效调节,即市场对于
这部分经济关系出现了调节失灵。因此,经济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矫治和纠正失
灵的市场,使其回复到合理、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发
挥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的相互协调作用,以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不
断健康发展。
经济法在调整特定经济关系时,应当严格遵循适度干预、公平竞争和公共
利益维护的基本原则。适度干预要求国家干预是有限干预而非全面干预,干预
的效果是促进经济发展而非阻碍经济发展;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平等竞争、自由
竞争、善意竞争和诚实竞争;公共利益维护要求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协调
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相互利益关系。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
守法活动,以及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的学科,应当全面、完整反映调
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立法意义和理论依据。为了实现这一
目标,我们运用法学基本原理,分析现行立法利弊,对经济法学的基础知识、
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予以诠释;通过观点介绍、争议评析、中外比较的方式,
寻求晦涩法律条文中的立法思想和法律精神。为此,我们重新审视和总结了以
往的立法经验,针对经济法学的教学目标和要求,集思广益,采用全面阐释、
重点分析、客观评价、焦点选择、实务演练的方式进行编撰,适于法学专业和
其他各专业学生学习、研究之用。
本教材由谭玲担任主编,并负责全书的统稿、定稿工作。作者具体分工如
下(按撰写章节先后顺序排列):
谭玲:导言、第一章、第二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十四章;
常廷彬:第三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
胡丹缨:第四章;
谭冰涛:第五章、第十二章;
易军:第六章;
何晓平:第七章;
范湘凌: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
本教材在撰写过程中,参阅了部分专家、学者和同行的成果(详见主要参
考文献)。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由于水平所限,如有错漏之处敬请各位学者见谅并赐教。
总计3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