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1717
- 书名:海商法比较研究
- 作者:沈木珠
- 出版社:政法大学
- 出版时间:1998年4月
- 入库时间:2002-5-17
- 定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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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我国海商法为主线,以我国现行海事法规和我国参加、认可的国际航运公约和惯例为依据,联系我国尚未参加、认可的重要国际航运公约、惯例,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进行论述,并就海商法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纵向的综合性比较研究。
序
海商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在航运发达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历史,然而,在我国它还显得很年轻。近一二十年,我国海商法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海商法研究队伍也在一天天壮大,这是十分令人欣喜的。沈木珠同志就是这支年轻的海商法学术队伍中涌现的一名“新秀”。
沈木珠同志撰写的《海商法比较研究》一书是我国第一部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系统地论述各主要海运国家海商法的学术著作,这部书是沈木珠同志多年来潜心研究的成果。全书以我国海商法为主线,以我国现行海事法规和我国参加、认可的国际航运公约和惯例为依据、联系我国尚未参加、认可的重要国际航运公约、惯例,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进行论述,并就海商法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纵向和横向的综合性比较研究。
《海商法比较研究》一书的出版,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海事法律制度,无疑具有着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尽管我可以从中找出一些“有懈可击”的地方,但作者敢于探索的勇气是值得称道的。我国海商法园地中只有用这种敢于探索的勇气去浇灌,才能在这块沃土上开出更多的灿烂的花朵!
我与沈木珠同志未曾见过面,仅从她的经历、从著作的字里行间,使我感受到她是一位勤奋、聪慧的青年人。我非常欣赏她敏捷的思维和锲而不舍的精神,深为她这种精神所感动,值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海商法比较研究》之际,是以提笔为序。
司玉琢
1997年11月28日
前言
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海商法进行比较研究,是我10年前就萌发的愿望。1987年,我写作《海商法新论》一书时,就打算日后写作比较海商法。那时候,只凭一股热情,当然也藉着自己外语专业的一点优势,根本不知道外国海商法学科之古老,其研究资料之浩瀚,简直到了令人望而却步的程度。后来,由于教学上的需要,我转向研究中国涉外经济法,而比较海商法的研究,便拖延了下来,直到1995年,在向国家教委申报出国访问学者研究选题时,我才系统地提出海商法比较研究的计划。
我是一个农家女,自小在山区长大,对大海的感觉,既神秘又充满幻想,我向往大海的胸襟,喜欢大海的深邃,希望探究海上发生的每一件事情,这就是所谓的初生牛犊不怕虎吧。我根本没想到,喜欢大海,对海事感兴趣,与研究比较海商法,可绝对不是一步甚至十步之遥。
1991年,我曾作为我国法学青年访问学者应美国新闻署邀请考察了美国八州九城,接触了不少法律界人士,当时我对海商法的资料已经特别留意,但对比较研究并没有产生特别困难有感觉。去年,当我怀着轻松而自信的心情走进在世界海商法研究具有一定影响、地位特殊的英国南安普敦大学法学院,看着校、院图书馆那一排排大型书架上不计其数的资料时,不禁哑然失笑,我在国内积累了十几年的资料,与海商法发源地的英国的海商法资料相比,使我很快纠正了自己原来的一些想法。
大量的资料既使我感到心情沉重,也使我感到兴奋。我用最快的速度查阅了所有资料的书名,想找一本比较研究方面的专著作为参考,但未能如愿。我的导师Robert Grime教授对我说,海商法比较研究难度大,任务艰巨,但意义重大。我原来认为到英国访问,我的主要工作不外是订正和补充资料,但到达的第二天便明白,我的研究必须从头开始。
拙作从列出提纲到完稿,前后用了3年时间。在写作中,我特别注意搜集和采用国际上最新的第一手资料。我认真阅读了英、美等国近年的一批海商法专著,翻译了主要国家的海商法规,订正了许多我原来搜集的由于翻译或引文造成错误甚至是岐义的资料。我参考的许多书籍均为英国近年出版的海商法原著,引用的案例多译自英国《劳氏法律报告》 (Lioyd's Law Reports),论述的国际惯例、规则、标准合同格式和保险条款等均为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最新资料,如《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199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ep Rules, 1994)、 《1994年统一杂货租船合同》(GENCON94)、《1993年纽约土产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NYPE93)、《1995年劳氏救助合同》(LOF 95)、《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TCH 95)等。
其次,注意立足国内,以我为主进行纵横比较。书中以现行的中国海商法典为主线,以我国公布、实施的国内海商法律、法规和参加、认可的国际航运公约和惯例为依据,联系我国尚未参加、认可的重要的国际航运公约、惯例,结合国内外的司法实践进行论述,并就海商法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纵向和横向的综合性比较。如美国定期租船合同之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之间,提单公约之间,油污责任公约之间等的比较;提单公约与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救助公约与中国海上救助法,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北京理算规则,责任限制公约与中国海商法,中国与英国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与英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1992年责任公约与美国1990年油污法,船舶保险与货物保险的比较等等。通过比较,得出了一些结论和受到了启迪。
此外,我在写作中还有目的地选择和翻译了一批著名海商法案例,并根据需要适当引用,以求有助于读者对有关海商法理论的理解。书中引用的案例有19世纪的,也有本世纪90年代的,且多为英国上议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它们为不同时期的海商法理论作出了权威性的解释,并为国际海商法重要原则和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立法依据,推动了海商法的发展。这些案例主要涉及提单、租船合同、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方面。近期的许多案例均反映了海商法发展的新动向。
海商法比较研究的选题得到了英国南安普敦大学法学院学者们的重视,在资料借阅、复制待方面,他们为我提供了方便。在本书写作中,我得到了法学院海商法学教授Robert Grime先生的热心和有效的指导,得到了法学院海商法研究所研究助理Dott .Raffaella Bondolies小姐和James King 先生的真诚协作与支持。当我在英国将本书内容提要和纲目寄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时,得到了总编辑率蕴铤先生的充分肯定和有益的指导。特别是,国内外海商法界享盛誉的著名海商法专家司玉琢教授在百忙中拨冗通读拙作,欣然作序,并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给予我莫大鼓励。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深深的祝福。
拙作成书匆匆,研究未能深入,更未能向更多专家请教,兼之本人学识浅薄,书中误廖和纰漏定然不少,希望读者不吝赐教。
沈木珠
1997年9月于英国南安普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