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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2)
    编号:15083
    书名: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2)
    作者:袁裕来
    出版社:中国检察
    出版时间:2004年7月
    入库时间:2004-7-26
    定价:26
    该书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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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无照经营,究竟谁说了算? / 1
    “民”不敢告“官”的心理,尽管在很多时候是自己
    吓自己,但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因此,我所代理的行政
    案件委托人相当一部分是‘‘官”的朋友。当官的比谁都
    清楚,只要确实在法律上说得通的,民告官并没有想像
    的那么艰难。
    这起“民告官”就是这样:先是‘‘官’’跟我打了招
    呼,然后“民”来到了我的办公室。这个普普通通的老
    百姓当然不会想到,他的边角料官司居然会牵涉到地方
    性法规、行政法规以及法律之间的是是非非。
    “逼”被告承认事实/32
    法院是完全按照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认定事实的,法院
    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两回事;而行政投诉,当事人则
    只需提供证据线索就可以了,在行政投诉后,行政机关则
    具有查清客观确实的责任,认定的事实必须尽量与客观事
    实相一致。因此,行政途径有时能够出其不意地助民事诉
    讼一臂之力。
    异地经营:无证经营?/40
    本篇办案手记,读起来是别有一种滋味的。我对这起

    案件的代理工作是全程式的,从药监局向当事人履行告知
    义务时起,我开始介入,直到案件的最后了结。这种情
    况,在这本手记里是惟一的,在实践之中也很少碰到。
    另样的童工/57
    说起童工,就会不由自主地想到著名作家夏衍的
    《包身工》。《包身工》所讲的是“万恶的旧社会”里发生
    的故事。然而,童工现象在现代社会也仍然存在。然而,
    本案的童工却是另一种情形。
    “我爸爸是在遣送站失踪的”/78
    本案发生在一个非常特殊的时间里。2003年3月在
    广州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孙志刚事件”。由于新闻媒体的
    轮番轰炸,人们一提到“收容遣送”、“遣送站”等概念,
    就会义愤填膺,大有非得吐上几口唾液,不足以表达自
    己的正义感之势。而许许多多记者更是千方百计地寻找
    着这方面的题材,以期达到“淋漓尽致”的境界。本案
    的故事恰恰发生在此期间,遣送站处于什么境地自然就
    不言而喻了。
    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106
    第二天,老董带来了当事人,我一看是代课教师,
    要求解决老有所养问题。两年前,这些代课教师曾经找
    过我,还托了我熟悉的一个中学比我低一届的校友,
    ……大概是看到我又准备回绝他们,王老师和张老师抢
    先开了口:“袁律师,这次我们已经有了很多证据。”
    前夫诽谤前妻/119
    从“不予立案”到“拘留10天”

    前夫诽谤前妻,派出所居然不予立案。经过我的工
    作,却又作出了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留置盘问”是否合法/124
    这是一个二审案件。民告官,代理一审很难;代理
    二审更难,尤其是在行政机关一审取得胜诉的情况下
    想要改判,二审法院既要承受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又
    不能不考虑与下级法院的关系。但一听是有关“留置”
    方面的,我便满口答应见一见当事人。我对公安机关的
    留置盘问措施合法性的关注,已经有好几个年头了。
    这是2003年我承办的行政案件中,惟一没有能够为
    当事人争取到任何利益的案件。
    “罚款200元”与“拘留7天”/ 157
    双方打架斗殴,互致轻伤,但受到的处罚却是:一
    方罚款200元,另一方治安拘留7天。行政争议由此形
    成。
    没有保障的律师会见权/162
    应该说,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
    却发生了不普通的事情。我们两个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
    罪嫌疑人遭拒绝,一怒之下将公安机关推上了被告席。
    案件在全国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造成了不小影响。
    艺术品展销会为何流产/203
    被称为“在宁波乃至全国均属空前”的艺术品展销
    会,不幸“轰轰烈烈”地流产,因而引发了一场行政纠
    纷。行政纠纷涉及的是非对错,应该说是十分清楚的,
    但法院的审理却是大费周折:法律常常对某些浅显的问

    题反而缺乏明确的规定。
    谁有权拆迁厂房/227
    西郊厂承租房屋面临拆迁,按照法律依据能够得到
    一定补偿,在与房屋所有权人、拆迁单位无法沟通的情
    况下.小张他们想找拆迁人商量。因为拆迁补偿费是应
    该由拆迁人支付的。可是,却没有人能够告诉他们本案
    的拆迁人到底是谁?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本案中存在两
    张拆迁许可证。
    承租人索要拆迁补偿
    拆迁主管部门再三推诿/241
    众所周知,拆迁人、房屋所有人、承租人都是拆迁
    当事人,拆迁补偿协议应该由三方当事人共同签订。可
    是,本案的房屋所有人和拆迁人却撇开承租人签订了协
    议,所有人并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费。于是,发生了拆
    迁补偿纠纷。这样的纠纷并不奇怪,奇怪的是,承租人
    一而再再而三地申请裁决,拆迁主管部门却怎么也不肯
    裁决。
    龚老汉的维权之路/260
    2002年2月,因为建造高速公路,龚老汉居住的房
    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可是,去领取拆迁补偿时,却
    发现儿子和媳妇早在五年前离婚时,就将这套房屋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媳妇并已经领取了拆迁补偿
    费。龚老汉却认为,房屋是他们老两口的财产。龚老汉
    决定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不过,维权之路有点怪:龚老
    汉先后三次返回事情的起点。

    杭州湾大桥,是世界上最长的跨海大桥,它的建设举
    世瞩目。这样的工程,在宁波市、浙江省具有多大影响是
    可想而知的。代理民告官案件有一定的风险,在我国现阶
    段依然是一个不能不承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涉及这样的工
    程,律师当然就必须承担更大的风险。代理本案的过程
    中,我接到过不少朋友的忠告,“代理这样的案件,可要
    小心”。我衷心感谢朋友们的关心。应该说,我的代理工
    作确实给政府带来了一些麻烦。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同时
    避免了一些事情的发生,总的来说是帮了政府的忙。
    户口迁入小城镇之后/301
    宁波市大榭岛一户人家从农村迁入了小城镇。仅仅
    五个月后,他们留在农村的承包地被征用了,国土资源
    部门认为他们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出,失去了享受安置
    补助费的资格。为此,这家人认为,他们虽然户口迁入
    了城镇,但依然承包着土地,依法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
    土地被征用,安置补助费应该以是否依然承包着土地,
    还是应该以是否依然是农业人口为标准进行发放?
    每亩地200元?/320
    鄞州区在各方面,不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法治的建
    设,都是比较领先的。可是,有一天,鄞州区塘溪镇邹溪
    村的农户告诉我,他们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却只得到了每
    亩地200元的补偿费。可是,早在1999年,宁波市人民政
    府《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劳动力安置暂行规定》(甬政
    发[1999]107号)就规定,鄞州区土地补偿费:21000~
    3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6000—15000元/人;青苗补偿

    费:粮食作物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800~1000元/亩,
    鄞州区也应该差不多。
    采石场的命运/337
    养猪场的母猪流产,养猪大户认为是采石场、建材
    厂、石料加工场产生的噪音等污染引起的。不过,养猪场
    告状的对象不是产生污染的几家单位,而是先后将工商
    局、矿管处、环保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吊销这几家
    单位颁发的许可证及其营业执照。三个政府部门都竭力主
    张,采石场的存在是完全合法的。养猪场获得补偿之后,
    撤回了起诉。这仅仅是故事的上半部分。可是,没过多久
    政府部门却又说采石场的存在是不合法的,决定关闭采石
    场。这是故事的下半部分。
    我先后两次代理相对人,对发生的一切有着深入的了
    解,有种啼笑皆非的感觉。本案曾引起了新闻界的广泛兴
    趣。
    一次拆迁引发8起连环行政案/367
    十几个嘉兴的农民在浙江法制报上看到有关我办理
    行政案件的报道之后,找到了我。他们的房屋被拆迁,
    要求一个合理的赔偿。谁也没有料到,后来我竞然带领
    他们在半年打了8起民告官官司。政府有关部门称领头
    的老朱像法轮功分子一样难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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