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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公民(公法译丛)
    编号:14818
    书名:论公民(公法译丛)
    作者:[英]霍布斯
    出版社:贵州人民
    出版时间:2003年1月
    入库时间:2004-6-22
    定价:25
    该书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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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目录

    目 录
    献辞——哲学原理:公民001
    致读者的前言006
    第一部分自 由
    第一章 论不存在公民社会时人的状态003
    导论——公民社会始于相互恐惧——人天生彼此平等——
    彼此为害的意志是从哪里出现的——才能比较产生的冲突
    ——不只一人想要同一物而产生的冲突——权利的定义
    ——实现某个目的的权利赋予了采取必要手段的权利——
    根据自然法,每个人是他为自我保存采取什么手段的裁决
    者——根据自然法,所有东西属于所有人——所有人对所
    有东西的权利是没有用的——人在社会之外的状态是战
    争。战争与和平的定义——战争与人的保存不相容——根
    据自然法,可以迫使任何受制于别人的权力的人为未来的
    服从提供保证——自然的指令是要寻求和平
    第二章 论契约的自然法014
    自然法不是人与人的协议,而是理性的指令——自然的基
    本法则是:如果和平可得的话,就寻求和平;如果和平不可
    得,就寻求保护自己——自然的第一条特殊法则是不能保
    持对所有事物的权利——放弃某种权利并加以转让——接
    受的意志是权利的转让所必需的——只有指涉当前的言词
    才可能实现权利转让——如果意志存在其他的表示,指涉
    未来的言词有助于实现权利的转让——在免费捐赠中,权
    利不是由指涉未来的言词所转让的——契约和协议的定义
    ——_在协议中,权利是经由指涉未来的言词而转让的——
    相互信任的协议在自然状态下是失败的、无效的;但在国家
    中则不然——人们不可能与动物达成协议,也不可能在未
    得启示的情况下与上帝达成协议——人们也不能对上帝起
    誓——协议所施加的义务不能超过一个人的最大努力——
    放弃协议的方式——因为对死的恐惧而作的承诺在自然状
    态下是无效的——一个与前定的协议发生冲突的协议是无
    效的——一个不能阻止企图对人进行身体伤害的协议是无
    效的——一个指控自己的协议是无效的——誓言的定义
    ——誓言应该按照适用于发誓方的语式来表达——起誓对
    义务无所增益,它源自协议——只有在违背协议的行为可
    以被挽回或违背协议会被上帝惩罚的情况下,才要求起誓
    第三章 论自然法的其他法则026
    自然的第二条法则是信守协议——人必须毫无例外地信守
    与所有人的协议——什么是背信——我们只会对与我们有
    协议关系的人背信——人的正义与行为的正义的差别——
    交换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的差别——不可能对表示赞同的
    一方背信——自然的第三条法则,论忘恩负义——自然的
    第四条法则是每个人都应该体谅——自然的第五条法则,
    论宽恕——自然的第六条法则,惩罚只涉及未来——自然
    的第七条法则,反对侮辱人——自然的第八条法则,反对骄
    傲——自然的第九条法则,论谦逊——自然的第十条法则,
    论公道或反对歧视——自然的第十一条法则,对物的共同
    拥有——自然的第十二条法则,抽签分割物品——自然的
    第十三条法则,论长子继承制和先占权——自然的第十四
    条法则,论对和平调停者的豁免——自然的第十五条法则,
    任命一个裁决者——自然的第十六条法则,谁也不能在自
    己的案例中充当裁决者——自然的第十七条法则,裁决者
    不应当期望从待裁决的双方获取回报——自然的第十八条
    法则,论证人——自然的第十九条法则,不能与裁决者有协
    议关系——自然的第二十条法则,反对醉酒和妨碍理智运
    用的行为——我们赖以立刻确定我们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自
    然法的规则——自然法所起的义务作用只存在于内心的法
    庭中——与法律一致的行动有时也会违背自然法——自然
    法是不可改变的——无论谁,只要努力地去实现自然法,他
    就是正义者——自然法与道德法是一致的——为什么我们
    对自然法的描述与哲学家对美德的教诲是不同的——除开
    《圣经》上的教义之外,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第四章 自然法是神的律法042
    自然法和道德法是神的律法——这个总体性的问题在《圣
    经》中的证明——与自然法相关的特殊性问题,论寻求和平
    ——就第一条自然法而言,论废除对所有事物共同的占有
    权——就第二条自然法而言,信守诺言——就第三条自然
    法而言,论感恩图报——就第四条自然法而言,论体谅——
    就第五条自然法而言.论宽恕——就第六条自然法而言,惩
    罚只涉及未来——就第七条自然法而言,反对侮辱——就
    第八条自然法而言,反对骄傲——就第九条自然法而言,论
    谦逊——就第十条自然法而言,反对歧视——就第十一条
    自然法而言,论共同拥有无法被分割的东西——就第十二
    条自然法而言,论抽签分配东西——就第十五条自然法而
    言,论确定裁决者——就第十七条自然法而言,裁决者不应
    当为裁决接受好处——就第十八条自然法而言,论证人
    ——就第二十条自然法而言,反对醉酒——就我们的说明
    而言,自然法是永恒的——自然法是良心的事——自然法
    是容易遵守的——可以立刻被用来确定某件事物是否违背
    了自然法的规则——基督教的律法就是自然法

    第二部分统 治
    第五章 论国家的起因和产生053
    自然法并不足以保存和平——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是沉默
    的——自然法离不开安全,而安全在于多数人的认同——
    多数人的认同并不足以稳固到保障和平持续的地步——为
    什么对有些不能言说的动物的统治仅仅在于达成一致,而
    对人的统治则不然——人与人实现和平所要求的,不仅仅
    是一致,而且是联盟——联盟是什么——在一个联盟中,所
    有人的权利都被转让给某一个人或会议——国家是什么
    ——法人是什么——掌握主权者是什么,臣民是什么——
    两种国家:自然的;设计的
    第六章 论掌握着国家主权的会议或个人的权利060
    国家之外的某个人群不会存在什么权利,也不会有不出自
    个人同意的行动——国家发端于多数人同意的权利——每
    个人只要他的安全还没有被保障,他就保留着按照自己意
    志去自卫的权利——强制性权威对安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司法权是什么——司法权在掌握主权的人的手里——
    战争权同样如此——审判权也如此——立法权也如此——
    国家的大臣和地方官员的任命权也如此——对各种学说的
    审查权也如此——无论他做什么,都有豁免权——公民授
    予了他绝对的权力,而服从的范围取决于他——他不受民
    法的约束——无人有反对主权者的权利——人们从民法中
    可以确定,偷盗、谋杀、奸淫和背信是什么——那些建立了
    一个谁在其中都没有绝对权力的国家的人的看法——主权
    的标志——如果在国家和人之间作比较,那么,主权者对国
    家的意义就好比心脏对人的意义——主权不可能由那些订
    立了协议的人的同意而被合法解除
    第七章 论国家的三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076
    只有三种类型的国家: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寡头制
    并不是一种与贵族制有别的国家形式,而无政府状态完全
    不是一种国家形式——僭主制并不是一种与合法的君主制
    有别的国家形式——没有哪种国家形式是上面这三种形式
    的混合——除非聚会议事的固定时间和地点确定下来,民
    主制才不致解体——在民主制中,一次聚会与另一次聚会
    之间的间隔必须很短暂,否则主权就得在间隔时期交给某
    个人去运用——在民主制中,个人彼此立约听从人民的意
    见,而人民本身不对任何人负有义务——贵族制是通过什
    么行动建立起来的——在贵族制中,贵族并不立约,他们也
    不对任何公民或全体人民负有义务——定期的会议对贵族
    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什么行动建立君主制——君主接受
    权力的前提并不是要受制于与谁的协议——在君主的位置
    上总是可以去做任何对统治来说必要的事情——当国家和
    公民不能彼此尽职时,是什么性质的罪过、谁要对此负责
    ——一个没有附加任何时间条件而被挑选出来的君主,他
    可以选择自己的继位者——论在位时间有限的君主——只
    要君主保留着统治的权力,君主的任何承诺都不能被看成
    是他已转让了使用对统治来说必不可少的手段的权利——
    一个公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再作为一个臣民
    第八章 论主人对奴隶的权利088
    主人和奴隶是什么——在信任的基础上享有自然自由的奴
    隶与工棚奴隶或坐牢的奴隶或带镣铐的奴隶的差别——奴
    隶的义务来自他主人给他的体力自由——被囚的奴隶不受
    与主人所订协议的约束——奴隶无财产权,主人反之——
    主人可以卖奴隶,或按主人的意志将奴隶处理给某人——
    主人不会对奴隶背信——主人的主人是他奴隶的主人——
    奴隶解放的方式——对动物的支配遵从的是自然法
    第九章 论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兼论世袭制王国093
    父亲的支配权并不来自代——对孩子的支配属于首先对他
    们行使权威的人——对孩子的支配一开始属于母亲——被
    遗弃的孩子属于救他的人——既是公民个人的又是主权者
    的孩子属于主权者——在谁也不统治谁的两性结合体中,
    孩子属于母亲,除非另有协议或民法决定的——孩子之服
    从父亲如同奴隶之服从主人、公民之服从国家一般——论
    归于父母和主人的荣耀——什么构成自由,以及公民和奴
    隶间的差别——世袭制王国对公民的权利与按约产生的王
    国对公民的权利相同——继承权的问题仅存在于君主制中
    ——君主可以凭借国家主权的意志来作决定——或者放
    弃,或者卖掉它——一个未留遗嘱的君主总被看成他希望
    他的继承人还是君主——他自己的一个孩子——男孩而非
    女孩——长子优先——如果他没有孩子的话,兄弟优先
    ——继承权的接续与权力的接续是同样的
    第十章 比较三类国家的弊端 102
    自然状态与公民状态的比较——对统治者和公民的利弊是
    相同的——对君主制的褒扬——仅仅因为一个人比其他人
    有更大的权力而反对一个人的统治是不公的——对那种认
    为国家不可能由有奴隶的主人构成的观点的驳斥——勒索
    在人民的统治下比在君主的统治下更甚——无辜的公民在
    君主之下比在人民之下更不易受罚——公民个人的自由在
    君主之下不比在人民之下少——不许公民参加公共事务的
    讨论,这对公民来说并非不利——因为多数人的无知,将政
    治事务托付给大规模的议事会是件坏事——因为雄辩——
    因为派系——因为法律的不稳定——因为缺乏谨慎——这
    些弊端是民主制内在的,因为人以其自然就喜欢被人誉为
    有洞察力——国家由孩子作王的弊端——军队将军的权威
    象征着君主制的优势——国家最好的状态是公民成为统治
    者的遗产的状态——贵族制离君主制越近,就越好;反之,
    则越糟
    第十一章 我们关于王权的说法,有《圣经》为证 115
    按约建立的国家源自人民的同意——决策和战争取决于主
    权者的意志——惩罚主权者不可能是合法的一——没有主
    权,就只有无政府状态而没有国家——奴隶和儿子完全服
    从主人和父母——《旧约》和《新约》中支持绝对权力的段落
    第十二章 论国家解体的内因 120
    对好坏的判断属于个人,这是一种煽动叛乱的言论——臣
    民以服从君主为罪,这是一种煽动叛乱的言论——允许诛
    暴君,这是一种煽动叛乱的言论——主权者也要服从民法,
    这是一种煽动叛乱的言论——主权可以被分割,这是一种
    煽动叛乱的言论——信念和神圣不是通过学习和理性而得
    来的,而总是超自然地灌输和启发给人的,这是一种煽动叛
    乱的言论——公民个人对他们的东西有绝对的产权或所有
    权,这是一种煽动叛乱的言论——人不知道人民和人群的
    差别就易导致叛乱——无论所征的税是多么的正义和必
    要,人都要抱怨,这易导致叛乱——出人头地的希望易导致
    叛乱——冒险成功的希望易导致叛乱——}f发叛乱所必不
    可少的特性是缺乏智慧的雄辩——平民的愚蠢和野心家的
    雄辩是如何共同谋划使国家解体的
    第十三章 论运用主权的人的义务 132
    主权的权利不同于对主权的运用——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
    法律——统治者的义务是照顾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而不是
    这个那个入的个人利益——安全意味着所有的好处——君
    主是否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心灵安全的问题,这一点按照君
    主自己的良知来行事似乎对他们是最好的——什么构成人
    民的安全——情报人员是国防所必需的——在和平时期准
    备好战士、武器、工事和钱财,这对人民的防卫来说也是必
    需的——在公民原理上正确地引导公民是保存和平所必需
    的——将公共负担公平分摊有助于保存和平——税收额的
    确定应该与每个人的消费量而非占有量挂钩,这当然是公
    平的——对有野心的人保持警惕,这是有利和平的——对
    派系的瓦解——公民的富足是法律所支持的,法律鼓励赚
    钱的技能并抑制支出——应该由法律来决定的仅仅是公民
    和国家的利益所要求的——对人施加的惩罚不应该超出明
    确说明的法律——应该对那些反对腐败的法官的公民进行
    平反
    第十四章 论法与罪 144
    法律如何不同于建议——法律如何不同于协议——法律如
    何不同于权利——法可分成神的法和人的法,而神的法可
    分为自然法与实定法,自然法又可分为个体的法和国家的
    法——人的法即民法可分为神圣的和世俗的——分成分配
    法和刑法——分配法和刑法不是法律的种类而是法律的组
    成部分——惩罚可以被理解成附着在每种法律上面的——
    十诫中关于孝顺父母、杀、淫、偷、伪证的戒律是民法——民
    法对任何违背自然法的事情下指令都是不可能的——法律
    必不可少的是法律及其立法者为人所知——立法者是如何
    被承认的——要使法律被了解,公布和解释是必不可少的
    ——民法可分为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自然法不是成文
    法。法学家的反应以及习惯并不是法本身,而只是得到了
    主权者的同意(才成为法)——“罪”这个词最宽泛的意义
    ——罪的定义——在弱者的罪和坏人的罪之间的差别——
    无神论是一种什么罪——大逆不道罪是一种什么罪——在
    大逆不道罪中,被违反的并不是民法而是自然法——因此,
    它不受统治权的惩罚,而受战争权的惩罚——在积极的和
    消极的服从之间作区分是不对的

    第三部分宗 教
    第十五章 论自然形成的上帝之国 163
    下文的打算——上帝统治谁——上帝三言:理性、启示和预
    言——上帝之国的两重性:自然的国和先知的国——上帝
    的统治权源于他的全能——这是《圣经》得出的看法——服
    从神的义务源于人类的弱点——自然之国的上帝律法.已
    在第2、3章中列明——何为尊崇和崇拜——崇拜包括赞美
    和行动——有些崇拜是自然的,有些是任意的——有些是
    因为命令,有些是出于自发——崇拜的目的是什么——上
    帝属性的自然法是什么——使崇拜自然而然流露出的行动
    是什么——在神的自然之国,国家能依照它自身的考虑建
    立对神的崇拜——在仅仅是自然形成的上帝之国,一切律
    法的解释者是国家,即上帝之下握有主权的人或会议——
    打消一些疑虑——在神的自然之国里,何谓罪,何谓忤逆罪
    第十六章 论《旧约》建立的上帝之国 180
    真正的信仰是神利用亚伯拉罕建立的(迷信总是盛行于异
    邦)——根据神与亚当立的约,反驳在上的命令是受禁止的
    ——神和亚伯拉罕立约的形式——约书中包含着对神的承
    认,不仅如此,他还向亚伯拉罕显现自己——约束亚伯拉罕
    的律法,仅仅是自然法和行割礼的法——亚伯拉罕是给他
    的百姓解释神的话和全部律法的人——亚伯拉罕的臣民不
    能违抗他——神和希伯莱人在西奈山上立的约——从这时
    起,神的统治有了国的名称——神对犹太人施行的律法
    ——神的话是什么,它是如何被知道的——在犹太人中问
    记录下来白奇神之所言是什么——解释神之所言的权力,当
    摩西在世时,最高世俗权威集中在他手里——在约书亚时
    期,它集中在大祭司手里——直到扫罗王时代,它一直集中
    在大祭司手里——直到囚禁期,它属于列王——在囚禁期
    以后,它属于众祭司——在犹太人中间,否定神意和偶像崇
    拜是唯一的忤逆之罪;在其他事情上他们都服从自己的君

    第十七章 论《新约》建立的上帝之国 196
    关于基督神性的预言——关于基督受辱受难的预言——耶
    稣就是基督——《新约》所建立的上帝之国,不是作为基督
    的基督之国,而是作为上帝的基督之国——《新约》建立的
    上帝之国是天国,它始干审判日——基督在尘世的统治不
    是用权力而是用劝说,或者说是晓谕和劝告的统治——《新
    约>的许诺是双方的——除了规定圣事外,基督没有补充别
    的律法——‘‘。悔改”、“受洗”、“记住我的吩咐”,还有类似的
    规章,都不是律法——违法的罪要由世俗权威来规定——
    国家的和平与安全,也要由世俗权威来决定——世俗权威
    还要判断什么定义和推论是正确的——基督的职权是,传
    授道德,但不是把它作为公理,而是作为律法;传授所有那
    些不能被恰当地称为知识的事情——尘世和精神世界的区
    分——解释神的话有诸多方式——包含在《圣经》中的所有
    内容,并非全是基督教信仰的教规——《圣经》的合法解释
    者的话就是神的话——解释经文的权威与裁决信仰分歧的
    权威是一样的——教会的若干含义——何为教会,它具有
    权利、行动和类似的个人性质——一个基督教国家就是一
    个基督教会——若干国家不能组成一个教会——何为教职
    人员——拣选教职人员是教会的事,他们的祭献是牧师的
    事——免除悔改者的罪、保留不悔改者的罪的权力属于牧
    师,但是审判悔改者的权力属于教会——何谓革除教籍,不
    能被革除教籍的人——解释经文的权威要依靠国家的权威
    ——基督教国家应通过教会的牧师解释经文
    第十八章 若想进人天国,必须做些什么 228
    在服从神与服从人之间的所谓难题,通过区分得救必需的
    和非必需的事而得以消除——得救所必需的事均包含在信
    仰和服从之中——要求服从的类型——何为信仰,如何把
    它跟认可、知识和看法区分开——信基督意味着什么——
    由福音传播者的意图证明,只有“耶稣就是基督’,这一个条
    款是得救所必需的——来自使徒布道词的证明——基督教
    信仰之易行的证明——它是信仰的根基这一事实的证明
    ——用基督和使徒的话来证明——对《旧约》的信仰就包含
    在那个条款中——信仰和服从如何共同促成得救——在基
    督徒的国家,不存在神的吩咐与国家的命令之间的冲突
    ——今天所争论的信仰中的大多数教义,都与统治权有关
    附录一: 《论公民》英文新译本导言/塔克 243
    附录--: 霍布斯生平年表 275
    附录三: 霍布斯研究书目指南/塔克 277
    中译者后记 283

    共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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