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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不履行-不完全给付之研究(港台法学研究书系)
    编号:11737
    书名:债务不履行-不完全给付之研究(港台法学研究书系)
    作者:姚志明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03年5月
    入库时间:2003-7-11
    定价:1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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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目录

    目前
    壹、前言
    贰、不完全给付理论之发展史
    一、不完全给付理论之起源—德国积极
    侵害债权
    (一)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之起端、定义
    及其演进
    (二)积极侵害债权之法律规范基础
    1.德国之现行民法—法律漏洞?
    2.HUBER教授之债法修正建议案
    3.德国联邦司法部一九九一年之债法修
    政府草案
    二、不完全给付之定义与名称之传入我们
    ——德国积极侵害债权定义之修正
    三、不完全给付之法律规范基础
    (一)债编修正前之争议
    1.学说上之见解
    2.实务上之见解
    3.本书之见解
    (二)债编修正后之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三)小结
    叁、不完全给付之成立要件
    一、现行民法不完全给付成立要件之分析.
    (一)通说之见解
    1.须债务人巳为给付
    2.须给付不完全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二)少数说之见解
    1.王泽鉴教授之见解
    2.黄立教授之见解
    3.刘孔中教授之见解
    二、比较法之解析一德国积极侵害债权成立
    要件之分析
    (一)须存在一个债之关系
    (二)须违反法定给付障碍以外之义务
    1.不良履行
    2.违反附随义务
    3.违反契约履行后之义务
    (三)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本书之见解
    (一)通说之不完全给付成立要件分类
    之疑义
    (二)少数说之不完全给付成立要件分类
    之审思
    (三)不完全给付成立要件分类之新
    思考
    (四)新修正通过“民法债编”
    二二七条再修正之建议
    (五)小结
    肆、不完全给付之法律效果
    一、我民法不完全给付法律效果之解析
    (一)尚能补正
    1. 拒绝受领及补正
    2.迟延之损害赔偿及补正
    3.履行利益以外之损害赔偿
    4.违约金
    (二)不能补正、补正无利益或不补正.
    1.解除契约及替代之损害赔偿
    2.履行利益以外之损害赔偿
    3.违约金
    (三)消灭时效
    1.债编修正前
    2.债编修正后
    (四)举证责任之负担
    二、比较法之分析—德国之积极侵害债权
    之分析
    (一)补正及违反义务之损害赔偿
    请求权
    (二)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及解除
    契约
    (三)消灭时效
    (四)举证责任之负担
    三、本书之见解
    伍、不完全给付与瑕疵担保责任之关系
    ——以买卖与旅游契约为例
    一、瑕疵担保责任之性质争议
    (一)担保说
    (二)履行说
    (三)本书之见解
    1.瑕疵给付为依约履行债务?
    2.特别情形之规范—特定物买卖与种类之债
    买卖之异同
    3.瑕疵担保责任脱离债务不履行责任
    之色彩?
    4.学理争议无价值?
    5.小结
    二、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与不完全给付规定在适
    关系之争议
    (一)并存关系—通说
    (二)特别规定之关系——本书之见解
    1.本质上之分析
    2.利益衡量之斟酌

    3.立法背景
    4.体系解释与并存关系之无法切合
    5.比较法解释对并存关系之探讨
    6.小结
    各种之债瑕疵担保责任之法律效果
    (一)总论—给付瑕疵为不良履行(违反
    给付义务)
    (二)买卖
    1.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
    2.瑕疵担保责任与不完全给付责任
    适用上之关系
    3.小结
    (三)旅游
    结语
    前言
    不完全给付于我现行民法体系中,学界或实务上均承认其为债务不履行类型之一种。然其却是债务不履行类型中, 自债编于一九三O年五月五日施行以来,最受争议之课题。受争议问题,不仅涉及到其法源基础为何(究竟我们有无明文规定),且有关加害给付之法律效果之法律基础亦为重点之一。此外,不完全给付,与民法各种之债的瑕疵担保责任间之关系,亦为法律人于处
    理具体案例时,常觉得困惑之问题。我学者论及不完全给付之概念时,常不讳言表示,我们不完全给付理论,系是受德国法儒Staub先生所创设之积极侵害契约理论(现今德国多数学者称为积极侵害债权)所影响,并以之为立论依据。因而,德国之积极侵害债权实深深影响我们之不完全给付理论。不仅我们系如此,连同为大陆法系之日本,亦继受了此理论,并于一九O六年引进 Staub之理论。
    积极侵害债权(positive Fordenalgsverletztmg,简称pPV)乃为德国实务界及学界通说所认为,于给付不能及给付迟延外, 给付障碍 (Leistungsstorungen)之一种。此种给付不能及给付迟延外之第三种给付障碍之类型, 自德国法儒 Staub先生于一九O二年提出之积极侵害契约之
    理论后,演变至今多数说所称之积极侵害债权,俨然于给付障碍中之地位, 已蔚为牢不可破了。依德国通说之见解,积极侵害债权之类型于德国民法中并无规定,其乃为法律漏洞,然已为习惯法所承认。九十余年来德国学界对此课题之研讨,可说已相当广泛。并且实务上亦累积相当多之判决。就继受德国民法之我们,于参考彼国之文献资料,当可增进对此相关问题之了解。换言之,于探讨我不完全给付之相关问题时,对德国积极侵害债权之认识,实有其必要。基于此,本书拟参照德国之制度, 以促进我们对德国积极侵害债权之了解。
    “立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二读通过“民法债编修正案”。民法债编经此次修正后,于“民法”第二二七条对不完全给付没有明文之规定。从而,不完全给付将成为明文规定之债务不履行类型,并且其法律效果于瑕疵给付部分则为准用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之规定(参阅第二二七条第一项)。至于加害给付, 则亦有法源依据
    (第二二七条第二项)。于侵害债权人之固有利益时,经此加害给付之明文规定,将可避免是否适用侵权行为之争议。
    我之债编修正后,虽以第二二七条为不完全给付之规定,然而从该条之立法理由观之,其乃从债编修正前之通说见解为立法之依据,故就实质法律效果与债编修正前之变化不大。此时,正逢民法债编新规定将于二OOO年五月五日正式生效之前夕,并且既然学说乃为立法之依据,因而本书拟结合新法,并兼论债编修正前学说判决之论点,来阐释不完全给付制度,于新民法债编正式施行后之全貌。
    就民法债编之架构而言,其最重要之部分为侵权行为与契约之规定。而契约规定中,又以债务不履行之责任为其关键重点,且不完全给付为债务不履行类型中之一种。本书乃为笔者计划撰写债务不履行系列之第一部分,因而定名为债务不履行—不完全给付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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