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11473
- 书名: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 作者:[德]克尼佩尔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时间:2003年6月
- 入库时间:2003-6-11
- 定价: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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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众生莫不
有之;惟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十的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噶哲人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法律而言,中国、西方法律虽文化传统各异,然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所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越地域、国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时空的人际层面,努力发现本来属于整个人类的理念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并促进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越来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规可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际,天道归一”,当为人类社会法律进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历史度之,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结合和依赖,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辅相成地迅速演进。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产生于人类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为人所认识,则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进行。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交往、确定关系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径。就此而论,可断言未来人类的发展与和平,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全人类在法律法则上的沟通与趋同。
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大陆、台湾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舶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
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选题范围包括法哲学和法的基本理论、国家法、法律史、民法和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私法等内容。选题标准是:德国乃至欧洲法律界已经普遍公认为经典的名著,或在德国普遍使用的有代表性的教科书。与此同时,亦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翻译介绍一些有关法律文化背景方面的工具书和著名法学家的传记。初步选题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然后由编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最后根据我国实际需要确定翻译选题。为保证翻译质量,翻译工作严格采取译、校和三审程序。每部译著由一责任编委审阅或校对。译稿一审通过后,编委会和编辑部就一审提出的问题召开由德国教授和有关译者参加的翻译工作会议;在此基础上,译者还专程前往德国与作者或有关学者探讨翻译的疑难和细节问题。在此方面,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赴德改稿基础上提出的第二稿通过二审后,由译者进一步修改、润色定稿,复经审阅后交付出版社。
系统翻译德国法学名著的想法由来已久,但正式酝酿于1997年秋,经过近一年的准备筹划,于1998年秋开始实施,拟于2005年完成全部选定书目的翻译。应该说,德国文化交流中心的霍恩贝格尔先生(U.Hornberger)和法律出版社社长贾京平先生对促成此项翻译计划起了重要作用,黄闽总编亦助之鼎力。而此项翻译计划能够顺利实施,亦诚有赖编委会和编辑部各位同仁的共同志趣和辛勤工作。六位德国著名学者:考夫曼(A.Kaufmann)、克茨(H.Kotz)、克努特尔(R.Knutel)、何意志(R.Heuser)、孟文理(U.Manthe)和胜雅律(H.von Senger)教授在计划拟定、选题推荐和具体翻译工作中均给了我们以宝贵帮助。德国大使馆柯灵博士
(T.Klinner)和李雅思先生(M.Licharz)以多种方式推动此项翻译计划。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驻京办事处主任史翰功先生(H. Schmidt.)和施密特—多尔博士(丁.Schmidt-D6rr)和他的同事们亦为此计划付出了劳动。德国跨国基金会(InterNationes)对部分书目的出版提供了支持。特别要提及的是,江平、谢怀拭、潘汉典等法学界前辈对于此项工作始终给予着关注和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有关部门亦对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帮助。法律出版社张波、卞学琪先生对出版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在此,谨对上述所有法律界同仁和有关机构表示由衷的谢意。我之所愿,所有参与此项计划和给予该计划关注和支持的人,都能从此处呈献的工作成果中得到虽非物质的但却真实诚恳并有长久价值的酬劳。因为,倘若这些成果能够在21世纪和中华崛起之际被赋予些微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话,那么它将胜于所有致谢和嘉言。
米 健 2002年于京城蓟门
作者前言
如果瑞士没有那么迟缓的话,德意志帝国民法典就会结束19世纪这个法典编纂时代。与其他民法典受到的批评相类似,对《德国民法典》的批评亦表现在:其为自由主义、启蒙运动、理性法和罗马学说汇纂法学的晚熟果实,但可能是出于《德国民法典》公布于世纪末的原因,对《德国民法典》提出的批评远比对1907— 1911年《瑞士民法典》或1992年《荷兰民法典》所作的批评为甚。随着批评倾向的变化,目的亦随之发生变动。可以确定的是,《德国民法典》最终废除了在德国生效近几个世纪的德国普通法。从《德国民法典》中很快发展出了与英美法系具有深刻区别的模式。但这并不妨碍采用相似方法解决民法基本问题。同以往一样,历史和社会运动不受制于清楚划分时代序列的尝试。然而在本书中时期的划分是必要的、可能的,并且也必须进行这种尝试,但这始终是在保持时间的非同步性的条件下进行的。
虽然有许多人对《德国民法典》提出批评并呼吁对其进行改革,且其中一部分批评声势浩大并且是原则性的,但《德国民法典》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变动,这超出了提出批评和呼吁
改革的人们的预料。这恰是在一个世纪之后讨论此现象的充足理由,特别是其他民法典或长或短的周年纪念日已经不远。同其他诸多文本一样,《德国民法典》亦允许诸多解读。这种解读展开于人与人格人(MenschundPerson)、人类本质与人类理性、自治与管理、平等与权力、主体与客体、具体与抽象、稳定与变迁、历史与永恒、民族与国家的对立二极之间。这是社会性的矛盾和问题,它们不仅使法学者感兴趣,而且在文化学范围内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德国民法典》和其他民法典为此提供了素材,分析这些素材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我个人的兴趣源自长时期对民法的研究,源自自己所处的不同位置以及在不同国家的逗留。确切地说,更多的是出于个人原因而非历史偶然——在以前一些共产主义社会开始制定新的民法法典并且一些政府邀请我共同参与制定工作之后,我的兴趣日益增加。这是一个重大的契机,它要求我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历史。
我非常感谢芭芭拉·克尼佩尔(BarbaraKnieper)、彼得·德勒德(PeterDerleder)、罗纳德·坎德哈德(RonaldKandelhard)和托马斯·迈耶尔(ThomasMeyer)。他们充满爱意的、理智的、毫不吝啬的批评伴随着我的整个写作过程,并且没有因为我固执己见而丧失耐性。此外,芭芭拉与我共享生活的孤独与自由,并沉浸在自己的写作思路之中。哈尔嘎·梅尔考德(HelgaMeierkord)在世纪末仍不乏耐性地致力于手写稿的录人工作,在此我向他表示感谢。
罗尔夫·克尼佩尔 1996年3月于不来梅,科尔法斯科
目录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作者中译本序——中国的任务作者前言翻译凡例第一章 自由、理性、情感、结构和法律中心主义问题
导论
第一节 为什么随着时间的变迁,个人、私人和国家会徘徊于中心地位与次要地位之间
第二节 为什么法律中心主义并没有退居次要地位?第二章 《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法典全貌第一节 法典化缘何成为19世纪这一时代的任务?第二节 如何准备、起草《德国民法典》,其遭受什么
样的批评,其如何被通过?
第三节 为什么《德国民法典》的最后文本负有承担
德国普通法的义务;虽然人们批评法典缺乏
现代性、社会性以及批评法典没有引起社会改革,但为什么此种批评却有失公正?
一、结构与内容
二、比较法的评价
三、社会问题
四、公的层面第三章 论人、人格人和法律主体的自由和义务以及重点
探讨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
第一节 为了规定权利能力,学理为什么首先将所有
的人(Menschen)定义为人格人(Personen),
然后将所有人格人定义为人一、一般的权利能力二、意志天赋作为结构上的障碍
三、在结构上克服“意志天赋”的结构所带来的局限.第二节 为了能够被视为完整的人格人和法律主体,
人应如何具有此种性质
一、通过涤净情感在规范上纯化自由,通过涤净意愿
在规范上纯化意志
二、思辨想像中的人作为道德的人(PersonneMorale),
或者:先验的庸俗化(Banalisierung)
三、理性的(法律抽象的)人与机械化世界的统一第三节 为了能够被视为完整的法律主体,人是如何
在近代的理性中被创造出来,并且如何解释
此种创造? 第四节 家庭及支撑家庭的法律是如何产生、如何维护
理性自由中的法律主体,而这对家庭和支撑
家庭的法律来说总是很难做到的一、问题二、《德国民法典》原初方案中的家庭世界与财产世界三、家庭法的改革四、困难的、令人不安的告别家长制家庭
第五节 在结构上应如何接受家庭-人和情况
一、机械的人
二、存续两个世界的结构
三、作为伦理的国家
四、民法的程式化(Schematsierung)
五、虚拟化(Vitualitat)人的情况第四章 论行为的自由与义务并着重探讨债法
第一节 为什么市民社会中的法律主体的行为只受
制于由国家制定、以强制力加以保障的民法
并且就民法本身而言,为什么其受制于市民
社会
一、意志自由理论中作为“困境”的义务
二、经由国家法律形成的义务——合同要约
三、经由国家法律形成的义务——合同
四、在理性中,意志自我拘束作为经由法律而形成的
意志本质认同性
五、困难地并充满忧虑地告别理性拘束中的自由意志
六、通过国家与法律所形成的义务的历史特殊性第二节 为什么改革和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并没有使民
法典的基本框架失效,其也没有必然改进法
的状况,但是人们为什么却一再试图改革和
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一、法律的必然不完整性二、必要的法律发展及其失败的例子三、家庭法与债法的矛盾交汇四、对法典文本解释的变化
第三节 为什么诸理论并没有使《德国民法典》的基本
观点失效,且该理论并不必然改进法典的实
践,但为什么人们却又一再尝试?
一、意志原则结构的命运
二、自我决定(Selbstbestmlnung)的结构命运
三、有机的团结(OrganischeS01idaritat)?
四、作为一般的功能者的法律载体?
五、一个话语的人类学?
六、实质化(Materialisierung)第四节 为什么义务和权利已经存在了统·
基础,债法却仍然规定了二分法?一、履行义务二、支付货币的义务的法律第五章 论所有权的自由和义务,重点讨论物权
第一节 为什么形式、内容、对象和功能表明《德国民法
典》将所有权法和物权法置于债法之后是正确的?一、划分的思考二、所有权形式三、使用权和处分权四、作为人与人关系物化形式的所有权五、所有权的客体六、用益义务和处分义务第二节 为什么静态和规范的物化不断解体,并且这
消解了所有权?
一、问题
二、财产法上的公的义务
三、扩张所有权的概念?四、债法的扩张五、物本身作为经济财产六、对象在本质上转化(Transsbustantiation)到货币中写在东方:后记附 录
参考书目
内容对照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