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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私法导论(高等院校文科教材)
    编号:11459
    书名:国际私法导论(高等院校文科教材)
    作者:屈广清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3年5月
    入库时间:2003-6-11
    定价: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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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序言:重构国际民商新秩序中的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二、什么是法律冲突的实质及其产生的条件
    三、有关法律冲突的实质的几种学说的评析
    第二节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不同方法
    一、间接调整的方法
    二、直接调整的方法
    三、从司法管辖权的划分来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第三节 几种不同的法律冲突
    一、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Laws)
    二、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Laws)
    三、时际私法(Private Intertemporal Laws)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与定义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一、法则说或法则区别说(TraitedeStatuts,TheoryOf
    Statues)
    二、冲突法(ConflictofLaws,或译为法律冲突法)
    三、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OfForeignLaws)
    四、涉外私法(ForeignPrivateLaw)
    五、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六、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esPrivatrecht)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概述
    二、各种不同的观点
    三、我国当前较通行的观点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一、调整对象
    二、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
    三、有关涉外民法关系应服从外国法的效力
    四、划分不同国家法律适用范围
    五、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法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二、主权原则
    三、平等互利原则
    四、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五、保护弱方当事人正当利益的原则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和体系
    一、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
    二、国际私法的体系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节 国际私法的国内成文法渊源
    一、概述
    二、我国国际私法现行成文法立法模式
    三、我国国际私法成文法体系
    四、我国国际私法国内成文法的内容
    第二节 国内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 国际条约和国际法是我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一、概述
    二、我国已加入的一些重要国际私法条约
    第四节 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第,四章 国际私法的性质及其与邻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国际私法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
    二、国际私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三、国际私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第二节 国际私法性质上的普遍主义学派、特殊主义
    学派与比较学派(或未来学派)
    一、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Universalism-In
    ternatlonalism
    二、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Particularism-Na
    tionalism
    三、比较学派/Comparative School
    第三节 国际私法与临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三、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四、国际私法与“直接适用的法”的关系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上)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
    一、概述
    二、罗马法时期
    三、种族法时代
    四、属地法时代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的国际私法
    (13—18世纪) ………………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四、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中的国际私法规则
    第三节 近代国际私法(19—20世纪上半叶)
    一、斯托雷
    二、孟西尼
    三、戴西
    第四节 萨维尼的伟大理论
    一、萨维尼的生平与法哲学思想
    二、萨维尼对法则区别说的否定和对法律关系本座
    说的探求
    三、萨维尼法学实践中的现象之剖析
    第六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下)
    第一节 当代的国际私法(20世纪中叶一)
    一、起源于美国的当代国际私法改革运动
    二、欧洲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三、亚洲的国际私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一、19世纪末以前的国际私法立法
    二、二战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三节 统一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七章 国际私法上的主体
    第一节 外国人(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与历史变迁
    二、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与实践
    三、外国人民事法律待遇的几种主要制度
    第二节 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
    一、自然人的国籍和国籍冲突
    二、自然人的住所与住所冲突
    第三节 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一、法人的国籍
    二、法人的住所
    三、外国法人的认许
    第八章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第一节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内容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第二节 《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之立法体例评析
    第九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概述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三、连结点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系属公式
    一、系属公式的概念
    二、系属公式的种类
    第十章 准据法及其确定
    第一节 准据法的概述
    一、准据法的概念
    二、准据法的特征
    第二节 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一、确定准据法的一般方法
    二、准据法确定方法的发展
    第十一章 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形成的几种制度
    第一节 先决
    第二节 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二、识别的标准
    三、“二级识别”问题
    第三节反致
    一、反致概述
    二、围绕反致料度形成的争议
    三、各国有关反致的立法与实践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一、公共秩序保留概述
    二、各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模式
    三、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予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第五节 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概述
    二、构成法律规避的条件
    三、各国对法律规避的不同态度
    第六节 外国法内容查明
    一、外国法内容查明概述
    二、外国法内容查明的一般方法
    三、对错误地适用外国法的补救
    第十二章 涉外民事身份与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一、涉外民事身份与能力的法律冲突
    二、国家、国际组织有关涉外民事身份与能力的特殊性
    第二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法人属人法的确定
    二、内国法对法人属人法适用的限制
    第十三章 涉外法律行为与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法律行为概述
    二、涉外法律行为法律冲突的成因与表现
    三、涉外法律行为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二节 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代理的概述
    二、涉外代理的法律冲突
    三、涉外代理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十四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一、涉外物权的概念
    二、涉外物权的种类
    三、平权原则
    第二节 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
    一、物权主体的法律冲突
    二、物权客体的法律冲突
    三、物权内容的法律;中突
    四、物权的取得与变动方面的法律冲突
    五、物权保护方法的法律冲突
    第三节 物之所在地法对于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作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与其历史发展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第四节 国家财产豁免权
    一、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含义及特点
    二、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三、关于国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
    第五节 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法律适用
    一、国有化的概念及其类型
    二、国有化的补偿及其标准
    三、国有化过程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第六节信托
    一、信托法律制度概述
    二、信托的识别、定性问题
    第二节 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代理的概述
    二、涉外代理的法律冲突
    三、涉外代理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十四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一、涉外物权的概念
    二、涉外物权的种类
    三、平权原则
    第二节 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
    一、物权主体的法律冲突
    二、物权客体的法律冲突
    三、物权内容的法律中突
    四、物权的取得与变动方面的法律冲突
    五、物权保护方法的法律冲突
    第三节 物之所在地法对于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作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与其历史发展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第四节 国家财产豁免权
    一、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含义及特点
    二、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三、关于国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
    第五节 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法律适用
    一、国有化的概念及其类型
    二、国有化的补偿及其标准
    三、国有化过程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第六节信托
    一、信托法律制度概述
    二、信托的识别、定性问题
    三、信托的法律冲突
    四、信托的法律适用
    五、《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第十五章 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节 概述
    一、涉外之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涉外之债的分类
    第二节 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一、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
    二、合同之债法律冲突的解决
    三、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 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破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一、普及破产主义
    二、属地破产主义
    三、折衷主义
    第三节 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
    一、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
    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破产的管辖权
    一、住所地管辖
    二、主营业所所在地管辖
    三、财产所在地管辖
    四、国籍国管辖
    第十七章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一、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三、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节 概述
    第二节 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 离婚
    一、离婚的法律适用
    二、我国有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 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亲子关系
    一、婚生子女身份的法律适用
    二、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三、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四、父母子女关系效力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监护
    一、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国际公约
    三、我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七节 扶养
    一、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我国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十九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继承概述
    一、涉外继承的概念
    二、涉外继承的特征
    第二节 涉外继承中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与解决
    一、法定继承概述
    二、有关法定继承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三节 涉外继承中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一、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冲突
    二、涉外遗嘱继承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节 涉外继承中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冲突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及立法建议
    下篇国际统一实体法
    第二十章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概论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与新商人法
    一、新商人法
    二、直接适用的法
    第三节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渊源与范围
    一、渊源
    二、范围
    第四节 国际统一实体法的立法概况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统一化的立法工作
    二、非政府问国际组织及其统一化的立法工作
    三、区域性统一国际实体私法的运动
    第二十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规则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含义、作用及解释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INCOTERMS2000”对买卖双方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 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
    一、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On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FOB
    二、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Of destination,CFR
    三、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Insu-
    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CIF
    四、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选择
    第三节 其他国际贸易术语
    一、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 Work-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ESW
    二、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reeCarrier—named
    place,FCA
    三、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Of shipment,FAS
    四、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CPT
    五、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lnsu-
    rance PaidTo—named placeOf destination,CIP
    六、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DAF
    七、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destination,DES
    八、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elivered Ex
    Quay—namedportO{destination,DEQ
    九、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eliveredDuty Un—
    paid—named placeOf destination,DDU
    十、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destination,DDP
    第二十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的产生及适用
    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的产生
    二、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的统一性
    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局限性
    四、国际贸易惯例
    五、国际买卖统一法的适用范围
    六、我国法律与国际买卖统一法的关系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一、要约的含义、应具备的条件、生效时间撤回、撤
    销及失效
    二、承诺的含义、有效条件、生效时间
    三、逾期承诺的效力
    四、对要约做了变更的答复
    五、承诺的撤回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一、违约的分类
    二、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买方可单独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五节 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
    一、风险及风险转移的前提及后果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及基本原则
    三、《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的具体规定
    四、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第二十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统一实体法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统一实体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国际服务贸易统一实体
    法的要求
    二、国际服务贸易统一实体法的早期发展
    三、乌拉圭回合谈判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结构与内容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体结构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
    一、中国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
    二、我国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发展现状
    三、建立适应GATS原则和符合我国服务贸易发展
    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第二十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
    第——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海牙规则》/HagueRules—H.R.
    三、《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四、《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
    一、国际社会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观点
    二、国际海事委员会为实现统一所做出的贡献
    三、CMI运输法框架文件
    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
    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
    一、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统一实体法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第二十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统一实体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保险种类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承保风险
    二、承保损失
    三、承保费用
    第三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CargoClauseA
    二、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CargoClauseB
    三、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CargoClauseC
    四、协会货物险条款(A)、(B)和(C)的共有条款
    五、协会战争险条款/InstituteWarClauses
    六、协会罢工险条款/InsntuteStrikeClauses
    七、协会恶意损害险条款/InstituteMaliciousDamage
    Clause
    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航空货物与邮递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邮递除外)/Institute
    CargoClauses(air)(excludingsendingbypost)
    二、协会战争险条款(航空货物)(邮递除外)/Insti—
    tuteWar Clause(air cargo)(excluding sending by
    post)一1982.1.1
    三、协会罢工险条款(航空货物)/Institute Strike
    Clauses(aircargo)一1982.1.1
    四、协会战争险条款(邮递)/Institute War Clauses
    (sendingbypost)一1982.1.1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统一实体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十六章 国际贸易支付统一实体法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货币
    二、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
    三、关于票据的国内立法以及国际公约
    四、汇票
    五、本票
    六、支票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一、汇付
    二、托收
    三、国际商会1996年《托收统一规则522》
    第三节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当事人及支付程序
    二、信用证下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四、信用证的种类
    五、信用证交易的特点
    六、信用证交易的原则
    七、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性质
    八、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及选用
    九、银行保证书
    第四节 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的概述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与运作程序
    三、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和种类
    第二十七章 国际担保统一实体法
    第一节 1978年<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一、<合同担保统一规则)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二、(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对<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的简评
    第二节 1991年<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
    一、<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二、<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对《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的简评
    第三节 1993年<合同保函统一规则)
    一、<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二、<合同保函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对(合同保函统一规则)的简评
    第四节 1996年《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一、《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二、《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主要内容
    三、对《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简评
    第五节 1998年《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一、《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的主要内容
    三、对《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的简评
    第二十八章 国际电子商务统一实体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电子合同
    二、网上支付
    三、知识产权
    四、证据
    五、隐私权
    六、管辖权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统—法
    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二、《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的指令)(草案)
    三、《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四、展望
    后记
    序 言
    重构国际民商新秩序中的国际私法
    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不应被认为只是一般的世纪之交,它很可
    能标志着人类社会的一次根本性的历史转型,标志着人类作为一个整
    体,需要通过各种协商、协调与合作的机制,谋求共同的、全面的、可持
    续的发展。面对这样一个伟大的时代,调整各种国际关系的各个国际
    法律部门,必将进一步完善其功能,大大提升其地位,并表现出许多新
    的走势,以国际民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也将如此。本书将结
    合这一时代特点,着重讨论以下几个问题:(1)趋同性是国际私法蕴含
    的一个本质特征;(2)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生活基
    础;(3)重构国际民商法律新秩序中的国际私法。
    一、趋同性是国际私法蕴含的一个本质特征
    法律的趋同性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
    互协调、相互接近以至趋于一致的特征。在动态发展上,它表现为法律
    的趋同化,而“所谓法律的趋同化,乃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
    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
    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其表现是在国内法律的创制和运作过
    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
    际法律统一的活动等等。”①法律趋同化的前提首先是存在有不同的
    法律制度,趋同化就是指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间的差异性逐渐减
    少,而共同的因素相对增长的这种趋势。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趋同化只
    是指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并不意味着它会使各国法律完全趋于一致,
    相反,只要主权国家存在,各国法律差异就会永远存在。正如德国法律
    社会学家约瑟夫·科勒(JosephKohler)所认为的,每种文明形态都必须
    去发现最适合其目的和意图的法律,没有永恒的法律,②同样也没有
    绝对普遍适用的法律。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都是植
    根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社会政治经济基础不同,法律也必然会
    表现出差异性。然而这并不能否认法律从整个历史发展趋势上所表现
    出的趋同性。
    国际私法趋同化是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重要表现。趋同性是国
    际私法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国际私法趋同化是历史的必然。
    首先,国际私法趋同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经济贸易交往的需要。
    列宁在1921年曾写道:“有一种力量比任何一个敌对的政府或阶级的
    愿望、意志和决定更强大,这种力量就是普遍的全世界性的经济关
    系。”③社会越进步,文明越发达,国家间经济交往的愿望就会越强烈,
    而各国法律间的差异是国际经济交往顺利进行和不断发展的一个障
    碍。国际经济交往不断扩大要求尽力消除各国法律(尤其是处理国际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间的冲突。这是国际私法趋同化经济上的基
    础和动力。
    其次,国际私法的趋同化也是它从自身局限性中解脱出来不断向
    前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私法之所以在13、14世纪产生,就是为了解
    决具有跨国或国际性质的民事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但是国际
    私法从其诞生直至今日,却以(或主要以)各国国内法的形式存在和运
    作,就是说,它实际上是以国内法制度来解决国际性质的法律关系的一
    个法律部门。它的这种局限性也只有在不断趋同的过程中才可得到解
    脱。
    再次,由于国际私法处理问题的国际性,使得各国通过协商缔结国
    际条约的办法来协调各国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有了可能性。国际条约表
    现出来的便是各国之间基本一致的立场,它促进了国际私法趋同化的
    进程。而且由于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
    系的,较少直接涉及国家主权与重大政治利益。因而也有利于各国间
    在某些问题上相互妥协而达成某种一致。
    另外,各国间法律文化交流也促进了国际私法趋同化。法律文化
    交流增进了各国对不同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人们不再只思考自己社会
    的法律制度,而是吸取全人类共同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交流为各国法
    律采用共同的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创造了条件;同时法律文化交
    流也展示了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为了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也促使各
    国去发现它的共同因子,并寻求一致的解决冲突的方法,英国法学家约
    翰·奥斯丁(JohnAustin)指出:“一些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的概念结构,
    具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①实际上成熟的法律制度之间相同与相
    似之处是不断增加的,法律文化交流对国际私法趋同化起了重要推动
    作用。
    国际私法的趋同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为国际社会通
    过条约形式制定统一实体法、统一程序法与统一冲突法,它表现为各国
    在国际私法上的直接的统一;二是表现在各国国内立法中采取相同或
    相近的规则或原则。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的历史的现实的生活基础
    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早期的国际私法理论形态意大利13、14世
    纪“法则区别说”,虽然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带着浓厚的普遍主
    义——国际主义色彩,但其后的趋同化进程却缓慢而曲折,经历了不断

    产生一些至关重大的危害和冲突。①这表明了他对国际私法的趋同性
    也很重视。戴西在他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中论述道:虽然法律具
    有严格属地性,但为了保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
    的权利,应该加以维护。他甚至认为,每个文明国家的全部冲突法,都
    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即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必须也为
    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②从而表明戴西也在追求冲突法的目标和基础
    的统一,而这正是国际私法趋同性的重要表现。
    更值得注意的是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和意大利法学家兼
    政治家孟西尼(过去亦译为马志尼)的观点。尽管二人在理论上的差别
    是十分重大的,但他们都主张建立一种能为各国都采用的国际私法制
    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不论在何国提起,都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出
    一致的判决结果。萨维尼反对“礼让说”,并且认为在处理涉外民商事
    关系时,适用外国法的基础,不在于对外国主权表示尊重,而是在于能
    给各国的当事人带来利益。③而孟西尼更认为,国际交往的结果,已经
    产生了统一的法律社会,各国不能只从独立主权和利益的角度去考虑
    外国法的适用问题。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从19世纪中叶起,孟西尼就
    积极致力于通过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公约来统一各国的国际私法,
    并且在欧洲,100多年以前便有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国际会议或
    国际组织。其后又有美洲国家组织和国际联盟等开展这项工作。
    因此,可以说,直到20世纪80年代,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进程,之所
    以十分缓慢,究其原因,尽管国·际私法是顺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而产
    生的,但在过去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人类的生存和生活,基本上还
    被分割在地区、民族和国度的范围之内,人类的整体意识还未得到充分
    的发展。国家主权观念与人类整体意识之间的矛盾还未发展到必须解
    决这一矛盾的时代,或者说,国际社会的现实生活基础还没有提出通过
    国际私法性质与功能的转换,重新构筑国际民商法律新秩序的要求。
    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之所以迅速加强,也主要
    得益于以下几方面情势的变化:
    首先,在人类经过这两次世界大战和随后几十年的冷战对峙之后,
    全世界越来越多的人民和政府开始认识到必须建立一个和平稳定的国
    际政治环境。20世纪的两次世界规模的大战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
    深重灾难,而高科技和核子武器的迅猛发展,使任何一次新的大规模战
    争的发生都必将严重威胁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在未来的世界大战
    中,已不可能再出现什么世界市场的重新划分,也不可能有胜利者和失
    败者之分,而只能是整个地球和人类的毁灭。而长期的军备竞赛,也只
    会消耗掉大量宝贵的资源和财富。这种前景,推动国际格局逐渐由军
    事对抗和冷战对峙转入到协调与对话,大国之间意识形态的对立渐趋
    缓和。
    其次,由于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后工业化时
    期。在这一时期,以信息产业居主导地位的社会生产力更具有了全球
    的规模,全球的联系,全球的协作和全球的效应,个人与个人、民族与民
    族、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更大为
    加强。而交通、通讯技术与信息产业的高度发达,又大大缩小了地理上
    的距离,人类生存、生产和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日益国际化起来,国家的
    经济职能日益加强。这就为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创造了有利
    的条件。
    加之近十几年来,国际社会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由计划经济、封闭
    经济转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天生就要求冲破一切妨碍资金、
    技术、及人员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也是一
    种无国界的经济,每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和成熟,也就是向
    国际大市场、世界大经济进一步的融人。
    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与国际大市场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建立
    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法律环境。这种国际法律环境,一部分由国际公法
    所构成——它保障国际政治新秩序的确立和运作;一部分由国际经济
    法所构成——它保障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确立和运作;一部分毫无疑问,
    当由国际私法所构成——它保障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确立和运作。当今
    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之所以得以不断加强,正是国际社会在新时期人
    类整体意识得到发展的必然产物。
    三,在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中国际私法的重构
    由于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的加强,在其重新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
    的任务方面,它必将发生一些巨大的变化,并从这些变化中表现出以下
    基本走势:
    首先,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进一步发展,必将弓I起国际私法性质的重
    大改变。正如上文所指,国际私法自其产生以来,对其性质,主要观点
    仍然认为它是国内法。对于这种观点,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
    不少学者并不完全赞同。我们早就指出,国际私法是一个内在复杂的
    法律部门,对它的性质,不允许作出非此即彼的结论,而应实事求是地
    对之作出科学的概括,因而认为国际私法目前虽然主要是各个国家的
    国内法,但它也已经包含了许多国际法的成分,而且在国际化方向上发
    展前途是很大的。①根据这种观点,人们进一步指出,给国际私法以科
    学的定义,必须具有历史的和发展的眼光,认为国际私法的整个发展过
    程是从国内法向国际法转变的漫长过程,认为国际私法越发达,其国际
    因素就越强。②应该说,这种观点是比较科学的。 ‘
    从国际私法趋同化角度来说,到目前为止,无疑它已完成了由国内
    法向兼有国内法和国际法性质的转变,但它要变成完全意义上的国际
    法,尚存在着两种障碍因素:其一,统一规范从其通过程序来看虽带有
    国际法的性质,但并没有国际审判组织,因此即便缔结了统一法公约,
    也要由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适用,因而并不能保证它在适用上的统一
    性;其二,各国在冲突法领域虽可达成统一,也因它指引的实体法往往
    是各国的国内法,而各国国内法是不可能完全统一的;而在实体法领
    域,由于它尚不可能在所有民商法领域达成统一,它总会留有空白,这
    些又只能借助冲突规则确立的国内法来解决。①因而国际私法在可预
    见的将来并不会完全脱离国内法制度。但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随着
    趋同化进一步发展,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终会逐步加强,而趋向于以
    国际法为主要性质。这是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必然结果。
    其次,则是国际私法的功能随着它的新目标的确立,也必将从主要
    着眼于解决个案法律的选择适用转入到构筑适合国际大市场运作的民
    商新秩序,从而实现在人类全球或整体意识不断加强的要求下赋予自
    己的重大使命。
    第三,正是由于要构筑这样一个国际民商新秩序,国际私法在范围
    上也必将进一步突破传统的观点。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本是国际私法
    领域一直未能得到解决的一个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国际私法的主要
    规范是哪些,是否包括统一实体法规范?对此我们早就指出,讨论国际
    私法范围,必须抓住两个问题,一是抓住法律冲突这个核心问题,另二
    个是要有发展的观点,从而认为,虽然没有冲突法就没有国际私法,但
    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已不允许得出国际私法就是或只是冲突法的结
    论,因这个结论不能使国际私法真正发展成为一个全面的、有效的调整
    含有外国因素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不能使它随着国际经济民事生活
    的迅速发展而得到发展。②事实证明,这种思考问题的方法是科学的。
    国际私法是随着解决各国之间法律冲突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根本
    目的在于消除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民商法律的冲突;因而凡是与
    解决各国法律冲突有关的法律规范:我们没有理由把它们排除在国际
    私法的范围之外。而且对任何事物我们都须持发展的观点,因此,就本
    世纪以来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进程与结果来看,国际私法的范围必然会
    包括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统一实体法更符
    合国际私法的本意。随着未来国际私法的进一步趋同,国际私法的范
    围将逐渐转向以统一实体法为主,统一冲突法和各国国内冲突法的作
    用和地位将会逐渐下降,成为起补充作用的规范。
    高速公路的发展和国际法律文化与资料交流的规模与途径进一步扩
    大,查明外国法将是很便捷的事,因而传统国际法上的外国法查明制度
    也必然会出现新的变化,而且直接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进行法律选择
    方法将大为增加。接受反致或不接受反致之间的差别与对立,也会
    随着观念的变化而淡化下去。
    此外,由于统一法的范围不断扩大,在国际私法中还将出现一些与
    统一法适用有关的制度,如统一法的解释、统一法的保留制度等。
    总之,对传统国际私法的性质、功能初制度,早因其不能适应变化
    了的国际社会的需要而不断地受到检讨,在美国甚至发生过一场国际
    私法的“革命”(或“改革”)。这场革命中的激进派曾主张根本抛弃传统
    国际私法。我们认为,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或存废,取决于社会生活关
    系,只要有国际民商事关系存在和发展,调整这种社会生活关系的国际
    私法就必然会存在和发展,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未来的社会民商生活
    关系将更加发达,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内、国际法律体系中均将
    进一步提升。
    此外,还必须指出的是,在我们讲到因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全球和
    和整体意识已不断加强,从而推动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进程时,我们丝毫也
    不是认为在未来国际社会,社会制度的多样性、法律制度的多样性、法
    律文化的多样性均不复存在。没有多样性,就没有世界;没有多样性,
    人类社会就会停滞而走向衰败。企图消灭多样性,过去是奉行雅利安
    女化的希特勒法西斯主义所鼓吹,后来成为各种各样的政治霸权主义、
    文化霸权主义所继承。我们所讲的国际私法趋同化,正是在承认民族
    国家将长期存在,不同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将长期存在的前提下,为
    求得国际大市场的正常有序的运作,为求得各个国家在越来越广泛的
    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减少彼此的法律冲突,从而建立—种良好的国际民
    商法律秩序而出现的一种历史走势,一种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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