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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刑分析(下册)(师范类法学系列教材)
    编号:11401
    书名:罪刑分析(下册)(师范类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张小虎
    出版社:北大
    出版时间:2003年5月
    入库时间:2003-6-3
    定价:20元
    特价:17元,85折,省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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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春洗*
    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超越直观,以理论注释刑
    法,为司法人员、社会公众提供测量具体案件与抽象刑法之间关
    系的精确、实用、高效的标尺,由此,赋予刑法以生命。刑法由抽
    象的文字表述,“文字之解释为先”(Sensus verbroum est aroma
    legis),“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刑法之解释不啻予刑
    法以生命,无解释则刑法等于死文,毫不发生作用’,e。刑法技术
    是刑法学之首要的、最基本的研究。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997年我国刑法作了大幅度的
    修正,使刑法典成为一个相对庞大的体系。1997年刑法颁布施
    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1部特别刑法、3部刑法修正案,对
    刑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正。紧密关注刑法立法,对刑法进行精深的
    注释,无论是对理论研究还是对司法实践均有着重大的意义。
    张小虎博士从事过9年的司法实际工作,多年来潜心钻研刑
    法学,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扎实的理论功底。这本《罪刑分析》
    新作,对刑法具体各罪刑作了深入、全面、细致的剖析,其主要特
    精确深人。对具体各罪的概念表述,强调“是对这一犯罪普
    通的、基本的构成要件,主要是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特殊主体的
    概括描述。不应扩大至普通的、基本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内容,也
    不应缩小”。就具体各罪的构成要件而言,不仅系统、详尽地分析
    了具体犯罪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而且对客观要件的构成作了具
    体要素的分析,使刑法具有了极大的可操作性。对法定刑,按普
    通犯罪构成、加重犯罪构成等的不同,作了分层次的阐述。定罪
    比较部分,既点明了有待比较之罪的概念,又对比了其构成要件,
    尤其是对它们之间可能出现的犯罪形态作了具体的剖析。这些
    特点,在我国刑法论著中是不多见的。
    开拓创新。论著博采众长,对诸多理论与实际问题进行了深
    入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命题。例如,对侵犯财产罪客体的分析、
    对殴打行为的分析、对许多条文中“致人重伤、死亡”罪过类型的
    分析、对不同条文中“暴力”内容的分析、对规范竞合等犯罪形态
    的分析等等。
    简洁明了。概念、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客观要件、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量刑规则(普通犯罪构成的法定刑、加重犯罪构成的
    法定刑、对单位的处罚)、定罪比较等的体例,通篇一致、完整。对
    诸内容的表述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概念明确,力求以公式化的框
    架解析复杂、深奥的刑法内容,使各罪间形成鲜明的对比。
    内容新颖。论著对许多问题的阐述都交待了较详尽的理论
    与实际背景。紧紧把握刑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与刑法立法的
    最新动态,采用最新的有权解释,并对1997年刑法颁布后,所有
    的刑法修正案都作了具体的说明。
    本论著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对学习、研究、运作刑法工作者
    的重大意义。本论著是注释刑法学方面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价
    值的力作。
    杨春洗
    2002年5月1日
    子北京大学中关园
    目录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之一
    一、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
    三、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1款,《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
    犯罪的决定》第2条)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l款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2款)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刑法》第280条第3款)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282条第1款)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刑法》第282条第2款)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刑法》第。283条)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刑法》第284条)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
    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288条)
    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290条第1款)
    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刑法》第290条第2款)
    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刑法》第291条)
    十九、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
    《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
    二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
    《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二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l款)
    二十四、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2款)
    二十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4款)
    二十六、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
    二十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刑法》第296条)
    二十八、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
    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
    二十九、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刑法》第298条)
    三十、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
    三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
    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
    三十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
    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2款)
    三十三、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
    三十四、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301条第2款)
    三十五、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
    三十六、赌博罪(《刑法》第303条)
    三十七、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
    第三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之二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刑法》第305条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
    三、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第307条第2款)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七、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八、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
    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刑法》第312条)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刑法》第314条)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
    十三、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
    十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刑法》第316条第2款)
    十五、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
    十六、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
    十七、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之三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刑法》第320条)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321条)
    六、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
    第五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之四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l款)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刑法》第324条第2款)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刑法》第325条)
    五、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刑法》第327条)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刑法》第328条第1款)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328条第2款)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刑法》第329条第1款)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刑法》第329条第2款)
    第六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之五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
    五、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刑法》第334条第1款)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刑法》第334条第2款)
    八、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
    九、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刑法》第334条第2款)
    十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第七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之六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 …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1款)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2款)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
    七、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刑法修正案(二)》)
    九、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
    十、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植物罪(《刑法》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十二、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植物、珍贵树木、
    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条,
    《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十三、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
    《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1款)
    十四、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2款)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
    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
    第7条第3款)
    第八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之七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349条第1款)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第1款)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刑法》第355条第1款)
    第九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之八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2款)
    二、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l、2款)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第1款)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
    六、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
    七、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
    第十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之九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条第1款)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刑法》第363条第2款)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刑法》第364条第2、3、4款)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之一
    ——危害武装力量建设的犯罪
    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
    二、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
    三、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
    四、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刑法》第376条第1款)
    五、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刑法》第376条第2款)
    六、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
    第三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之二
    ——危害军事作战行动的犯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刑法》第368条第1款)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
    三、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
    四、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
    第四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之三
    ——危害国防物质基础的犯罪
    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刑法》第369条)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刑法》第370条第l款)
    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刑法》第370条第2款)
    四、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刑法》第380条)
    五、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第五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之四
    ——其他危害国防秩序安全的犯罪
    一、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刑法》第371条第1款)
    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刑法》第371条第2款)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四、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375条第1款)
    五、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375条第1款)
    六、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刑法》第375条第2款)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的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三、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四、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6条)
    五、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六、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七、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八、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
    十、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
    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395条第1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
    第一节 渎职罪的概述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渎职罪的种类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之一
    ——滥用职权的犯罪 ,
    一、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刑法》第399条,
    《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l款)
    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刑法》第403条)
    五、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刑法》第407条)
    六、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刑法》第415条)
    七、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刑法》第415条)
    八、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416条第2款)
    第三节 渎职罪分述之二
    ——严重失职的犯罪
    一、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
    外汇犯罪的决定》第6条)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
    《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刑法》第400条第2款)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第406条)
    五、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
    六、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
    七、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
    八、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
    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416条第1款)
    十、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刑法》第419条)
    第四节 渎职罪分述之三
    ——徇私舞弊的犯罪
    一、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
    《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1款)·.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399条第2款)
    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刑法》第401条)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402条)
    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刑法》第404条)
    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405条第1款)
    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刑法》第405条第2款)
    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刑法》第410条)
    九、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410条)
    十、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
    十一、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
    十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413条第1款)
    十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刑法》第414条)
    十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第417条)
    十五、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418条)
    第五节 渎职罪分述之四
    ——其他渎职的犯罪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述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之一
    ——侵犯军令、军情的犯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条)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
    四、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
    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刑法》第431条第1款)
    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刑法》第431条第2款)
    七、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
    八、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
    第三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之二
    ——有关投降、逃避的犯罪
    一、投降罪(《刑法》第423条)
    二、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
    三、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
    四、战时自伤罪(《刑法》第434条)
    五、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
    第四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之三
    ——有关武器、物资的犯罪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第436条)
    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刑法》第437条)
    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刑法》第438条)
    四、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刑法》第439条)
    五、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0条)
    六、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1条)
    七、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刑法》第442条)
    第五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之四
    ——侵犯部属、伤员、居民、俘虏的犯罪
    一、虐待部属罪(《刑法》第443条)
    二、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4条)
    三、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5条)
    四、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刑法》第446条)
    五、私放俘虏罪(《刑法》第447条)
    六、虐待俘虏罪(《刑法》第448条)
    第六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之五
    ——其他违反职责的犯罪 ,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
    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7条)
    四、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
    五、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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