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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青年法学文库: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编号:11358
    书名:中青年法学文库: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作者:张民安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02年11月
    入库时间:2003-5-28
    定价:4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中青年法学文库
    总序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
    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
    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
    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 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
    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 虽然我们有着漫长
    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
    不到发育、成长。清未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
    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
    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
    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
    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
    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
    途艰辛。
    70年代未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
    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
    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
    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
    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
    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
    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
    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
    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法学应当
    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
    在法以导引。在建设性的同时, 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
    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 它还要在外来学说与固
    有传统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追求适度的超越,从而不仅
    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重
    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家的使
    命,而为这种使命的完成而创造条件乃是法律出版者的职
    责。
    “中青年法学文库”正是这样一套以法学理论新著为
    发表范围的丛书。我们希望文库能够成为高层次理论成果
    得以稳定而持续成长的一方园地,成为较为集中地展示中
    国法学界具有原创力学术作品的窗口。我们知道,要使这
    样的构想化为现实,除了出版社方面的努力外,更重要的
    是海内外中国法学界的鼎力推助和严谨扎实的工作。 “庙
    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赖源头活水。区区
    微衷,尚请贤明鉴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
    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
    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
    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
    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
    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法学应当
    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
    在法以导引。在建设性的同时, 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
    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 它还要在外来学说与固
    有传统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追求适度的超越,从而不仅
    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重
    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家的使
    命,而为这种使命的完成而创造条件乃是法律出版者的职
    责。
    “中青年法学文库”正是这样一套以法学理论新著为
    发表范围的丛书。我们希望文库能够成为高层次理论成果
    得以稳定而持续成长的一方园地,成为较为集中地展示中
    国法学界具有原创力学术作品的窗口。我们知道,要使这
    样的构想化为现实,除了出版社方面的努力外,更重要的
    是海内外中国法学界的鼎力推助和严谨扎实的工作。“庙
    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赖源头活水。区区
    微衷,尚请贤明鉴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
    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
    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
    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
    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
    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法学应当
    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
    在法以导引。在建设性的同时,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
    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它还要在外来学说与固
    有传统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追求适度的超越,从而不仅
    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重
    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家的使
    命,而为这种使命的完成而创造条件乃是法律出版者的职
    责。
    “中青年法学文库”正是这样一套以法学理论新著为
    发表范围的丛书。我们希望文库能够成为高层次理论成果
    得以稳定而持续成长的一方园地,成为较为集中地展示中
    国法学界具有原创力学术作品的窗口。我们知道,要使这
    样的构想化为现实,除了出版社方面的努力外,更重要的
    是海内外中国法学界的鼎力推助和严谨扎实的工作。“庙
    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赖源头活水。区区
    微衷,尚请贤明鉴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侵权法同人类的生活和活动息息相关。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
    必须积极从事各种活动,这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是社会进步的动
    力,亦是文明发展的源泉。离开人类的积极有效的活动,人们的生
    活不可能会日益美好,社会的进步不可能逐渐取得,社会丈明的发
    展亦不可能逐渐向前。因此,人类的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
    而,随着人类活动领域的日渐拓展,随着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日益
    加强,人与人之间在时间和空间方面的距离愈来愈近,人们遭受他
    人活动所带来的危险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对于此种危险活动所造
    成的损失,如何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加以合理的分配,如何确定
    责任的承担人,如何确定责任承担的范围和方式,将不仅仅是影响
    行为人行为性质的重大问题,而且也是影响社会进步和发展、经济
    繁荣与昌盛的重大问题,因此,法律对此种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对
    于那些积极从事某种活动并因此而引起他人人身、财产或经济损害
    的行为人而言,如果法律单纯地考虑其积极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并
    根据此种损害所涉及的范围责令他对受到此种损害的受害人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则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将不仅会阻滞行为人行为的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也会严重影响行为人以外的广大社会公
    众的行为积极性,使他们可能会放弃从事那些虽有危险但又有益于
    社会公众的活动并因此而妨碍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的昌盛。对于那些
    遭受行为人积极行为损害的受害人而言,如果法律在他们遭受人
    身、财产或经济损害时不对他们的损害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则行为
    人积极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将要完全由他们承担,受害人实际上
    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文明昌盛的牺牲品,这对无辜的受害人
    南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解决此种矛盾和冲突的唯一办法,是确定一
    种既能刺激行为人积极从事那些利己利他的各种活动也能防止行为
    人在行为时完全无视他人人身、财产和经济价值的法律制度。此种
    法律制度就是建立在注意义务理论基础上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现代过错侵权理论认为,并非行为人在积极行为过程中所实施
    的一切不仔细的和不谨慎的行为都要使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对此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即便该种不仔细和不谨慎的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了
    人身的、财产的或经济上的损害或损失。除非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受
    害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否则,行为人就自己的行为所导
    致的损害或损失不对受害人承担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现代社
    会,行为人在法律上并不承担普遍的不作为义务而仅仅承担某些特
    定的、具体的义务,因此,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害的
    发生并非是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的真正根据是过错即某种民事注意义务的违反行为。
    在现代过错侵权责任领域,虽然有许多学者认为,行为人在行为时
    所导致的损害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受害人所
    遭受的损害并非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因为,一方面,
    即便受害人真实地遭受了行为人行为的损害,如果行为人被认为不
    对受害人承担民事注意义务,则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
    担,行为人不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即便行为人
    在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时被认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某种民事注意义
    务,行为人在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时并非要对受害人所遭
    受的所有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他仅仅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某些损害承
    担责任。因此,在过错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对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
    行为才是该种侵权责任的最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受害人所遭受的
    损害也被认为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如果法律责令行为人就
    其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此种法律制度对于
    买际生活而言将过于沉重,社会将难以承受得起。
    在现代社会,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高度抽象
    性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为典型代表, 它
    认为,任何人,只要因故意或过失引起他人损害,即应对他人的损
    害承担赔偿责任;高度具体化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以英美法系国
    家的过错侵权法为代表,它认为,过错侵权责任法应当由各种具体
    的过错侵权行为法所组成,不存在统一的、一般性的过错侵权法律
    原则;折中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以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为
    代表,它认为,过错侵权法原则上仅在对该法典所明确规定的几种
    主观性权利予以侵害时才存在,在例外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
    为侵害了该条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其行为也构成过错侵权。过
    错侵权责任制度不同,司法和学者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也不同:在法
    国,司法和学者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通过各种手段来限制民法
    典第1382条的适用范围,防止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而妨害了行为
    人行为的积极性;在英美,司法和学者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通
    过各种手段扩张过错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使过错侵权责任法能够
    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在德国,司法和学者所面临的主要任务
    同英美相似,也是通过各种手段来扩张过错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
    国情不同,司法和学者所采取的方法也不相同。总的说来,在20
    世纪60年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放弃他们自己所采取的手段
    而逐渐采取英美法所适用的手段,这就是民事义务的控制手段。
    在我国,民法通则虽然对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作了类似于法国侵
    权法的规定,但是,我国学者在研究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时候往往
    不从我国民法通则出发或从法国民法的理论出发,而往往从似是而
    非的所谓德国民法理论出发,这就使他们的侵权法理论不可避免地
    存在着众多的错误。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侵权法学家也逐渐意识到
    德国民法理论所存在的种种弊端,他们也开始尝试在侵权法的研究
    中引进英美法甚至法国法的侵权法理论,这样,他们关于侵权法的
    理论实际上是融合了英美法、法国法和德国法理论。由于我国侵权
    法学家对两大法系国家的侵权法不具备全面的、完善的和系统的知
    识,他们在将这些知识融合在一起的时候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众多的
    错误。为剔除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的错误,为提升我国侵权责任法
    的理论水准,本文作者在充分占有当代两大法系国家的最新资料的
    情况下,拟对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具体来说,选择
    过错侵权法律责任制度作为博士论文,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
    面:其一,提升我国侵权行为法之一般理论水准,使我国现代过错
    侵权法的理论深度接近其它国家的水平。在我国,过错侵权责任制
    度虽然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侵权责任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并没有得
    到学者的高度重视,学者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对这一制度作出过研
    究,这就使我国过错侵权责任法的理论水平极低。提升我国过错侵
    权责任法的理论水平,是本论文的重要主旨;其二,为市场经济确
    立行为规则,为人们的行动设定模板。过错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目的
    在于为人们提供行为准则,为企业法人组织提供竞争的规则。市场
    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契约经济,也是一种竞争经济,因此,确立契约
    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维护公平的竞争关系,建立合理的经济秩
    序,是现代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重要任务。行为人在从事经济活动
    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共谋等非法手段
    从事竞争,否则,其行为即构成经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过错侵权
    责任。
    本书虽名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但本书并没有对过错侵权
    责任制度的各个方面作出研究,尤其是,本书欠缺对有形财产和无
    形人格方面的具体研究 因此,本书不是一部完整的、具有百科全
    书性质的专著。造成此种缺陷的原因,一是作者时间有限,是本
    书的篇编有限;三是作者学识有限。或许,此种缺陷之填补,将在
    该书再版时始能实现。
    张民安
    2002年6月20日
    于中山大学法学院
    目 录
    总序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二节 各种词语的界定
    第三节 过错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第二章 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历史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起源
    第三节 中世纪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第四节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第五节 近代英美法系国家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第六节 现代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第三章 过错侵权责任制度面临的挑战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责任保险对过错侵权责任的影响
    第三节 社会保障制度对过错侵权责任的影响
    第四节 严格责任对过错侵权责任的影响
    第五节 结论
    第四章 过错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关系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区别:民事义务的性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区别:民年保护的利益
    范围
    第四节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各自适用的领域
    第五节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竞合
    第六节 契约责任对侵权责任领域的渗透
    ——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力
    第七节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关系的未来
    第五章 侵权过错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侵权过错分析方法的选择
    第二节 主观性的过错分析方法
    第三节 客观性的过错分析方法(一)
    第四节 客观性的过错分析方法(二)
    ——过错的经济分析方法
    第六章 法定义务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法定义务在过错侵权责任中的地位
    第二节 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理论
    第三节 注意义务产生的渊源
    第四节 因不作为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第五节 因违反制定法所规定的注意义务而承担的侵
    权责任
    第七章 因他人的行为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就他人行为所承担的特殊或一般侵权责任
    第二节 公司就其董事的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三节 雇主就其雇员的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 父母就其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

    第八章 因侵犯他人的有形人格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人格权与有形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性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三节 因侵犯他人生命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 胎儿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九章 因侵害他人经济利益而承担的侵权责任(一)
    ——故意侵权法对他人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经济利益的有限性保护原则
    第二节 因共谋侵权而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
    第三节 因威胁侵权而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
    第四节 因欺诈侵权而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
    第五节 以非法手段干预他人的商事交易关系
    第十章 因侵害他人经济利益而承担的侵权责任(二)
    ——故意侵权法对他人契约关系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契约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地位
    第二节 英美侵权法关于干预他人契约关系的侵权诉

    第三节 法国法关于干预他人契约关系的诉讼
    第四节 干预他人契约关系的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
    第五节 第三人干预他人契约关系的正当理由
    第六节 对第三人干预他人契约关系的法律救济
    第七节 干预他人契约关系的经济侵权与我国民法
    第十一章 因侵害他人经济利益而承担的侵权责任(三)
    ——过失侵权法对纯经济损失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纯经济损失在现代过失侵权法中的地位
    第二节 专业人士对其委托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三节 行为人就其过失陈述对第三人所承担的侵权
    责任
    第四节 因建筑物或产品瑕疵而导致的纯经济损失的
    赔偿
    第五节 过错侵权法对相关经济损失的法律保护
    第十二章 过错侵权责任的实现
    第一节 过错侵权诉讼的提起
    第二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过错侵权责任的抗辩
    第四节 过错侵权责任的限制
    参考资料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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