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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编注(2003年版)(16)(法律编注丛书)
    编号:11272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编注(2003年版)(16)(法律编注丛书)
    作者: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3年4月
    入库时间:2003-5-14
    定价:12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五条 [票据代理]
    第六条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签章]
    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
    第九条 [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
    第十条 [票据的基础关系]
    第十一条 [无对价的票据取得]
    第十二条 [非法、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
    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
    第十四条 [伪造和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效力]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第十六条 [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场所和时间]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
    第十八条 [票据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第二章 汇 票
    第一节 出 票
    第十九条 [汇票的定义和种类]
    第二十条 [出票的定义]
    第二十一条 [出票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二十二条 [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第二十三条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不具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的记载形式]
    第二十六条 [汇票出票的效力]
    第二节 背 书
    第二十七条 [汇票权利转让]
    第二十八条 [粘单]
    第二十九条 [背书的记载事项]
    第三十条 [记名背书]
    第三十一条 [背书的连续]
    第三十二条 [后手及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及其效力]
    第三十五条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的责任义务]
    第三节 承 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的定义]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的提示承兑期间]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的承兑期间]
    第四十二条 [承兑的记载]
    第四十三条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后的责任]
    第四节 保 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保证]
    第四十六条 [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未载事项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第四十九条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的追索权]
    第五节 付 款
    第五十三条 [提示付款的期限]
    第五十四条 [付款人即时足额付款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的签收]
    第五十六条 [收款银行和受托付款银行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第五十八条 [期前付款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九条 [付款的币种]
    第六十条 [付款的效力]
    第六节 追 索 权
    第六十一条 [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追索权的行使]
    第六十三条 [不能取的拒绝证明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法院司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具有
    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追索权的丧失]
    第六十六条 [拒绝事由的通知]
    第六十七条 [拒绝事由通知的记载]
    第六十八条 [连带汇票债务人的追索权的行使]
    第六十九条 [追索权的限制]
    第七十条 [追索金额和费用]
    第七十一条 [再追索及再追索金额]
    第七十二条 [有关追索人清偿债务的效力]
    第三章 本 票
    第七十三条 [本票的定义]
    第七十四条 [出票人资格]
    第七十五条 [出票人资格的审定]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第七十七条 [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第七十八条 [提示见票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 [付款期限]
    第八十条 [逾期提示见票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一条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
    第四章 支 票
    第八十二条 [支票的定义]
    第八十三条 [支票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八十四条 [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
    第八十五条 [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第八十六条 [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第八十八条 1支票金额与空头支票的禁止]
    第八十九条 [支票的签章与预留签名或印鉴一致]
    第九十条 [支票出票的效力]
    第九十一条 [支票见票即付]
    第九十二条 [揭示付款期限]
    第九十三条 [支票付款的效力]
    第九十四条 [支票的法律准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五条 [涉外票据及其法律适用]
    第九十六条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第九十七条 [票据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第九十八条 [票据形式的准据法]
    第九十九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
    第一百条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准据法]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提示期限案的准据法]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权利保全的准据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付款人故意压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其他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期限的计算l
    第一百零九条 [票据的格式与印制]
    第一百一十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施行日期]
    附录:本书所涉及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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