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10958
-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编注(2003年版)(12)(法律编注丛书)
- 作者:
- 出版社:中国法制
- 出版时间:2003年3月
- 入库时间:2003-4-2
- 定价:20
图书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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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
第四条 [股权、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内部管理机制]
第七条 [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
第八条 [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
第九条 [公司的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的章程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转投资]
第十三条 [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的义务和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职工的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工会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党组织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三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十九条 [设立条件]
第二十条 [股东人数]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第二十七条 [设立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资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股东查阅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资的转让]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资转让的记载]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章程的变更]
第四十一条 [股东的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的任期]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五十条 [经理及其职权]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涉及职工利益应听取意见]
第五十六条 [重大事项应听取意见]
第五十七条 [董事、经理、监事资格的禁止]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兼职禁止]
第五十九条 [忠实义务]
第六十条 [不得损害公司资产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禁止竞业和与公司交易的限制义务]
第六十二条 [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职员兼职的禁止]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
第七十二条 [大型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所有者权]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三条 [设立条件]
第七十四条 [设立方式]
第七十五条 [发起人的限制]
第七十六条 [发起人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设立审批]
第七十八条 [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第七十九条 [章程的内容]
第八十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制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二条 [发起设立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第八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
第八十五条 [境外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六条 [募股申请的审批]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 [募集股份公告和认股书]
第八十九条 [股票承销]
第九十条 [代收股款]
第九十一条 [股款缴足后验资与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
第九十二条 [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九十三条 [股本的抽回]
第九十四条[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五条[设立登记申请的审批]
第九十六条[设立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程序]
第九十七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形态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十九条 [公司形态变更时的资产要求及增资程序]
第一百条 [债权和债务的承继]
第一百零一条 [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的组成和地位]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年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事规则]
第—百零八条 [表决权行使的代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的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的救济]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的设立及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的任期及董事职务的解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的召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理及其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职权的补充]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听取有关职工利益问题的意见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听取职工对重大问题的意见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份及其形式]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票的种类]
第一百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种类的股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向股东交付股票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行新股的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发行新股的审批]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向社会发行新股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募足股款后的变更登记]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三条[股份转让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转让股份的场所]
第一百四十五条[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六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及购买股份]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一百五十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火后的补救]
第三节 上市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上市公司的概念]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票上市的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的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股份的上市交易]
第一百五十五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一百五十六条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公开]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票上市的暂停]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票上市的终止]
第五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的概念]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与报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申请文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
第—百六十八条 [公司债券的分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债券存根簿的置备]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和转让价格]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及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积金的用途]
第一百八十条 [法定公益金的用途]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会计账册]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审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l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资]
第—百八十七条 [公司增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变更登记]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百八十九条 [公司破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自愿解散的事由]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的组成]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强制解散与特别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的职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 [催告债权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 [破产申请]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注销]
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百条 [设立程序]
第二百零一条 [设立条件]
第二百零二条 [名称]
第二百零三条 [法律地位]
第二百零四条 [活动原则]
第二百零五条 [撤销与清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清算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违法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介组织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违法批准设立公司申请或股份发申请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管理部门违法批准募股、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在对公司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在公司登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假冒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特别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施行日期]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199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