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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编注(2003年版)(12)(法律编注丛书)
    编号:10958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编注(2003年版)(12)(法律编注丛书)
    作者: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3年3月
    入库时间:2003-4-2
    定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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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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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
    第四条 [股权、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内部管理机制]
    第七条 [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
    第八条 [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
    第九条 [公司的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的章程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转投资]
    第十三条 [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的义务和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职工的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工会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党组织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三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十九条 [设立条件]
    第二十条 [股东人数]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第二十七条 [设立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资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股东查阅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资的转让]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资转让的记载]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章程的变更]
    第四十一条 [股东的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的任期]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五十条 [经理及其职权]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涉及职工利益应听取意见]
    第五十六条 [重大事项应听取意见]
    第五十七条 [董事、经理、监事资格的禁止]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兼职禁止]
    第五十九条 [忠实义务]
    第六十条 [不得损害公司资产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禁止竞业和与公司交易的限制义务]
    第六十二条 [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职员兼职的禁止]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
    第七十二条 [大型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所有者权]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三条 [设立条件]
    第七十四条 [设立方式]
    第七十五条 [发起人的限制]
    第七十六条 [发起人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设立审批]
    第七十八条 [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第七十九条 [章程的内容]
    第八十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制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二条 [发起设立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第八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
    第八十五条 [境外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六条 [募股申请的审批]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 [募集股份公告和认股书]
    第八十九条 [股票承销]
    第九十条 [代收股款]
    第九十一条 [股款缴足后验资与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
    第九十二条 [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九十三条 [股本的抽回]
    第九十四条[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五条[设立登记申请的审批]
    第九十六条[设立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程序]
    第九十七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形态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十九条 [公司形态变更时的资产要求及增资程序]
    第一百条 [债权和债务的承继]
    第一百零一条 [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的组成和地位]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年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事规则]
    第—百零八条 [表决权行使的代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的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的救济]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的设立及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的任期及董事职务的解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的召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理及其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职权的补充]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听取有关职工利益问题的意见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听取职工对重大问题的意见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份及其形式]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票的种类]
    第一百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种类的股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向股东交付股票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行新股的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发行新股的审批]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向社会发行新股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募足股款后的变更登记]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三条[股份转让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转让股份的场所]
    第一百四十五条[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六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及购买股份]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一百五十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火后的补救]
    第三节 上市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上市公司的概念]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票上市的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的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股份的上市交易]
    第一百五十五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一百五十六条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公开]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票上市的暂停]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票上市的终止]
    第五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的概念]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与报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申请文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
    第—百六十八条 [公司债券的分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债券存根簿的置备]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和转让价格]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及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积金的用途]
    第一百八十条 [法定公益金的用途]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会计账册]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审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l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资]
    第—百八十七条 [公司增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变更登记]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百八十九条 [公司破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自愿解散的事由]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的组成]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强制解散与特别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的职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 [催告债权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 [破产申请]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注销]
    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百条 [设立程序]
    第二百零一条 [设立条件]
    第二百零二条 [名称]
    第二百零三条 [法律地位]
    第二百零四条 [活动原则]
    第二百零五条 [撤销与清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清算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违法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介组织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违法批准设立公司申请或股份发申请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管理部门违法批准募股、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在对公司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在公司登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假冒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特别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施行日期]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19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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