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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编注(2003年版)(8)(法律编注丛书)
    编号:10889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编注(2003年版)(8)(法律编注丛书)
    作者: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3年3月
    入库时间:2003-3-29
    定价:9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范围的例外]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
    第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
    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
    理原则]
    第八条 [仲裁独立原则]
    第九条 [一裁终局制度]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禾口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三条 [仲裁员的条件]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七条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二十条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仲裁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仲裁申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起诉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
    反驳以及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 [财产保全]
    第二十九条 ㈠中裁代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的选任]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的指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回避申请]
    第三十六条 [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的除名]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审理的方式]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及例外]
    第四十一条 [开庭通知与延期审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缺席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举证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第四十五条 [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第四十六条 [证据保全]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的辩论]
    第四十八条 [仲裁笔录]
    第四十九条 [仲裁和解]
    第五十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仲裁调解]
    第五十二条 [仲裁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先行裁决]
    第五十六条 [裁决书的补正]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生效]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
    申请的裁定的期限]
    第六十一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二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
    复]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聘任]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笔录]
    第七十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七十一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仲裁时效]
    第七十五条 [仲裁暂行规则的制定]
    第七十六条 [仲裁费用]
    第七十七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
    第七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有关仲裁的
    规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 [新旧仲裁委员会的衔接和过渡]
    第八十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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