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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编号:10551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作者:许安标 刘松山
    出版社:民主法制
    出版时间:2003年1月
    入库时间:2003-3-4
    定价:18
    该书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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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的需求不断增长,对教育的要求不断提高,教育需求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趋势。近年来异军突起的民办教育,为增加全社会的教育投入和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性和选择性,满足人民群众受教育的需要,扩大教育规模,培养大批国家需要的各类人才,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教育领域的一个新亮点。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是一部规范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办学活动的重要法律。
    民办教育立法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对教育是否可以营利,民办学校出资人是否可以对民办学校享有产权,出资人是否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是否可以收回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问题的讨论引人深思。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和争论,不仅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公益事业、公益性组织及其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民办教育促进法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讨论审议,已经通过颁布,对上述争论的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回答,必将统一人们对民办教育有关问题的认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为了宣传、贯彻和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我们根据参加这项立法工作的认识和体会,结合立法背景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法各条的立法含义进行了阐述.许安标同志负责第一至三章的
    撰稿,刘松山同志负责第四至十章的撰稿,完稿后许安标同志统阅全书.由于我们
    教育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有限,成书时间很短,书中难免有不足之外,敬请读者
    批评指正.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立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修改
    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
    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
    情况的报告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三个法律草案主要
    问题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二部分 法律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根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民办教育的性质和地位)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活动原则)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六条 (国家对民办学校的鼓励原则)
    第七条 (民办教育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地方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权限)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资格)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权限
    的分工)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
    的材料)
    第十三条 (筹设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
    的材料
    第十五条 (直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
    的材料)
    第十六条 (设立申请的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 (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登记手续)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设立决策机构的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
    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
    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条件)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学业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民主管理
    和监督)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教师、受教育者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 (教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教师培训)
    第三十条 (教师的福利保障)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及学
    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受教育者的权利)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资产享有
    法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收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
    的监督)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育指导)
    第四十条 (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招生简章和广告)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申诉)
    第四十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
    学校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政府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 (经费资助和转让国有
    资产扶持)
    第四十六条 (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接受捐赠)
    第四十八条 (信贷扶持)
    第四十九条 (委托民办学校实施
    义务教育)
    第五十条 (用地及建设优惠)
    第五十一条 (合理回报)
    第五十二条 (鼓励到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
    地区举办民办学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和
    类别变更)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终止)
    第五十七条 (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八条 (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
    第六十条 (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
    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民办学校及其负责人范围)
    第六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的办学
    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附:全国民办教育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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