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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年司法考试名师辅导-刑法
    编号:10375
    书名:2003年司法考试名师辅导-刑法
    作者:郑丽萍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3年2月
    入库时间:2003-2-17
    定价:19
    该书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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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师引领成功之路
    为什么选择司法考试?每位考生会有各自不同的回答,但渴望成功却是大家相同的心愿。面对门类众多、内容庞杂的考试科目,尽管有大纲和指定教材,而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应试要求,绝非易事。
    无数的成功者都验证着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科学的学习方法和必备的应试技巧,是能否顺利通过考试的关键所在,而获取这些本领的捷径在于得到老师的传授和解惑,于是,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以请到名师授课为生存之本,名师则来回奔波,疲于应付,万千考生为能得到名师指点,不惜耗财费时,舟车劳顿。在此意义上,本书至少作出三大贡献:
    第一,将名师的辅导授课经验归纳提炼,广布天下,使之惠及每一位考生。
    第二,提供方便快捷的机会,让每一位考生获得名师辅导成为现实。
    第三,围绕应试需求,浓缩可考和必考知识,为考生减负。
    本书参编人员均为司法考试辅导领域的著名老师,多年从事司法考试辅导工作,深受考生的拥戴和推崇,既熟悉考生的复习规律和需求,又对司法考试命题规律了如指掌,可以有的放矢,指引考生增加复习的针对性,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本书根据2003年司法考试最新变化,各学科以重点知识点为序,在编写体例上具有以下鲜明特色:
    [重点内容串讲] 这一部分的取舍标准以可考性为主,在系统知识讲解的基础上,排沙简金,突出重点。
    [难点、易错点分析] 针对考生学习过程中的疑难之处,解惑释疑,以求把握知识的准确牢靠,不留死角。
    [重点法条提示] 结合知识点精选重点法条,提示复习要点,有助于考生加深理解,学以致用。
    [题型分析及冲刺练习] 对每一重要知识点可能出现的题型,以典型习题的形式加以精解和详析,重在了解命题思路,强化应试能力。
    把名师请回家,把课堂搬回家,拥有名师引领,成功到家。
    编者
    2003年1月
    目 录
    一、刑法概说
    (一)刑法基本原则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概说
    三、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观要件
    (三)犯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要件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五、故意犯罪形态
    六、共同犯罪
    七、罪数
    八、刑罚体系
    (一)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限制
    (二)死刑缓期执行适用条件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
    处理
    (三)财产刑的适用问题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内容和效力
    九、刑罚的裁量
    (一)累犯的成立条件
    (二)自首的成立条件
    (三)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区别
    (四)数罪并罚
    (五)缓刑
    十、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二)假释
    十一、时效
    十二、法条竞合
    十三、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罪
    (二)间谍罪
    十四、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说
    (二)具体犯罪
    十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十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三)强奸罪
    (四)非法拘禁罪
    (五)绑架罪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有关犯罪
    (七)诬告陷害罪
    (八)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九)刑讯逼供罪
    (十)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
    十七、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二)抢夺罪
    (三)敲诈勒索罪
    (四)盗窃罪
    (五)诈骗罪
    (六)侵占罪
    (七)职务侵占罪
    (八)挪用资金罪
    (九)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十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十九、危害国防利益罪
    二十、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四)受贿罪
    (五)行贿罪
    (六)介绍贿赂罪
    二十一、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四)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二十二、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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