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101516
- 书名:行政法总论
- 作者:张青波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时间:2026年2月
- 入库时间:2026-3-20
- 定价:198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试图以德国行政法为参考,依托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进行法教义学阐释。为了避免这种阐释杂乱无章,必须追求体系化:即应对一定行政主体所为之一定行为,依据行为形式理论判断其性质及其所应遵循之规则、原则,进而认定其合法与否乃至法律效力。对此的理论准备包括框定行政与行政法之外延范围、理解行政法的价值追求、界分行政法的法源样态、掌握行政法的操作技术,并讨论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之法律意蕴。而法律关系的相关探讨,尚不足以否定行政行为形式理论仍可继续作为行政法学的体系根基。
图书目录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础理论
第一章 行政与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
一、概念界定
二、行政的特征
三、行政的种类
(一)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
(二)秩序行政与给付行政
(三)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
第二节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二、作为国内法的行政法
三、作为公法的行政法
(一)区分公、私法的意义
(二)区分公、私法的标准
四、作为具体化宪法的行政法
(一)具体化防御权与给付权
(二)履行保护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
(三)通过程序与组织保障基本权利
五、行政法的特点
(一)随行政而变的行政法
(二)多样化约束的控权法
(三)利害关系的调整法
(四)注重实效的调控法
六、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行政法的总论与各论
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法理学视角下法律原则的辨识标准
一、原则的正当性与制度性
二、原则与规则的差别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辨识标准在行政法中的充实拓展
一、宪法原则所提供的正当性
二、广泛存在的制度上客观性
三、特别的适用方式
第三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辨识认定
一、形式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原则
二、实质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正当程序原则
(四)比例原则
(五)公共利益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的渊源
第一节 德国
一、成文法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命令
(四)规章
(五)欧盟法与国际法
二、不成文法源
(一)习惯法
(二)行政法原则
(三)法官法
第二节 中国
一、成文法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国际法(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和国际惯例)
(七)规章
(八)法律解释
(九)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软法
二、不成文法源
(一)习惯法
(二)判例
(三)不成文原则
第四章 行政法的适用
第一节 裁判的推理结构与证成类型
一、裁判的推理结构
二、裁判推理中所需的额外前提
三、裁判推理前提的证成类型
第二节 运用先例与通说论证裁判
一、借助先例的论证
二、借助通说的论证
第三节 行政法的解释
一、文义解释
(一)文义的客观性
(二)文义的运用
(三)文义的限度
(四)作为界限的文义
二、体系解释
(一)运用外部体系解释
(二)运用内部体系解释
三、通过立法者意志解释
(一)解释方法的类型
(二)立法者意志解释的运用
四、客观目的解释
(一)含义
(二)客观目的的标准
(三)客观目的的权衡
第四节 行政的自主性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
(一)概述
(二)法院原则上全面审查
(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
(四)判断余地
二、行政裁量
(一)行政裁量之概念
(二)拘束裁量的标准
三、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之别
四、行政保留
第五节 行政法的续造
一、概念界定
二、顺序问题与权衡
三、以类推方法填补漏洞
四、以目的论限缩填补漏洞
五、以原则调整未受规范的整个领域
六、法官对有效法规范的违背
第六节 对行政法适用理论的反思
一、行政法适用理论面临的挑战
二、行政法适用理论的价值
第二部分 行政组织法与公务员法
第五章 行政组织法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理论意涵
二、德国的行政主体
(一)完全权利能力的行政主体
(二)部分权利能力的行政主体
(三)组织权
三、中国的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委托
一、德国
二、中国
第三节 行政组织法的变革方向
一、行政机关的分权与执法资格
二、行政权力的下放
(一)行政权力下放的实践
(二)行政权力下放存在的风险
(三)规范行政权力下放的对策
三、公私合作
(一)私营化
(二)第三部门
第六章 公务员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种类
(一)行政职与司法职公务员
(二)文职与武职公务员
(三)政务职与事务职公务员
(四)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五)其他分类
第二节 德国的公务员制度
一、职务关系
(一)法律基础
(二)职务关系的种类
(三)建立与清理职务关系的行为形式
二、公务员的义务
(一)忠于宪法
(二)忠于法律
(三)职务服务
(四)服从指示
(五)正确实施职务行为
三、公务员的权利
(一)受照料
(二)不可被解雇
(三)享有基本权利
(四)人事文件保密权
第三节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关系的成立与消灭
(一)公务员关系的成立
(二)公务员关系的消灭
二、公务员的义务
三、公务员的权利
四、公务员的责任
(一)对公务员(身份)之处分
(二)公务员之给付金钱义务
第三部分 行政行为法
第七章 行政决定
第一节 概述
一、从行政行为到行政决定
(一)欧陆法系传统上的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流变浮沉
(三)行政决定概念之奠立
二、行政决定的要件
(一)行政主体作出的公权力行为
(二)对外直接产生法效果
(三)规整
(四)行政主体单方作出
(五)须针对个别案件
三、行政决定的分类
(一)依职权与依申请的行政决定
(二)命令性、确认性与形成性的行政决定
(三)负担性与授益性的行政决定
(四)要式与不要式的行政决定
(五)可分与不可分的行政决定
第二节 合法的行政决定
一、合法与否的判断时点
二、合法行政决定的要件
(一)德国
(二)中国
三、合法行政决定的废止
(一)德国
(二)中国
第三节 违法的行政决定
一、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决定
(一)德国
(二)中国
二、可撤销的行政决定
(一)德国
(二)中国
三、轻微违法的行政决定
(一)可补正的瑕疵
(二)无须补正的瑕疵
(三)违法行政决定的转换
四、显然不正确的行政决定
(一)德国
(二)中国
五、部分违法的行政决定
第四节 废弃行政决定的共通规则
一、在救济程序中废弃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行政决定
二、行政程序的重新进行
三、返还
第五节 行政决定的附款
一、概述
(一)概念
(二)功能
(三)与相似现象之区别
二、附款的种类
(一)自身作为行政行为组成部分的规整
(二)与行政行为相联、依赖于行政行为的具体命令
(三)停止条件与负担之间的区别
三、附款的容许性
四、附款的形式要件
五、附款违法之效果
六、附款的救济
第六节 行政决定的效力
一、概述
二、从公定力到效力
(一)“公定力”应为“效力”取代
(二)效力的开始
(三)效力的终结
(四)效力的延宕
三、从确定力到存续力
(一)存续力之学理
(二)确定力之缺陷
(三)以存续力替代确定力之缘由
四、从拘束力到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
(一)构成要件效力与确认效力
(二)拘束力之重构
五、执行力
(一)执行力之窘境
(二)我国行政决定执行之规范
第八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行政程序在欧陆的意义
三、英美法中的行政程序
第二节 德国的行政程序规则
一、管辖
二、行为的形式
三、时限
四、行政决定的(狭义)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选择
(二)行政程序的中立性
(三)当事人的受告知权
(四)查阅案卷、公开信息与信息保护
(五)调查事实
(六)听取意见与听证
(七)说明理由
第三节 中国的行政程序
一、管辖
二、形式
三、时限
四、行政决定的(狭义)程序
(一)内部程序
(二)行政程序的中立
(三)当事人的受告知权
(四)查阅案卷与公开信息
(五)调查事实
(六)听取意见与听证
(七)说明理由
第九章 行政规范
第一节 行政规范的功能
一、德国
二、中国
第二节 行政规范的分类
一、德国
(一)法规命令
(二)行政规则
二、中国
第三节 行政立法
一、形式或程序要求
(一)德国
(二)中国
二、实体合法要件
(一)德国
(二)中国
三、对行政立法的审查
(一)德国
(二)中国
第四节 行政规则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程序要件
(一)德国
(二)中国
二、实体合法要件与审查
(一)德国
(二)中国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救济
(一)德国
(二)中国
第十章 行政协议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功能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协议与私法合同
(二)行政协议与行政决定
第二节 缔结行政协议的容许性
一、对怀疑论的反驳
二、规范的比较
三、应采取的做法
第三节 行政协议的种类
一、对等协议与隶属协议
二、负担协议与处分协议
三、和解协议与双务协议
四、法定与非法定的协议
第四节 行政协议的合法性
一、形式合法性
(一)协议的成立
(二)书面
(三)第三方同意
(四)其他程序
二、实体合法性
(一)德国
(二)中国
第五节 行政协议违法的后果
一、德国
二、中国
第六节 行政协议中的优益权
一、德国
二、中国
第七节 行政协议的救济与执行
一、德国
二、中国
第十一章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指导
第一节 行政事实行为
一、含义与价值
(一)含义
(二)价值
二、分类
(一)通知和答复
(二)执行行为
(三)维持和建设的事务性活动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
(一)通知和答复的规范
(二)执行行为的规范
(三)建设维持的规范
四、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一、含义
二、价值
三、分类
(一)协商劝导
(二)信息提示
四、行政指导的规则
(一)正确
(二)及时
(三)合法
(四)自愿
(五)高效
第十二章 行政计划
第一节 背景和概念
一、行政计划的背景
二、行政计划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计划的性质
一、德国
二、中国
第三节 行政计划的分类
一、拘束性计划
二、建议性计划
三、影响性计划
第四节 行政计划的程序
一、德国
二、中国
第五节 行政计划的实体规范
一、德国
二、中国
第六节 计划担保
一、域外的做法
(一)计划存续请求权
(二)作出计划请求权
(三)计划遵守请求权
(四)过渡条款与调整补助请求权
(五)损失补偿请求权
二、我国应采取的做法
第四部分 结 语
第十三章 形式化行政活动与法律关系之并行
第一节 主观公权利与行政法律关系
一、主观公权利
(一)主观公权利的概念
(二)主观公权利的价值
(三)主观公权利的前提
(四)我国的司法实践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二节 替代形式化行政活动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作为确认之诉标的的法律关系
二、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的教义学价值
三、法律关系相比形式理论的优势
四、法律关系尚难独自作为行政法总论的基石
第三节 行政法基本概念之二元化
一、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的适应性
二、行政活动形式与法律关系的互补
三、小结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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