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100339
- 书名:交叉法视阈下刑事一体化的展开
- 作者:李世阳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时间:2025年9月
- 入库时间:2025-9-24
- 定价:78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采用交叉法视阈的方法和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展开研究,使得图书内容具有跨学科的交叉研究的性质,同时也破除了刑法的学科藩篱,将理论触须伸向相邻的刑事诉讼法等学科领域,充分展示了本书宽阔的学术视野和丰富的知识储备。本书不仅对刑法,而且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
图书目录
"目 录
绪论
第一章 令状主义及其例外
一、问题的提出
二、承认令状主义之例外的根据
(一)紧急处分说
(二)合理性说
(三)小结
三、现行犯先行拘留及扭送的性质与适用条件
(一)先行拘留与扭送的性质
(二)现行犯的解释
四、伴随逮捕的无令状搜查
(一)时间界限
(二)空间界限
(三)物的界限
五、结论与展望
第二章 中国语境下讯问程序的解释学进路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任意处分与强制处分的区分标准
(一)区分的必要性
(二)围绕区分标准展开的学说之争
(三)本部分观点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性质及其教义学上的归结
(一)关于“讯问忍受义务”有无的争论
(二)讯问忍受义务肯定说及其归结
(三)讯问忍受义务否定说
(四)小结
四、讯问忍受义务否定说在中国语境下的展开
(一)传唤中任意同行的保障
(二)“应当如实回答”的解释路径
五、余罪讯问及其界限
(一)余罪讯问与逮捕、拘留的效力范围
(二)围绕可否余罪讯问的学说争论
(三)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但书的解释
六、结论
第三章 论共犯自白的证明力补强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共犯供述的证据能力
(一)共犯自白在合并审理时的证据能力
(二)共同被告人的证人适格
(三)共同被告人在法庭之外所作供述的证据能力
三、共犯自白的证明力
(一)共犯的自白是否需要补强证据
(二)共犯供述的补强能力
四、结论
第四章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诉讼构造的转变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诉讼构造的当事人主义化
(二)诉讼构造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
(三)违法阻却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
(四)争点形成责任说的实体根据与程序根据
三、正当防卫的争点形成责任
(一)起因条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证明自己面临侵害,公诉方证明不存在实际侵害或侵害并不违法
(二)时间条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证明自己感受到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公诉方证明侵害并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急迫性
(三)防卫意思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证明自己具有回避侵害的意图,公诉方证明被告人仅具有单纯的积极加害意思
四、结论
第五章 论我国公诉变更范围的限制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的审判对象论
(一)审判对象是诉因还是公诉事实
(二)解释论上的差异
三、诉因变更的必要性判断
(一)诉因的功能与诉因变更必要性的联动
(二)有必要变更诉因的具体情形
四、作为公诉变更的界限的公诉事实同一性的认定
(一)公诉事实的同一性与单一性
(二)同一性判断标准的批判性考察
(三)防御范围共通说的展开
五、结论
第六章 链条式钓鱼软件的运行机制及其刑法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案情简介与焦点问题
(一)案情简介
(二)焦点问题
三、恶意软件无中立
四、盗窃与诈骗关系的厘清
五、语音平台的刑事责任
六、结语
第七章 网络索财案件的刑法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三、极限广告词的法律规制
四、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五、罪数与数额判断
六、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
七、信息与信用是支撑互联网虚拟空间秩序的两大支柱
第八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与解释出路
一、问题的提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属性及其范围
(一)根据服务内容的分类
(二)根据经营性质的分类
(三)根据内容参与度的划分
(四)根据服务功能的分类
(五)本部分观点:根据该罪保护法益的分类
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边界
(一)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
(二)不同类型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监管部门的监管义务分配
五、构成要件结果的解释与适用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
(四)其他严重情节
六、结语
第九章 贿赂犯罪的差序法益构造
一、问题的缘起
二、既有观点的症结:忽视贿赂犯罪的差序构造
三、重构贿赂犯罪的法益体系
(一)贿赂破坏了平行社会一般人获取生存和自由发展资源的机会公平性
(二)贿赂破坏了国民对于凭借自己实力获取相应公共资源的信赖利益
(三)贿赂犯罪累积性地侵犯国家这一抽象的人格体的存立根基
(四)三重法益之间的关系
四、基本结论
第十章 以不作为方式参与他人犯罪的责任归属
一、问题意识
二、是否成立不作为的间接正犯
(一)否定说的考察
(二)肯定说的考察
三、广义不作为共犯的成立条件
(一)作为共犯的客观归属构造
(二)不作为共犯的具体参与类型
四、不作为共犯的作为义务
(一)从危险的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
(二)对受损法益的保护义务
(三)对危险源的管理义务
五、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