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100324
-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 作者:李广宇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时间:2025年9月
- 入库时间:2025-9-24
- 定价:98
图书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实质化解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特别是为了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司法解释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原司法解释的修改工作,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今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发布。为回应政府信息公开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教学科研机构以及普通读者的广泛需求,我们特约请原司法解释主要执笔人、政府信息公开权威专家李广宇先生编著《理解与适用》。该书除了对新司法解释进行逐条释义,还将精选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新旧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条文,以便于读者查阅使用。
图书目录
"目录
引言 [目的和法律依据]
1.目的和法律依据 003
2.作为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00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 008
4.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 011
第一条 [受案范围]
1.厘定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017
2.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021
3.合法权益 029
4.拒绝公开之诉 035
5.内容之诉 041
6.反信息公开诉讼 043
7.兜底条款 054
第二条 [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之可诉性]
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061
2.相反的情形 071
第三条 [原告资格]
1.原告资格 075
2.利害关系 080
第四条 [被告]
1.谁行为,谁为被告 085
2.主动公开行为的被告 087
3.依申请公开行为的被告 089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被告 091
第五条 [被告的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 095
2.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 099
3.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具体情形 102
第六条 [国家秘密与“两安全一稳定”]
1.国家秘密 119
2.“两安全一稳定” 124
3.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126
第七条 [原告的举证责任]
1.原告的举证责任 131
2.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134
第八条 [简易程序与适当的审理方式]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43
2.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 147
第九条 [与档案法的适用竞合]
1.问题的提出 159
2.政府信息与档案 161
3.域外对适用竞合的处理 164
4.两分法 166
第十条 [不予立案与驳回起诉]
1.不予登记立案 171
2.不予立案与驳回起诉 175
第十一条 [履行判决]
1.给付行政与干预行政 201
2.判决方式的创新 204
3.履行判决 212
4.本条各项判决的具体适用 220
第十二条 [确认违法判决]
1.确认判决 237
2.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240
3.继续确认判决 243
4.义务之诉终结后的继续确认判决 248
第十三条 [反信息公开诉讼判决]
1.反信息公开诉讼 253
2.判决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255
3.暂时停止公开 261
第十四条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75
2. 公开、不予公开的决定或者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的告知合法 279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已经向公众公开 298
4.一并予以答复 301
5.原告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 302
6.请求不公开理由不成立 304
7.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305
第十五条 [施行时间与司法解释效力]
1.施行时间 309
2.司法解释效力 310
附录一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313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0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4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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