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日刊logo
2016年7
7
农历六月初四星期四


【《新法规速递》软件官方淘宝店】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6月14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6月28日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业务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
  (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是指托运人委托检查员对其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箱过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培训管理档案。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相应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培训档案、年度考核材料等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检查核对相应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

  第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核大纲编制考核题库,制定考核程序。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考核题库和制定的考核程序,组织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组织考核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参加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成绩。
  第九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报名参加考核,并向组织考核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名申请及以下报名材料:
  (一)申请考核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其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文件。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担任其他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可不再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经考核合格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法制、安全、业务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资格证书》按照危险化学品国际水路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类型,细分为包装、散装固体、散装液体等种类,并在证书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及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大纲。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核大纲,编制装卸管理人员考核题库,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装卸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核大纲,编制申报员和检查员的考核题库,制定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题库,组织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考核程序和编制的考核题库,组织开展辖区内申报员和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考核程序和编制的考核题库,组织开展辖区内仅从事危险化学品国内水路运输的申报员和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由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实施机构的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机关提交报名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组织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参加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组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需要换发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至90日,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或其从业单位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经历。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参加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未达到16个小时且培训不合格的;
  (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 经考核合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四)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从业资格的决定。同意的,应当签发《资格证书》;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2年内未从事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考核和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需要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聘用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格证书》注明的类型和种类范围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发〔201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将深化医改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更加重要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以下简称:三医联动),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深化医改攻坚阶段的重要配套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大局,解放思想,主动作为。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推动三医联动改革,做好医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医联动的重要意义

  (一)高度重视三医联动改革。实行三医联动是深化医改的基本路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医改进入攻坚阶段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医改发展规律的整体把握,对于破解医改难题,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三医联动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三医联动改革,着眼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和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协同推进,实现维护人民健康,推动医疗卫生事业进步,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准确把握实行三医联动的指导思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以医疗服务体系改革为重点,充分发挥医疗、医保、医药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协同合作,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实行三医联动,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坚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问题和目标双导向,聚焦改革重点,持续推进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健康,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持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重点改革

  (三)以医疗服务体系改革为重点,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立足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着力解决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服务总量不足和结构性失衡并存的矛盾。要以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为突破口,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医疗服务体系改革,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稳步推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要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重点,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医疗全行业管理和医疗质量监管,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要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推动建立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机制,切实提高群众的获得感。要加强联动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快理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同步推进医保改革。

  (四)支持地方结合实际改革创新。要在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尊重地方主体地位,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允许地方先行先试,鼓励地方创新;同时加强分类指导,全面、客观、准确评估不同地方改革实践,总结积累经验,完善后逐步推开。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利益相关方参与医改重大政策制定过程,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三、积极探索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加快推进医保统筹,发挥医保的基础性作用。要按照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医保城乡统筹、区域统筹、体系统筹、管理服务统筹。当前要按照国发〔2016〕3号文件要求,重点推进城乡医保统筹。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发挥部门法定职能;要坚持社会保险统一管理,实现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发挥社会保险的整体功能,促进各项社保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要尊重地方实践和客观规律,坚持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外部制约作用,促进医疗、医药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要坚持医保一体化管理,依托现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降低公共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要坚持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六)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把支付方式改革放在医改的突出位置,发挥支付方式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公立医院改革、价格改革等各方联动,同步推进医疗、医药领域的供给侧改革,为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供必要的条件。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付费方式,积极推动按病种分组付费(DRGs)的应用,探索总额控制与点数法的结合应用,建立复合式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之间良性竞争,激励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作用。

  (七)加大医保管理机制创新。要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医疗服务购买机制,明确医保代表参保人利益和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角色定位,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要适应社会治理方式改革,转变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医保与医疗机构、医药机构的谈判协商和风险共担机制,完善协议管理,加强双方平等协商;要积极参与医药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制定与价格改革相适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推动医药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要探索建立医保用药准入和询价新机制,发挥医保对医疗资源配置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发挥医保对相关利益的调控和引导作用;要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分开,探索医疗服务和药品分别支付,从体制机制上消除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的痼疾。要完善医保医师制度,建立医保医师库,推行医保医师约谈工作机制,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事前、事中监管,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要适应信息化发展,大力挖掘和利用医保大数据,全面推广医保智能监控,强化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医保管理服务水平。

  四、统筹推进医疗行业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八)要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医务人员是医疗行业的核心资源。要尊重医务人员主体地位,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增强人才活力,稳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推动公立医院实现公益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激励相容、灵活高效、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立医院改革绩效考核机制,把医保支付、医保医师管理、协议执行、人事管理、绩效工资等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考核结果与医保结算、绩效工资总量、医疗机构医保评级管理等直接挂钩,促进公立医院主动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要统筹优化人事、收入分配、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医保管理等各项职能,解放思想,主动作为,形成合力,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整体效应,形成推进医改的良好格局。

  五、抓好综合医改试点工作

  (九)高度重视综合医改试点。综合医改试点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对于解决医改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问题,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将综合医改试点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加强统筹,突出重点,知责明责、守责尽责,整体研究,深度参与,勇于担当,确保综合医改试点有序推进。没有列入综合医改试点的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统筹推进各项改革。

  (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发挥医改领导小组和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要主动推动健全试点工作机制,完善议事规则,确保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大政策提交医改领导小组审议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建立部省试点沟通协调机制,各省在综合医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加强指导评估,强化督促检查,建立试点工作调度和情况通报制度,总结交流各地经验做法。各地要健全省内试点工作机制,加强对省内试点工作的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6月2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6〕80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有利于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他们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质量,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美德;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拓展护理从业人员就业渠道。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 现就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基本保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各地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标任务和基本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标准。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三)试点目标。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四)主要任务。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三、基本政策

  (五)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试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内容,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六)参保范围。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平衡资金筹集和保障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保范围并逐步扩大。

  (七)资金筹集。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

  (八)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具体待遇享受条件和支付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

  四、管理服务

  (九)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

  (十)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明确服务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护理服务行为和护理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应的付费方式。

  (十一)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规范机构职能和设置,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明确相关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探索委托管理、购买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多种实施路径、方法,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积极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与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五、配套措施

  (十二)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在筹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与管理衔接。应由已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再给予支付,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十三)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充分运用费用支付政策对护理需求和服务供给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鼓励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鼓励护理保障对象的亲属、邻居和社会志愿者提供护理服务。

  (十四)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的有益补充,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鼓励探索老年护理补贴制度,保障特定贫困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六、组织实施

  (十五)组织领导。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从2016年起确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名单附后)。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工作力量配备,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和完善试点方案,周密计划部署,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工作落实。新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抓紧制定试点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确保年内启动实施。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继续完善政策。

  (十六)工作机制。试点原则上以地市为单位整体实施。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通过简报、情况专报、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流地方探索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建立工作督导机制,试点地区应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度和试点情况。部里定期组织督导调研,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建立协作咨询机制,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成立专家团队等协作平台,组织和利用社会各界力量。要注重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制度功能和试点成效,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试点中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附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



  河北省承德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

  浙江省宁波市

  安徽省安庆市

  江西省上饶市

  山东省青岛市

  湖北省荆门市

  广东省广州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吉林和山东两省作为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5》软件,收录1949-2015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最新图书
法律图书馆官方微信
《新法规速递》日刊(免费版)
    《新法规速递》日刊每日精选重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背景资料,将全文汇总发送到您的邮箱。
    电子杂志每日一期。只需输入您的邮箱地址,即可免费订阅,并且随时可以退订。
    内容:法律法规全文,立法背景资料
    刊期:每日一期(工作日)
    免费订阅
《法律图书馆》周刊(免费版)
    《法律图书馆》周刊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规、法律图书出版信息、法治动态新闻等相关法律资讯,以目录和摘要形式发送,可点击链接阅读全文。
    电子杂志每周一期。只需输入您的邮箱地址,即可免费订阅,并且随时可以退订。
    内容:法律法规、图书、新闻目录和摘要
    刊期:每周四
    免费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