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日刊logo
2016年6
24
农历五月二十星期五


【《新法规速递》软件官方淘宝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6〕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此复。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林场发〔201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6年5月30日


附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专人管理。
第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如下资料:
(一)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记录,包括采种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采集、调制、储藏、种子产量等;苗木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经营记录,包括种子出入库记录表、树种(品种)、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
(二)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
(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或者其复印件。
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实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及试验林照片等。
第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分类分年度归档,妥善保存。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补齐原有内容。
第八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九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签字、印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按《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16]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成本监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与新形势下政府价格管理转变职能、放管结合、提升监管水平的要求还有差距,成本监审制度有待完善,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适应新要求,现就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是价格工作定位转型的重要方向,对提升政府价格监管水平、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成本监审原则,依成本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制定或调整价格原则上都要进行成本监审。要围绕价格机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依法监审、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加强力量、提升质量,充分发挥服务监管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机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到2017年,成本监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成本监审深入开展。到2020年,成本监审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成本监审职能定位清晰准确,制度规则健全完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重点领域全面覆盖,成本公开规范有序,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健全成本监审制度
  (一)明确成本监审项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通过发布目录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内容和具体形式,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建立成本监审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政府定价目录修订后应及时调整成本监审目录。按照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要求,重点推进能源、环境、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领域的成本监审工作。
  (二)界定成本监审职责。遵循“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列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组织开展;列入省级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按照目录中明确的分工,由省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主体责任,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三)健全成本监审规则。加快修订成本监审办法,健全成本监审通用指标和审核标准体系。对于行业特点明显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按照成本监审权限尽快制定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纳入本省(区、市)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逐一进行梳理,抓紧制定城市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出台的,要顺应形势变化及时修改完善。
  (四)规范成本监审程序。按照成本监审要求,严格履行发送成本监审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书面告知经营者、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等程序。将实地审核作为成本监审的关键环节,严格遵循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有关标准。对成本监审中的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
  三、创新成本监审方式
  (五)统筹系统力量。开拓思路,积极探索,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增强成本监审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总结实践经验,推进重大项目省(区、市)间、市县间交叉监审,探索省(区、市)间、省市县间联合监审。力量有限的市县,可以采取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监审的方式开展工作。
  (六)发挥第三方支持作用。探索借助第三方力量,缓解成本监审力量不足。在成本监审实地审核阶段,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具有会计、审计等专业优势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参与审核,进一步提高成本监审效率。健全工作机制和程序,明确第三方责任和义务,规范第三方工作行为。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依据、原则、方法和标准,开展成本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三方机构或人员不得泄露成本审核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相关信息。
  (七)加强信息化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政府定价分行业成本信息库,保持经营者成本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加强成本监审历史数据信息统计分析,掌握行业成本及其变动情况,更好发挥成本监审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成本监审电子和书面档案管理,妥善保存经营者成本资料和价格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书、报告,实现资料可查询、可追溯。
  四、推进成本信息公开
  (八)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和政府定价机构公开成本信息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方法,落实成本信息发布主体责任,积极稳妥,由点到面,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实现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九)有序推进成本信息公开。总结城市供水成本信息公开实践经验,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线电视、城市燃气等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先行推进成本信息公开,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主动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五、夯实工作基础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成本监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统筹谋划,确保落实。
  (十一)充实人员力量。根据价格工作定位转型要求,调整人员配置,充实成本监审工作力量。积极争取编制管理部门支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提供保障。对成本专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清理,禁止挤占挪用,确保编制归位、人员归队。
  (十二)加强能力建设。以解决当前制约成本监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加强理论研究。注重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采取集中培训、联合监审和重大项目审前培训等多种方式,锻炼队伍,提高素质。遵守廉政要求,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成本监审行为。
  (十三)落实经费保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财综〔2006〕59号)要求,将开展成本监审包括借助第三方力量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15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5》软件,收录1949-2015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最新图书
法律图书馆官方微信
《新法规速递》日刊(免费版)
    《新法规速递》日刊每日精选重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背景资料,将全文汇总发送到您的邮箱。
    电子杂志每日一期。只需输入您的邮箱地址,即可免费订阅,并且随时可以退订。
    内容:法律法规全文,立法背景资料
    刊期:每日一期(工作日)
    免费订阅
《法律图书馆》周刊(免费版)
    《法律图书馆》周刊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规、法律图书出版信息、法治动态新闻等相关法律资讯,以目录和摘要形式发送,可点击链接阅读全文。
    电子杂志每周一期。只需输入您的邮箱地址,即可免费订阅,并且随时可以退订。
    内容:法律法规、图书、新闻目录和摘要
    刊期:每周四
    免费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