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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
司法部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选择报名地点、证件类别(香港或澳门居民),填写身份证件号码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按照要求及流程填报本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填报报名材料信息
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时应具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身份证件及公证文本、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本人电子照片等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不能填报信息的事项,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文本信息。
1.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须填报: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相关信息。
2.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填报: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相关信息。
3.填报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对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作出的公证文本相关信息。
4.报名人员不能填报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相关信息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向香港或澳门考试承办机构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二)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认证书信息。
1.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报名人员,须填报毕业证书相关信息。
2.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人员,须填报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相关信息。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填报相关信息,并作出相关承诺。
(三)本人近三个月内的彩色电子证件照片。
三、考试费
选择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考试人员,应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交纳考试费。
选择在内地考区报名考试人员,应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法交纳考试费。
四、准考证
已完成网上报名人员,可于9月4日至1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选择在香港或澳门考区考试人员,在香港或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
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人员,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
六、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内地办理认证需要20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
http://renzheng.cscse.edu.cn。
七、报考准备和咨询
(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是应试人员的备考依据,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考前培训辅导。
(二)有关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36288787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5153257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网站:www.doj.gov.hk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地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地址: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
2015年6月4日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
司法部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台湾居民报名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选择报名地点、证件类别(台湾居民),填写身份证件号码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按照要求及流程填报本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一)选择在大陆考区报名考试人员网上报名后,应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中的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二)选择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考试人员网上报名后,应按照香港、澳门考区考试承办机构的规定办理有关事项。报名人员可以查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三)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福建省厦门市或广东省深圳市报名考试。不能自行完成网上报名、交费、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认证等事项人员,可以联系厦门市司法局或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协助办理,还可以通过受委托的台湾岛内社团法人机构协助办理。
二、填报报名材料信息
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应具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本人电子照片等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
(一)身份证件信息。
须填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没有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在报名期限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进行核验。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
(二)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认证书信息。
持大陆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报名的,须填报毕业证书相关信息。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填报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相关信息。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后,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并作出相关承诺。
(三)本人近三个月内的彩色电子证件照片。
三、考试费
选择在大陆考区报名考试人员,应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法交纳考试费。
选择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考试人员,应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交纳考试费。
四、准考证
已完成网上报名人员,可于9月4日至1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选择在大陆考区考试人员,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
选择在香港、澳门考区考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
六、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大陆办理认证需要20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
http://renzheng.cscse.edu.cn。
七、报考准备和咨询
(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是应试人员的备考依据,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考前培训辅导。
(二)有关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5153257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报名处:(86)-592-3759062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86)-755-83053807 83053883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36288787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网站:www.doj.gov.hk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地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地址: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
2015年6月4日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
第27号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 圩
2015年6月2日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 2.1.1.1 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
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
第六条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第七条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第八条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专业研发团队
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
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四)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
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第九条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二)与生产纲领、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四)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 5 年(以
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由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提供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建。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完成建设后,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企业生产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应使用该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注册商标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车、电动汽车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应当是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建企业须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质保承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新建企业应建立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相符。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
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或已经破产的企业,依法撤销、注销或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准入管理的监管及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
二、试制样车技术要求
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2》软件,收录1949-2012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2012版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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