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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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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务。但是,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其设立、运行、监管有待规范。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必须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坚持因地制宜。是否设立市场、设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都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坚持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二、定位和形式
  (三)性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业产权交易所,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流转交易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业农村特色。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县、乡范围内,区域差异较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
  (四)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五)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经过科学论证,由当地政府审批。当地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
  (六)构成。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流转服务平台,是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好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其植根农村、贴近农户、熟悉农情的优势,做好县、乡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现阶段市场建设应以县域为主。确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设立覆盖地(市)乃至省(区、市)地域范围的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理顺县、乡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与更高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关系,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也可以实行一体化运营,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七)形式。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际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式,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建立提供综合服务的市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
  三、运行和监管
  (八)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九)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十)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都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一)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应方便农民群众。
  (十二)监督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十三)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协会要推进行业规范、交易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加强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自觉维护行业形象,提升市场公信力。
  四、保障措施
  (十四)扶持政策。各地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十五)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和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等



国卫家庭发〔201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宣传部、综治办、网信办、科技厅(委、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

近年来,一些非法机构通过网络拉“业务”,由专人上门或选取隐蔽地方为内地孕妇抽取静脉血样,送往境外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已形成非法牟利的地下产业链。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力度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环节,加强打击防控

(一)加强网络广告信息监管。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加强对互联网搜索引擎网站的管理,禁止提供涉及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的检索结果;对涉及的非法中介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网络论坛等进行查删,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网站。

(二)加大非法中介查处力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在社区形成网格管理、群防群控的局面;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依法查处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

(三)加强采血监管。加强对各类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禁止采血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其他任何机构、人员采血用于胎儿性别鉴定;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宣传教育,禁止介绍推荐采血鉴定胎儿性别,禁止泄露孕妇私人信息。

(四)加强胎儿性别检测技术应用监管。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产前诊断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五)加强血样出境监管。严格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血样出境进行管理。禁止私自携带、邮寄、运输血样出境,加大血样出境检查力度。

二、明确部门职责,实施综合治理

(一)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防控工作,加强对各类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加大对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医务人员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禁止泄露孕妇私人信息。

(二)宣传部门负责加大关爱女孩、促进性别平等和禁止“两非”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适时曝光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典型案例,发挥震慑警示作用。

(三)综治组织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打击“两非”中介的工作合力;将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纳入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排查整治,努力促进网格化管理全覆盖;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对发生重特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案件,或出现突出问题、经反复整治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视情节依法分别实行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挂牌督办、一票否决。

(四)网络信息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的日常管理;加强网站广告发布的审核工作,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严禁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加强对搜索引擎类网站的管理,督促搜索引擎类网站通过设立过滤关键词等技术手段,屏蔽网上涉及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坚决阻断相关广告网上传播渠道;及时清理博客、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互动环节和非法中介网站涉及采血鉴定胎儿性别的广告信息;加大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力度,对违规发布采血鉴定胎儿性别广告的网站视情节依法查处。

(五)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血样出境审批的监管,负责血样出境的审批,核发批准文件,办理出境证明。

(六)电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网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采血鉴定胎儿性别等相关网络信息广告的监管。对经认定为利用互联网发布“两非”广告信息的互联网站,依法注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七)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非法采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两非”中介和从事“两非”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配合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两非”违法犯罪线索,逐一组织核查,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和边检部门积极参与开展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落实边控措施;加强与港澳纪律部队开展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执法合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动员社区社会组织和广大社区居民协助政府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及时有效应对,形成群防群控、动态监控的局面。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做好货物受理环节管理工作,健全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制度,加强对血样类限运物品的检查、甄别和处置。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血样类货物运输出境业务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禁止非法运输血样出境。

(十)海关部门负责加强血样出境监管。对人体血液和血液制品,应当严格验核主管部门的批件及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加大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邮件、快件以及运输工具的监管力度,对所查获的非法出境血样依法处置;协同邮政部门督促邮递、快递企业严格履行验视内件及审核寄递人真实身份的法律义务。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发布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广告的违法行为。

(十二)质检部门负责加强口岸检疫检查工作,严格把控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卫生检疫审批、口岸查验等环节,严禁血样非法出境;加强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管理,按照规定项目实施体格检查,严禁从事“两非”行为和泄露孕妇私人信息;加强与卫生计生、海关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上报有关信息。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监管,禁止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的注册;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通过采血或超声等其他方式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胎儿性别鉴定相关产品的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提高消费者警惕性和辨别力,不购买、不使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不参与通过采血等方式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

(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大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宣传力度,明确禁止利用寄递渠道非法寄递血样出境的相关要求,增强企业员工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意识和防范能力;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严把收寄防范关口,以寄往重点地区的邮件、快件为重点,逐一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从严控制血样寄递出入境,对不能提交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寄递的血样,一律予以拒收,严防血样非法流入寄递渠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

(一)提高认识,完善机制。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加剧了我国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人员经费保障制度,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东南沿海省份作为重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尤其要针对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打击防控机制。

(二)加强配合,提升成效。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防控协调、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打击防控水平。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打击防控工作。

(三)全面摸排,不留死角。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一旦发现采血鉴定胎儿行为,要坚决予以彻查和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发现跨地区的案件,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积极查处。

(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督查指导工作,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责,严格工作标准,确保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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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综治办 中央网信办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



2014年12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发〔201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我国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来,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粮食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是,随着国内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增”,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靠中央的现象,自觉承担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为加快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现就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在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省长(主席、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粮食主销区要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按期完成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粮食主产区要切实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配套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把产粮大县建成粮食核心产区,增加粮食产量。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八)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
  (九)抓好粮食收购。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十)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四、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十一)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十二)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三)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支持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十四)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进一步完善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培育一批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
  (十五)加强粮食产销合作。粮食主销区、产销平衡区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主产区建立更加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企业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建立异地储备。粮食主产区要鼓励企业在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主销区要给予必要支持。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六)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
  (十七)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
  (十八)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紧张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十九)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配合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粮食走私,对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实施有效管控。
  (二十)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二十一)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二十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二十三)加强源头治理。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二十四)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二十五)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二十七)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二十八)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
  (二十九)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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