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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单独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目录详见: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fzjd/20150119084142.htm) 

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国发〔201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结构不断优化,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主体的产业聚集效应日益增强。坚持改革创新,面向全球市场,加快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外包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从主要依靠低成本竞争向更多以智力投入取胜转变,对于推进结构调整,形成产业升级新支撑、外贸增长新亮点、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引擎和扩大就业新渠道,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推动“中国服务”再上台阶、走向世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为导向,围绕培育竞争新优势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示范集聚的原则,着力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尽快将服务外包产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发展目标。今后三年,培养一批中高端人才、复合型人才和国际型人才,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服务外包知名企业,建设一批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先行先试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人才队伍规模和素质进一步提高,吸纳大学生就业的数量大幅增长;服务外包产业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年均增长25%以上;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服务外包业务占比不断提高;区域布局明显改善,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协调有序的良性发展格局初步形成;服务外包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外包产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到2020年,服务外包产业国际国内市场协调发展,规模显著扩大,结构显著优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成为我国参与全球产业分工、提升产业价值链的重要途径。
  二、培育竞争新优势
  (三)明确产业发展导向。同步推进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着力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外包业务,促进向产业价值链高端延伸。定期发布《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加强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指导。积极拓展服务外包行业领域,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设计、研发、互联网、医疗、工业、能源等领域服务外包;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教育、交通物流、健康护理、科技服务、批发零售、休闲娱乐等领域服务外包;积极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将非核心业务外包。
  (四)实施国际市场多元化战略。适应全球服务业加速跨国转移新趋势,进一步扩大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服务外包交流与合作。巩固和加强与发达国家合作,着力提高服务外包高端业务比重;积极开拓新兴市场,不断拓展新业务和营销网络;深化与周边国家合作,推动服务标准出口;密切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联系,构建多元化市场新格局。
  (五)优化国内市场布局。立足服务外包产业现有基础和发展趋势,深度挖掘国内服务外包市场潜力,构建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主体,结构合理、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产业发展格局。发挥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及京津冀等区域已形成的产业集聚优势,积极吸引国内外创新资源,搭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服务外包产业平台,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率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带动全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发挥中西部地区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加强服务外包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将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作为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内陆地区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重要突破口,有序承接东部地区和国际产业转移。发挥东北地区工业体系完整的优势,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提升研发创新水平,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集成设计、综合解决方案及相关技术项目等研发。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强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创新,积极发展承接长期合约形式的服务外包业务。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集成服务水平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龙头企业。支持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型服务外包企业。鼓励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一体化格局,购买非核心业务的专业服务。引导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配置,实现优势互补。政府部门要不断拓宽购买服务领域,将可外包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加强服务外包各类人才培养培训。采取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中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校以人才需求为导向调整优化服务外包专业和人才结构,依照服务外包人才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进行课程体系设置改革试点,引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鼓励高校和企业创新合作模式,积极开展互动式人才培养,共建实践教育基地,加强高校教师与企业资深工程师的双向交流。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能力和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开展校企合作录用高校毕业生,建立和完善内部培训体系。
  三、强化政策措施
  (八)加强规划引导。全面客观评估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研究制订《中国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三五”服务外包产业的重点领域、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科学谋划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布局,尽快形成产业集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有关部门要将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的教育资源,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及新技术应用的基础设施,以及企业的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项目等纳入“十三五”相关规划。
  (九)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双边经贸合作质量,在现有机制框架下有序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务实合作,营造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国际环境。加大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展会、项目洽谈等活动。结合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对外援助,综合运用贸易、出口信贷、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等多种措施,支持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走出去”,开展研发外包、知识流程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等高附加值项目合作。鼓励企业和机构在国际市场购买技术含量高、业务模式新的高端服务,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经验,加快推动国内服务外包产业转型升级。
  (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现有财政资金政策,优化资金安排和使用方向,改进支持方式,加大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支持,鼓励开展国际服务外包研发、人才培训、资质认证、公共服务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设立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引导基金等市场化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投入,促进扩大服务出口。
  (十一)完善税收政策。从区域和领域上扩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根据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布局,统筹考虑东、中、西部城市,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从21个有序增加到31个。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拓宽服务外包企业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符合监管政策、适应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专利及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合规创新发展,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并购等业务的支持力度,加强服务外包重点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利用现有资金政策,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服务外包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进入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十三)提升便利化水平。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实行备案为主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创新服务外包海关监管模式。创新服务外包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所需样机、样本、试剂等简化审批程序,实施分类管理,提供通关便利。加快落实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具备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申请参与服务外包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研究推广。鼓励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结算。为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外籍中高端管理和技术人员提供出入境和居留便利。提高国际通信服务水平,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为服务外包企业网络接入和国际线路租赁提供便利。
  四、健全服务保障
  (十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完善服务外包产业的法律体系,促进产业发展和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对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服务外包领域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执法监管力度。建立服务外包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体系,惩戒失信,打击欺诈,完善服务外包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条件成熟的地方开展地方性立法,适时出台有关服务外包产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十五)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驻外使(领)馆要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开展合作的指导协调力度,主动加强与国内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提供有效信息和政策建议。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服务和促进水平,加强行业自律,研究制订服务和人才标准,树立“中国服务”品牌。充分利用现有服务外包交流合作平台,吸引跨国公司转移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研究机构、商协会、高校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务实合作。加强对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国际国内市场动态和政策信息。
  (十六)加强统计分析体系建设。科学界定服务外包产业内涵和外延,健全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加强服务外包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统计监测功能,推动服务外包产业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关部门服务外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国际组织、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数据信息交流与合作,按月度发布服务外包统计数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切实将本意见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评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每年向国务院报告一次落实情况,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 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国务院
                            2014年12月24日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称离境退税政策)。经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四、离境退税的具体流程。

  (一)退税物品购买。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二)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三)代理机构退税。无论是本地购物本地离境还是本地购物异地离境,离境退税均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

  (四)税务部门结算。退税代理机构应定期向省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省级税务部门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退付其垫付的增值税退税款,并将退付情况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五、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六、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退税代理机构,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退税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水平。退税代理机构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制定。未选择退税代理机构的,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增值税退税。

  七、符合条件的商店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备案即可成为退税商店。退税商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制定。

  八、离境退税政策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由海关总署公布实施。

  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将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包括拟实施日期、离境口岸、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场所、退税手续费负担机制、退税商店选择情况和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情况等)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提交实施方案,自行负担必要的费用支出,并为海关、税务监管提供相关条件;

  (二)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协调推进,确保本地区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联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离境旅客购物所退增值税款,由中央与实际办理退税地按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共同负担。

  十一、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地区的备案,并及时发布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名单和实施日期。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组织落实,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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