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日刊logo
2014年6
27
农历六月初一星期五


【《新法规速递》软件官方淘宝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贯彻实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我局制定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4年6月10日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3)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乙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

(4)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即建立了符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2010)要求的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

2.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

(2)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甲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

(3)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即具备所申请专业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业绩应当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监理以及设备设计、安装、调试中任一阶段的监理。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设备监理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二)申请程序。

1. 关于申请资格。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首先申请乙级资格。获得乙级资格后,方可申请甲级资格。

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企业申请扩大专业范围的,也应当首先申请取得乙级资格。

2. 关于受理部门。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核准。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质检总局提出,由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核准。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报材料应以中文规范填写,按要求盖章签名;证明材料真实、清晰,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翻译成中文。申请书1份、质量管理手册1份、其他附件材料合订1份,分开装订。

1. 初次申请。

初次申请甲、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需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纸件1份,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章程复印件;

(3)住所证明。住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住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信息表。(从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www.capec.org.cn)“注册设备监理师”“查询”栏目打印);

(5)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企业近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设备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质量计划等的复印件),以及乙级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有效的质量管理手册;

(7)所申请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目录。

2. 扩大专业范围的申请。

已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扩大专业范围的,需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纸件1份,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信息表。(从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www.capec.org.cn)“注册设备监理师”“查询”栏目打印);

(3)扩大甲级专业的(指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将已具备乙级资格的专业升级为甲级),需提交本企业所申请专业近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设备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质量计划等的复印件);

(4)所申请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目录;

(5)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3. 注销申请。

企业因故申请注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向原核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回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

二、行政核准程序

(一)受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申请的受理,质检总局负责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申请的受理。

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如受理,应当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文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文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

(二)资格评审。

1.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组织完成资格评审。其中,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评审,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文件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评审;甲级单位的资格评审,应当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

2.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有关机构承担;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由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承担。

3. 资格评审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见附件3)和《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见附件4)的相关规定。其中,参与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当经质检总局认可、具有设备监理单位评审专家资格。资格评审组织部门应制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程序”;建立并公开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受评审方的申诉。

4. 对资格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资格评审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5.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组织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时,评审时间安排应当符合如下要求:文件评审,1个工作人日;现场评审2日,其中质量管理体系评审4个工作人日,每个设备监理专业的评审2个工作人日;见证评审1日,2个工作人日。

6.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时,文件评审的时间安排可参照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需要组织现场评审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现场评审时间安排。

(三)核准决定。

1. 在资格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核准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在做出核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在有关网站或报纸上公布核准决定。

(四)资格延续。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核准部门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核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准。

设备监理单位申请资格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纸件1份;

3. 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三、资格证书管理

(一)证书样式。

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格证书包括1本正本、3本副本证书。证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统一证书编号原则和格式内容要求,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的编号规则:

(1)甲级资格证书编号:

甲+00+核准年份(4位数)+证书序号(3位数)。如,某一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为“甲002014001”。

(2)乙级资格证书编号:

乙+省份代码(2位数,如北京为“11”,《省份代码对照表》见附件5)+核准年份(4位数)+证书序号(3位数)。如,北京市某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为“乙112014001”。

3. 证书“住所”项须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址;“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由行业名称和设备监理专业组成。

(二)证书变更。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设备监理单位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核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件2);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章程复印件。

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证书补发。

1. 证书损坏的,需向原核准部门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件2),并交回原证书。

2. 遗失资格证书的,需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核准部门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件2),并且出具声明作废文件、媒体刊登等证明材料。

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四、监督管理

(一)信息公开。

1. 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公开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信息,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2. 核准部门公开的核准信息应该包括:申请受理、资格评审等核准进度信息,通过核准的设备监理单位的专业范围信息。

(二)设备监理单位的自查和监督检查。

1.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要求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设备监理单位自查报告。

2.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集中检查和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

3.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4. 设备监理单位违法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五、关于资格证书的过渡期

(一)在2014年7月1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原资格证书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止,其间为设备监理证书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设备监理单位按原资格证书专业范围承接业务;过渡期满,原资格证书失效。

(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原证书等级分别向相应的核准部门提交申请。即甲级向质检总局提出证书更换申请,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件2)一份及原资格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乙级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纸件一份,同时提交相关文件及原乙级资格证书正副本。

原证书同时具有甲级和乙级资格的,应当首先向质检总局提出甲级换证申请,然后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乙级申请,由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核发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设备监理资格证书的企业申请更换证书的,核准部门应当尽量简化程序,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核准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家评审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机构等,应当统一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填报受理、评审、核准和证书变更等信息。

(三)受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制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专家评审规则”和“设备监理专业分类办法”,组织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定和培训,承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任务。

(四)设备监理专业的申请、专家评审、核准、证书打印统一依据《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见附件4)。



附件: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

3.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

4. 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

5. 省份代码对照表

公告63号附件1.doc

公告63号附件2.doc

公告63号附件3.doc

公告63号附件4.doc

公告63号附件5.doc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7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6月20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3.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4.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

5.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

6.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确保应急演练到位。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2》软件,收录1949-2012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2012版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最新图书
法律图书馆官方微信
《新法规速递》日刊(免费版)
    《新法规速递》日刊每日精选重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背景资料,将全文汇总发送到您的邮箱。
    电子杂志每日一期。只需输入您的邮箱地址,即可免费订阅,并且随时可以退订。
    内容:法律法规全文,立法背景资料
    刊期:每日一期(工作日)
    免费订阅
《法律图书馆》周刊(免费版)
    《法律图书馆》周刊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规、法律图书出版信息、法治动态新闻等相关法律资讯,以目录和摘要形式发送,可点击链接阅读全文。
    电子杂志每周一期。只需输入您的邮箱地址,即可免费订阅,并且随时可以退订。
    内容:法律法规、图书、新闻目录和摘要
    刊期:每周四
    免费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