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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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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4〕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全国法院系统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在不断深化,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在扎实推进。从开展活动情况看,人民群众对司法作风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六难三案”问题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坚决进行整治。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国法院系统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现就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诉讼服务

1.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增强诉讼服务意识,整合立案大厅、信访接待窗口、诉讼服务信息平台等功能,建立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集中办理各项诉讼服务事项,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办事难”的问题。

2.完善诉讼服务设施。诉讼服务大厅实行柜台式或窗口式办公,统一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查询咨询、收转送达、约见法官、判后答疑等诉讼服务。设置无障碍通道、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书写、复印、传真、网络等设备,提供诉讼指导资料。

3.严格诉讼接待要求。完善诉讼服务流程,规范诉讼服务标准,公布诉讼服务制度。接待群众要文明礼貌,举止得体,态度热情,服务周到,高效快捷。坚决杜绝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等衙门习气,坚决杜绝冷硬横推、拖延扯皮等行为。

4.增设网上诉讼服务。加强诉讼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时主动推送、更新诉讼信息数据,提供案件信息查询、诉讼指引、网上立案、预约立案、提交申请、网上申诉信访、网上预约接访、投诉建议等服务。

5.拓展12368热线服务功能。普遍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依托移动互联网延伸热线功能,构建与网上服务平台、诉讼服务大厅互联互通的移动通讯服务平台,为群众快捷便利地提供各类诉讼信息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立案受理

6.方便群众诉讼立案。建立预约立案制度,积极做好特殊情况的节假日立案工作。因地制宜地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服务。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指定人民法庭审查立案。

7.及时受理起诉和申请。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设受理条件,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求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严格执行立案受理法定期限,及时告知当事人立案审查结果。依法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杜绝久调不立。

8.准确告知立案材料要求。向当事人提供诉状样本,耐心回答当事人的询问,全面准确告知立案材料有关要求。当事人立案材料不全或诉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一次讲清如何补齐或更正,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反复修改。

9.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对符合诉讼费缓、减、免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确保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对不符合诉讼费缓、减、免条件的当事人,要耐心说明理由。

10.加强诉讼风险告知。做好诉讼指引工作,全面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善意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依法提出合理诉求。

11.开展巡回接访、视频接访。在群众涉诉信访集中的地方开展巡回接访,促使涉诉信访问题就地化解。依托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让人民群众在当地就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诉求,由上级法院法官通过视频进行远程接访。

三、进一步改进案件审理

12.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保障当事人表达诉求、充分陈述理由的权利,尊重当事人依法自愿作出处分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疑问,应及时回应并说明理由。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诉讼意见。

13.合理简化诉讼程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依法适用督促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审判效率。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案件,可依法简化程序审理,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14.加强巡回审判。适当增设巡回法庭和巡回审判点,增配巡回审判车,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及时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结案。推行法律文书远程审批、电子签章,提高工作效率。

15.建立追索案件“绿色通道”。对于劳动争议、追索工资报酬、追索工伤赔偿等涉及城镇职工、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建立“绿色通道”,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优先执行。

16.提倡调解化解纠纷。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衔接联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诉前,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依法、自愿原则,认真做好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及时依法确认其调解协议司法效力。

17.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依法公开审理各类案件,为群众旁听提供便利。利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实行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完善网上检索查询系统;扩大庭审网上直播,完善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信息发布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18.强化审限内结案。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审限提示与预警机制,防止拖延办案、久拖不决。规范延长审限、中止诉讼的审批,切实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健全完善清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工作机制,防止边清边积。严格规范案卷移交要求,切实解决拖延迟缓问题。

19.健全错案防范机制。恪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强化证据审查机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冤假错案坚决予以纠正。

20.防止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坚决防止和纠正以规避法律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进一步强化案件执行

21.有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综合运用财产申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联合信用惩戒等制度措施与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依法准确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等刑罚措施,坚决制裁暴力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等行为。

22.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完善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执行工作联动查控机制,建立执行案件关键节点网络化管理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的即时监控、全程监控力度,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

23.积极推广网上司法拍卖。坚持公开、便捷、效率原则,积极推进司法拍卖上网竞价,扩大司法拍卖社会参与度,防止暗箱操作,努力实现被执行财产最大价值,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充分实现,也防止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4.切实规范执行行为。制定执行案件操作规程,统一执行法律适用尺度,规范执行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对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救济措施,实行被执行人变更追加情形法定化,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复议权。

25.坚决治理消极执行。开展清理各种执行积案的专项活动,有效解决久执不结案件。强化执行期限预警机制。严格规范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延长期限等情形适用条件及审批手续,及时纠正消极执行行为。坚决整治在执行工作中不作为、拖延执行、推诿扯皮等行为。

26.严禁违规收取执行费用。严禁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违规收取办案费、报销差旅费,严禁向案件当事人摊派其他费用,坚决整治执行工作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27.严格执行款管理和划付。严格遵守执行款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或挪用。严格按规定期限办理执行款结算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划付,确需延期划付的应按规定说明原因。

五、进一步加强廉政监督

28.严格执行廉政纪律。认真落实“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向当事人随案发放监督卡,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开通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站,认真受理、核查群众投诉和举报线索,及时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29.从严监督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组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不断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进行协管监督的政治责任。充分运用司法巡查、谈话函询、举报核查、述职述廉等方式,加强对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30.加强审判岗位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规范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岗位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涉诉材料集中收转、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遇到干扰及时报告等规定。

31.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健全评查制度,完善评查标准,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定期考核案件质量情况,预防和纠正办案拖延、以案谋私、枉法裁判。

32.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法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员实行终身问责。

33.严查违纪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反对司法腐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惩处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行为。从严坚决查处法院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影响和干扰他人办案的行为。

六、整治工作要求

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把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摆到重要位置来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动真碰硬,集中攻坚,以“准狠韧”的劲头抓好整治工作。

整治“六难三案”问题是各级法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行动。各级法院党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筹领导,进行专题研究,狠抓工作落实。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定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法院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要把整治“六难三案”问题作为指导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重点,明确专门力量负责整治工作,加强组织推进和协调指导,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引导和警示作用。

各级法院要采取项目化推进的方法抓整治工作。从各自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整治重点项目,制定具体方案,建立整改项目责任制,明确目标要求、牵头单位、责任主体和进度安排。要一项一项盯紧抓实,做到定一项改一项、改一项成一项,防止整治工作大而化之、华而不实。上级法院要采取专项检查、审务督察、案件评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法院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执纪检查。对开展整治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要严肃指出、及时纠正。通过全国法院系统上下共同努力,确保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取得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成效,进一步促进司法作风明显改进、审判质量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效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办〔201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6月3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三)公告。

1.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2.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银监局;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证书和牌匾。

1.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五)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六)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级企业应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一、二级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四、监督管理

(一)评审机构和人员。

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一般应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一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单位评审收费。

3.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4.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5.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6.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

(二)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2011〕190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5.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6.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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