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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
10
农历五月十二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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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14〕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请示》(鲁政呈〔2013〕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位于胶州湾西岸,包括青岛市黄岛区全部行政区域,其中陆域面积约2096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青岛西海岸新区区位条件、科技人才、海洋资源、产业基础、政策环境等综合优势明显,具备推进陆海统筹、城乡一体、军民融合发展的独特条件。要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服务于青岛建设区域性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城市的发展定位,把建设青岛西海岸新区作为全面实施海洋战略、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举措,为促进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率先转型发展、建设海洋强国发挥积极作用。
  二、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进创新驱动和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和海洋新兴产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对外对内开放,努力发展成为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为探索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新路径发挥示范作用。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执行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突出发展重点,创新发展方式,统筹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机制创新、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重大发展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帮助解决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设立并建设好青岛西海岸新区,对于全面实施海洋战略、创新军民融合机制、深化海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深远海开发与陆海统筹发展和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开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4年6月3日

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等



民发〔201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是在城镇范围内建设的,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镇老年人口的增长,我国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紧张、总量不足、设施落后等问题不断突出,日益成为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因素。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是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基础,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城镇养老服务网络,有利于提高城镇老年人生活质量,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规划,分类实施,统筹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完善养老服务和设施规划。


  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将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要科学分析本地区老龄化趋势,按照城乡老年人口发展态势、所占比例和分布情况以及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完善和优化城镇养老、医疗卫生、文化等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并将相关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实施,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


  (二)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


  要落实国务院《意见》的规定,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口较为集中或者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要适当加大养老设施建设规模。要结合国务院《意见》提出的2020年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具体目标,测算出建设规模、用地需求,按规划分解确定年度用地计划,逐年抓好落实。


  (三)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本《通知》下发以前居住(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况,由各地民政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各地要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清理检查工作,并将清理检查情况以省为单位上报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对未按规定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启动整改工作,限期落实。


  (四)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与发展


  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发展现状出发,结合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机构网络。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同时,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三、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保障措施


  各级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加快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要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合作的良性工作机制。编制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依据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年度计划等,按相关用地标准、设计规范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可以分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相关政策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对需要在其他建筑物内部配建或确实不具备单宗划宗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国土资源部门可将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指标纳入所在宗地的土地供应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承担配建任务的具体内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相关约定、规定交付相关单位或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使用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方向的管理,严禁改变用途。


  (二)加强协调,提高效率。要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发挥部门联动效应,共同做好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对于条件成熟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及时跟进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对于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要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工作推进中的责任分工。


  (三)整合资源,发挥效益。要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做到资源整合,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城镇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四)落实政策,强化扶持。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规费按有关政策给予减免。城镇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五)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明确用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房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各地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如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法组〔2014〕61号



本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2014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的要求,特对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落实主体责任的体制机制

1.明确责任划分。院党组要切实担负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其他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干部要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本院机关各内设部门及地方各级法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2.健全领导体制。调整充实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细化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办事机构成员单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经常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分析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3.强化工作措施。院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院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定期向中央和中央纪委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党组书记要不定期地向中央纪委书记当面汇报本院党组和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4.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明确党组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干部、机关各内设部门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及工作方式,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做到“看好自家人,守好自家门”。

5.细化任务分工。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并将本院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机关各内设部门,同时要加强与任务牵头及协办单位的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6.完善考评机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本院各内设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考核。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在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绩效考核中的重要地位,加大考核评价意见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权重。

7.强化责任追究。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对本院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实行“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对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对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着力防范选人用人中的腐败问题

8.优化用人标准。以加强个人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为重点,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措施方法。合理界定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范围。科学确定权重比例,全面衡量得票与实绩,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当老好人、拉票贿选等问题。

9.强化用人把关。把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到干部选任工作的各项程序和具体环节之中,充分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把关作用。在干部动议、确定考察人选、确定拟任职人选等环节,要继续坚持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听取派驻纪检组和内设监察部门、机关党组织意见,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共同酝酿,考虑成熟后再提交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机制。

10.强化用人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干部选任纪实制度和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用人权的正确行使。

11.严查用人腐败。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警反映的用人不正之风和用人腐败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核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在本院机关及各级人民法院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三、持之以恒深化作风建设

12.坚持常抓不懈。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持之以恒地推进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细节入手,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四风”问题。

13.坚持以上率下。院党组成员和其他院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反对“四风”,凡要求机关干警做到的,自己要带头做到。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领导干部生活保障制度,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做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不搞特权的表率。

14.强化制度约束。进一步完善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细化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严把公款报销关。督促机关干警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本院制定的《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以及国内公务接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

15.整治顽症痼疾。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整治司法活动中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现象和队伍管理中的庸懒散奢现象,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其中的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16.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进一步健全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各种制度规范,研究制定约束干警业内外行为、促进作风转变的铁规禁令,积极探索公务接待、公车配备、因公出国(境)等信息公开制度,以整体配套、严密完备的制度机制防止不正之风滋生和反弹。

四、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

17.创新监督机制。针对审判执行权运行的规律和特点,着力打造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利益冲突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合理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打造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对审判执行活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18.推进司法公开。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积极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将司法权运行的全过程置于案件当事人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19.强化党内监督。院党组要认真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函询约谈、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党组书记每年要向中央提交述廉报告。

20.加强协管监督。院党组要认真履行对地方高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责任,综合运用派员参加高级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约请高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到最高人民法院述职述廉、责令高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检讨责任、约谈高级法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各高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协管监督。

21.改进司法巡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工作,做到聚焦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增强发现问题能力。加强巡查成果运用,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创新司法巡查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常规巡查、专项巡查等方式,实现司法巡查工作对机关各直属单位和地方高级法院的全覆盖。

五、严肃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

22.切实加强领导。院党组要把党要管党和从严治院作为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查案工作的领导,为查案工作提供人力物力保障。查办腐败案件要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要及时向中央纪委报告。要完善对法院系统查案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通过组织地方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集中办案、交叉办案等方式,加强对地方法院查案工作的统一指挥和指导监督。

23.突出查案重点。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把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作为查案工作的重点,尤其要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潜规则获取不义之财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4.拓宽线索来源。积极推动全国各级法院全部建立举报受理网站,并于年内实现四级法院举报网站联网对接。研究制定规范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的工作流程,明确举报线索与初核、立案、暂存、留存、了结的处置标准及程序,防止线索处置随意化。

25.坚持铁腕惩腐。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对发生在法院队伍中的腐败案件,无论涉及到什么人,无论涉及到多少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无例外。建立对下级法院纪律惩戒工作的审核把关制度,对下级法院查办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的案件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也可将相关案件提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查处。

26.注重抓早抓小。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干警负责的态度,高度关注并全面掌握机关干警的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状况,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并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提醒干警对自身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纠正,防止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

六、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

27.支持职能转换。认真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兼任其他职务。进一步明晰纪检监察部门与政治部、机关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28.充实监督力量。按照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健全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配齐配强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为纪检监察部门增配财务审计人员,在机关党委和机关各直属单位配备专职纪委书记。进一步加强廉政监察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在办案一线的日常教育和监督作用。

29.关心纪检干部。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纪检监察干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条件,激励他们坚守责任担当,在监督工作中敢于动真碰硬。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他们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

30.确保自身廉洁。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推动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行使加强监督。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的举报要优先核查、从严处理,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确保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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