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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法律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2014-3-14)
    ·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4-3-13)
    ·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2-17)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2014-2-26)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州市科技园区更名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务院(2014-3-5)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4-3-13)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4-3-13)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4-3-13)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4-3-13)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4-3-13)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4-3-13)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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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发〔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已贯穿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呈现出多向交互融合态势。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具有高知识性、高增值性和低能耗、低污染等特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新型、高端服务业发展,促进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是发展创新型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内在要求,是促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催生新兴业态、带动就业、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为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和创新型人力资源开发为核心,牢固树立绿色节能环保理念,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强化创新驱动,增强创新动力,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我国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整体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大力推进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为扩大国内需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服务。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重点突破。统筹各类资源,加强协调配合,着力推进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根据不同地区实际、不同产业特点,鼓励先行先试,发挥特色优势,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
  市场主导,创新驱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协同,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扶持引导,实施支持企业创新政策,打破行业和地区壁垒,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内容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促进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催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满足新需求。
  文化传承,科技支撑。依托丰厚文化资源,丰富创意和设计内涵,拓展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途径,促进文化遗产资源在与产业和市场的结合中实现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加强科技与文化的结合,促进创意和设计产品服务的生产、交易和成果转化,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新产品,实现文化价值与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的先导产业作用更加强化,与相关产业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的融合发展格局基本建立,相关产业文化含量显著提升,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融合发展城市、集聚区和新型城镇。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增加值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明显提高,相关产业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明显提高,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塑造制造业新优势。支持基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需求的设计应用研究,促进工业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推动工业设计服务领域延伸和服务模式升级。汽车、飞机、船舶、轨道交通等装备制造业要加强产品的外观、结构、功能等设计能力建设。以打造品牌、提高质量为重点,推动生活日用品、礼仪休闲用品、家用电器、服装服饰、家居用品、数字产品、食品、文化体育用品等消费品工业向创新创造转变,增加多样化供给,引导消费升级。支持消费类产品提升新产品设计和研发能力,加强传统文化与现代时尚的融合,创新管理经营模式,以创意和设计引领商贸流通业创新,加强广告营销策划,增加消费品的文化内涵和附加值,健全品牌价值体系,形成一批综合实力强的自主品牌,提高整体效益和国际竞争力。
  (二)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加快培育双向深度融合的新型业态。深入实施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加快文化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大力推动传统文化单位发展互联网新媒体,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升先进文化互联网传播吸引力。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游戏等产业优化升级,打造民族品牌。推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设计、制造等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全面推进三网融合,推动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和交互式网络电视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智慧社区、智慧家庭建设。加强通讯设备制造、网络运营、集成播控、内容服务单位间的互动合作。提高数字版权集约水平,健全智能终端产业服务体系,推动产品设计制造与内容服务、应用商店模式整合发展。推进数字电视终端制造业和数字家庭产业与内容服务业融合发展,提升全产业链竞争力。推进数字绿色印刷发展,引导印刷复制加工向综合创意和设计服务转变,推动新闻出版数字化转型和经营模式创新。
  (三)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集约、生态环保、传承创新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和装饰设计水平,完善优化功能,提升文化品位。注重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加强城市建设设计和景观风貌规划,突出地域特色,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提高园林绿化、城市公共艺术的设计质量,建设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形象鲜明的特色文化城市。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培育村镇建筑设计市场,建设环境优美、设施完备、幸福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建筑设计理念,推进技术传承创新,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因地制宜融入文化元素,加快相关建筑标准规范的更新或修订。完善建筑、园林、城市设计、城乡规划等设计方案竞选制度,重视对文化内涵的审查。鼓励装饰设计创新,引领装饰产品和材料升级。
  (四)提升旅游发展文化内涵。坚持健康、文明、安全、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以文化提升旅游的内涵质量,以旅游扩大文化的传播消费。支持开发康体、养生、运动、娱乐、体验等多样化、综合性旅游休闲产品,建设一批休闲街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打造便捷、舒适、健康的休闲空间,提升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服务设计的人性化、科学化水平,满足广大群众个性化旅游需求。加强自然、文化遗产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和特色文化旅游,推进文化资源向旅游产品转化,建设文化旅游精品。加快智慧旅游发展,促进旅游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支持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旅游演艺精品和旅游商品,鼓励发展积极健康的特色旅游餐饮和主题酒店。
  (五)挖掘特色农业发展潜力。提高农业领域的创意和设计水平,推进农业与文化、科技、生态、旅游的融合。强化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场所的创意和设计,建设集农耕体验、田园观光、教育展示、文化传承于一体的休闲农业园。注重农村文化资源挖掘,不断丰富农业产品、农事景观、环保包装、乡土文化等创意和设计,着力培育一批休闲农业知名品牌,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创意和设计产品产业化。发展楼宇农业、阳台农艺,进一步拓展休闲农业发展空间。支持专业农产品市场建设特色农产品展览展示馆(园),推进特色农产品文化宣传交流。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扶持地理标志产品,加强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支持农业企业申报和推介绿色环保产品和原产地标记,鼓励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农产品营销模式。
  (六)拓展体育产业发展空间。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引导大众体育消费。丰富传统节庆活动内容,支持地方根据当地自然人文资源特色举办体育活动,策划打造影响力大、参与度高的精品赛事,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业全面发展。鼓励发展体育服务组织,以赛事组织、场馆运营、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中介服务、体育保险等为重点,逐步扩大体育服务规模。推动与体育赛事相关版权的开发与保护,进一步放宽国内赛事转播权的市场竞争范围,探索建立与体育赛事相关的版权交易平台。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体育衍生品创意和设计开发,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七)提升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坚持正确的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方向,着力提升文化产业各门类创意和设计水平及文化内涵,加快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鼓励各地结合当地文化特色不断推出原创文化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新的艺术样式,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强化与规范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创新新兴网络文化服务模式,繁荣文学、艺术、影视、音乐创作与传播。加强舞美设计、舞台布景创意和舞台技术装备创新。坚持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促进艺术衍生产品、艺术授权产品的开发生产,加快工艺美术产品、传统手工艺品与现代科技和时代元素融合。完善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功能,提高展陈水平。
  三、政策措施
  (一)增强创新动力。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创新、创意和设计激励机制。加强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完善有利于创意和设计发展的产权制度。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加强数据保护等问题研究。加强知识产权监督执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维权援助机制。优化知识产权申请与审查制度,建立并完善专利优先审查通道和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健全便捷高效的商标注册审查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分红等形式的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活跃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有效流通。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成立战略联盟,引导创意和设计、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大联盟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推行知识产权集群式管理。
  (二)强化人才培养。推动实施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扶持计划,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健康成长、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优化专业设置,鼓励普通本科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专业(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发挥职业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重点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专业点。推动民间传统手工艺传承模式改革,培养一批具有文化创新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积极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培养人才,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扶持和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园区、龙头企业与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及科研机构共同建立人才培养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探索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创意和设计与经营管理结合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加大核心人才、重点领域专门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和扶持力度,造就一批领军人物。完善政府奖励、用人单位奖励和社会奖励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创意和设计人才奖励体系,对各类创意和设计人才的创作活动、学习深造、国际交流等进行奖励和资助。加强创业孵化,加大对创意和设计人才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规范和鼓励举办国际化、专业化的创意和设计竞赛活动,促进创意和设计人才的创新成果展示交易。积极利用各类引才引智计划,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健全符合创意和设计人才特点的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院所转制企业、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和科研院所创办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加强人才科学管理。
  (三)壮大市场主体。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支持专业化的创意和设计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打造中小企业集群。鼓励挖掘、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等民间特色传统技艺和服务理念,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意和设计企业,支持设计、广告、文化软件工作室等各种形式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意和设计优势企业根据产业联系,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业务合作,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设立工业设计中心,建设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积极推进相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鼓励国有文化企业引进战略资本,实行股份制改造,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扩大产品和服务出口,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进文化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建筑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围绕提升产业竞争力,建立健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修订一批相关领域的重要国家标准。鼓励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自主标准国际化。
  (四)培育市场需求。加强全民文化艺术教育,提高人文素养,推动转变消费观念,激发创意和设计产品服务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补贴居民文化消费,扩大文化消费规模。鼓励企业应用各类设计技术和设计成果,开展设计服务外包,扩大设计服务市场。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对创意和设计产品服务的采购力度。消除部门限制和地区分割,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内市场。充分利用上海、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市场及文化产业、广告、设计等展会,规范交易秩序,提升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水平,促进产品和服务交易。鼓励电子商务平台针对创意和设计提供专项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创意和设计创业人才拓展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国家许可范围内,根据自身特点建设区域性和行业性交易市场。在商贸流通业改造升级中,运用创意和设计促进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等发展。鼓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企业在店面装饰、产品陈列、商品包装和市场营销上突出创意和设计,更加注重节能环保,顺应消费者需求。
  (五)引导集约发展。依托现有各类文化、创意和设计园区基地,加强规范引导、政策扶持,加强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资融资、交易展示、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各类园区基地提高效益、发挥产业集聚优势。鼓励各地根据资源条件和产业优势,明确发展重点,科学规划建设融合发展集聚区,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建立区域协调机制与合作平台,加强产业集群内部的有机联系,形成合理分工与协作,构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区域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组织实施基础性、引导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增强发展后劲。
  (六)加大财税支持。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在体现绿色节能环保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七)加强金融服务。建立完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信托和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金融机构选择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项目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适合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融资品种,拓展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完善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探索开展无形资产质押和收益权抵(质)押贷款等业务。建立社会资本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创新型文化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探索设立专业文化产业保险组织机构,促进文化产业保险发展。政府引导,推动设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
  (八)优化发展环境。评估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要精简审批流程,严控审批时限,公开审批标准,提高审批效率。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清理其他不合理收费,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完善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收费制度,鼓励和推行优质优价。创新政府支持方式,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资助创业孵化,开展研讨交流等。
  四、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要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地区间、部门间、行业间的协同联动,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创新、鼓励创意和设计的良好氛围。加强文化产业振兴方面的立法工作,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重视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类产业统计、核算和分析。加快发展和规范相关行业协(商、学)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研究、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4年2月26日

  (此件有删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药监食监二〔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及时自查清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存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三)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四)建立台账备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将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针对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细化监管任务,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要求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格查处,并及时追查问题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书面通报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监督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行为。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监管中发现、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的线索,认真调查核实,深挖细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生产加工食品,不按规定做台账记录以及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摸排重点案件线索,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三、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积极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多形式、多途径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消费、理性消费理念,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成果,披露典型违法案例,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应。同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全社会举报以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3月13日

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食安办〔2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农村地区食品消费安全,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按照标本兼治、先行治标、重在治本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村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实施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夯实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基础,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针对农村食品市场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自2014年4月开始,根据当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情况,按照在机构改革期间工作不断、力度不减的要求,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过期食品,以及制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等突出问题,以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为重点区域,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杂店、小餐饮为重点场所,以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当地民俗特色食品等为重点品种,集中执法力量、集中时间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打好保障农村食品安全“攻坚战”,有效净化农村食品市场环境。

  (一)集中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清理规范行动。对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或在许可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生产、加工、储存、销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法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重点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黑窝点”。

  (二)集中开展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落实情况整治行动。对拒不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或购入和销售无合法来源或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的经营者,要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法从重从严查处,直至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集中开展打击农村食品市场侵权仿冒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与知名食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销售侵权、仿冒食品,以及印制食品假商标等违法行为。

  (四)集中开展打击农村生产经营劣质食品违法整治行动。整治期间,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计划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重点加大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米面等粮食制品、豆制品、糖果、饮料、调味品,以及当地民俗、特色食品,特别是主要面向儿童的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力度,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跨地区、跨部门的协同协作,深查细究,做到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重点打击、源头治理。同时,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两超一非”违法行为,以及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或加工制作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相关监管部门要本着依法、及时、从严、从重的原则,加大对整治中发现的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其中的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决不能轻易忽视任何一条违法线索、放过任何一款不安全食品、纵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线索,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协调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实施挂牌督办。

  (六)巩固整治成果。各地、各监管部门要结合整治行动,以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或反映为线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掌握当地农村地区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和重点问题,并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及时查清进货渠道和生产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对目前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解决,决不能放任、纵容。对长期性、复杂性问题,要在总结整治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针对性的长效整治和监管机制,保持高压态势,打好食品安全整治“持久战”。

  二、着力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农村食品日常监管力度
  各地要突出农村食品市场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问题,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农村食品市场日常监管,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进一步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行为的日常监管。一是严格食品企业生产许可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食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对不具备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二是严格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着重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进货把关,生产过程,食品添加剂的储存、使用、管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以及出厂检验和记录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组织生产、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摸清底数、予以登记,纳入监管;同时,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鼓励集中生产,引导其规范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对农村食品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一是严把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全面核查清理农村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二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确保食品可追溯;同时,要监督食品经营者自律自查自清,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仿冒、劣质、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

  (三)强化对农村餐饮服务的日常监管。一是要严格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许可审核,确保农村地区餐饮服务单位满足餐饮食品基本条件和要求。二是要规范餐饮服务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加工操作行为,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格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非自产食品销售行为,严禁销售假冒、仿冒、劣质酒水、饮料等食品。三是要强化量化分级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农村地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动态管理力度,提高动态等级评定的覆盖面。

  (四)强化对农村地区高风险、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以与农村地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食品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生产的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强化对农村地区高风险、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并依法及时处置和查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提高解决问题的及时性,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三、立足社会共治,打牢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一)强化基层政府和组织的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地区乡镇等基层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各监管部门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强化对农村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大集、庙会食品摊点监管,将乡村流动食品商贩纳入监管范围,多方发现食品违法犯罪线索,延伸监管触角、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二)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地要将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作为国民教育项目抓紧、抓好。要结合农村食品消费特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乡村农民图书室、广播站、文化站、乡村中小学等渠道,通过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公布典型案例、印发食品安全宣传册或挂画等方式,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假冒伪劣食品鉴别、消费维权等方面的知识,倡导安全、理性、科学消费观念,引导农村消费者综合考虑食品价格、质量、安全等因素,理性消费,引导广大农村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鼓励其成为食品安全的志愿监督员、信息员,自觉抵制、举报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打压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的生存空间。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大有奖举报工作机制推进力度,提高全社会举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12331”、“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消费者投诉要及时回应,依法处理,对有关农村食品安全的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各地食品安全办和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媒体报道反映的相关信息,要积极回应。对查处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要适时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地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教育行政、农业行政、商务、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农家乐”、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和食品配送企业,以及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监管,引导和鼓励正规品牌食品生产企业进农村、占市场,推进建立健全农村食品统一配送网络,加大农村食品统一配送的覆盖面,努力形成县、乡、村“三位一体”的食品流通网络,疏堵结合、扶优治劣。

  (五)强化农村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地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夯实基础建设,依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充实壮大基层执法队伍,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基层监管干部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将执法装备、设备和经费保障向基层倾斜,为提高农村基层监管执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和物质保障,加强基础保障建设,切实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农村、山区食品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的政策、经费、培训等方面支持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在加快推进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尽快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明确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着力构建基层政府统筹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机制。食品药品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的地方,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已经到位的地方,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好食品市场监管职责。各地食品安全办要认真分析研究农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细化监管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协作,追根溯源,综合治理,增强监管合力。

  (二)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措施。为确保工作成效,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食品安全办要于2014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2014年上半年和全年本省(区、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情况数据统计表和书面总结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告。要重点总结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监管措施、做法和经验、典型案例,分析主要问题,提出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要同时分别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工商总局报告情况。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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