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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8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2013年8月7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决定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
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港澳民事案件的代理活动应当依据有关具体规定办理。”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按照内地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有关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的规定和纪律。
接受香港、澳门居民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所,应当指派擅长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每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香港或者澳门的实习人员。”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采取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享有相应的律师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
四、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司法部令第99号、第105号和第117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关于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范围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草案)
第136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关于“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根据司法部2013年8月7日修改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基准案由即第三级案由确定。如案由规定有变动,则依新规定执行)公告如下: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5、婚姻无效纠纷
6、撤销婚姻纠纷
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8、同居关系纠纷
9、抚养纠纷
10、扶养纠纷
11、赡养纠纷
12、收养关系纠纷
13、监护权纠纷
14、探望权纠纷
15、分家析产纠纷
16、法定继承纠纷
17、遗嘱继承纠纷
18、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19、遗赠纠纷
20、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二、合同纠纷
21、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5、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6、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27、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28、悬赏广告纠纷
29、买卖合同纠纷
30、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31、拍卖合同纠纷
3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3、供用电合同纠纷
34、供用水合同纠纷
35、供用气合同纠纷
36、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37、赠与合同纠纷
38、借款合同纠纷
39、保证合同纠纷
40、抵押合同纠纷
41、质押合同纠纷
42、定金合同纠纷
43、进出口押汇纠纷
4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45、银行卡纠纷
46、租赁合同纠纷
4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48、承揽合同纠纷
49、运输合同纠纷
50、保管合同纠纷
51、仓储合同纠纷
52、委托合同纠纷
5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54、行纪合同纠纷
55、居间合同纠纷
56、补偿贸易纠纷
57、借用合同纠纷
58、典当纠纷
59、合伙协议纠纷
6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61、彩票、奖券纠纷
62、服务合同纠纷
63、演出合同纠纷
64、劳务合同纠纷
65、广告合同纠纷
66、展览合同纠纷
67、追偿权纠纷
68、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三、知识产权纠纷
69、著作权合同纠纷
70、商标合同纠纷
71、专利合同纠纷
72、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7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74、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75、技术合同纠纷
76、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77、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78、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79、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80、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8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8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8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84、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8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86、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87、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88、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89、发现权纠纷
90、发明权纠纷
91、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92、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93、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94、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95、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四、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96、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97、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98、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99、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100、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101、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102、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103、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10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105、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106、联营合同纠纷
107、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0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0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10、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111、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112、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113、股东出资纠纷
114、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115、股东知情权纠纷
116、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117、股权转让纠纷
118、公司决议纠纷
119、公司设立纠纷
120、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121、发起人责任纠纷
122、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2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2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25、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126、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127、公司合并纠纷
128、公司分立纠纷
129、公司减资纠纷
130、公司增资纠纷
131、公司解散纠纷
132、申请公司清算
133、清算责任纠纷
134、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35、入伙纠纷
136、退伙纠纷
137、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138、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139、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140、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141、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142、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43、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144、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145、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146、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147、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148、证券发行纠纷
149、证券返还纠纷
150、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151、证券托管纠纷
152、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153、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15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155、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156、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157、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158、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159、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160、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161、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162、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163、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164、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165、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166、民事信托纠纷
167、营业信托纠纷
168、公益信托纠纷
169、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70、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71、再保险合同纠纷
172、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173、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174、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175、保险费纠纷
176、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77、票据追索权纠纷
178、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79、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80、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18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82、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83、票据保证纠纷
184、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185、票据代理纠纷
186、票据回购纠纷
187、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188、信用证开证纠纷
189、信用证议付纠纷
190、信用证欺诈纠纷
191、信用证融资纠纷
192、信用证转让纠纷
五、与上述案件相关的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19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194、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195、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196、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197、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198、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199、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200、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201、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3、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4、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205、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206、申请确定监护人
207、申请变更监护人
208、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09、申请支付令
210、申请公示催告
21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21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21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214、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21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16、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217、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218、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219、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220、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221、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222、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22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22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25、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
226、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22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228、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22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230、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23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232、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23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23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23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36、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37、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关于中央预算管理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领用非税收入票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综[2013]46号
有关中央预算管理单位: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有关规定,中央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申请领用非税收入票据,并严格按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中央单位(特别是个别高等学校)未向财政部申请领用非税收入票据,影响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切实实现“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管理目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尚未按财务隶属关系申领非税收入票据的中央单位,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财政部办理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申领手续,不再向所在地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申领地方非税收入票据。
二、各有关中央单位要做好以前年度使用地方非税收入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按规定向原领票的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检查核销、票据购领证注销手续。
三、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有关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应停止向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已领用非税收入票据检查核销、票据购领证注销等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令第70号、财综〔2004〕53号及本通知规定,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的落实。各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用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8月7日
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2》软件,收录1949-2012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2012版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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