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世强 ]——(2009-5-20) / 已阅26556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些被拆迁户对于拆迁协议存在较大异议,不愿意搬迁,因而对于拆迁行为不予以配合,拒绝搬出被拆迁房屋,拆迁工作陷入僵局,这时有些地方政府拆迁管理部门,采取了一些极端措施来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拆迁户与拆迁主管部门发生了争议甚至更为激烈的冲突。对此笔者认为,从上述关于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来看,其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更为公平、合理。因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做到如下几点:
1、对拒绝拆迁的居民采取较为人性化的措施,诸如劝说、协商等方式使房屋拆迁得以有条不紊的进行,防止拆迁人与被拆迁户之间的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严厉惩处拆迁单位采取殴打、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热、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
2、禁止“走一户拆一户”的做法。规定在拆迁区域中全部住户都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再统一拆迁。
(三)完善拆迁中的程序性规定
1.被拆迁人应当享有城市拆迁的知情权及拆迁决策的建议权
首先,建立房屋拆迁前听证制度。具体办法是,在城市规划阶段要通过组织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居民意见,在具体拆迁阶段,同样让被拆迁人对是否拆迁和拆迁时间安排提出意见。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也应进行,对听证代表的拆迁决策建议,无论采纳与否都要公布理由,并且要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其次,除了在拆迁听证时被拆迁人有权表达决策意见外,在整个拆迁实施前,都有权通过恰当的方式表达自己对于是否拆迁的意见。
2.被拆迁入应当享有拆迁工作的实际参与权
在城市拆迁的过程中,利益受到影响的居民有权参与全过程。除非有法定的例外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公众通过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材料,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参加网上投票等方式,参与政府举行的有关调查,出席有关的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及时而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尤其对于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拆迁中出现各种矛盾,和民众没有什么参与权不无关系。因而必须保证被拆迁人在拆迁工作中的实际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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