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泽伟 ]——(2009-4-17) / 已阅19394次
结语
无论是会计界,还是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都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由于观察视角的不同、研究路径的不同,出现不同的学说。但大致都分为两类一类是违约责任之路径,一是侵权责任之路径。通过以上本文之探析,注册会计师从事鉴证业务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与其它侵权行为并无太大区别,只是在因果关系、原告举证等方面存在特殊情况罢了。因此,作者认为侵权之法理更为符合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的特征,且责任划分、举证责任等都是司法实践要解决的问题,并不影响侵权性质的定性。同时,在现有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下,能够通过制度安排解决上述问题,没有必要通过理论创新并选择第三种责任来界定其责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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